深圳发布我国首个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地方标准
记者近日从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悉,我国首个科研机构商业秘密地方标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并已于7月1日实施。
据了解,《规范》适用于科研机构在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法定机构、协会等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并归口,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光明科学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等8家单位共同起草。《规范》明确,科研机构应坚持“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自主管理、依规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原则,确定机构最高管理者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纳入整体规划,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方针和目标,通过规划、实施、检查及持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措施贯彻到科研机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商业合作、生产、销售、采购、财务、人事、行政)中,确保制定的相关措施与科研机构自身实际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相匹配。
《规范》充分结合科研机构的特性,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维度着手,对商业秘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保护宣传与培训管理、资产确认、资产内部保护、资产外部保护、检查与改进、应急与维权等作出规定,不但突出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价值,还针对科研机构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如聘任国际专家、开展项目合作等)如何防范商业秘密外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促进科研机构规范管理。
据《规范》主要起草人、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飞介绍,当前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大多聚焦于企业,专门针对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由于科研机构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方面与企业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科研机构。《规范》为科研机构的商业秘密管理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和有针对性的标准,填补了国内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建设的空白,对于促进科研机构建立合法合规的商业秘密管理文化,维护科技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近日从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悉,我国首个科研机构商业秘密地方标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并已于7月1日实施。
据了解,《规范》适用于科研机构在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日常经营管理等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法定机构、协会等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并归口,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光明科学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等8家单位共同起草。《规范》明确,科研机构应坚持“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自主管理、依规保护”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原则,确定机构最高管理者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纳入整体规划,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方针和目标,通过规划、实施、检查及持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措施贯彻到科研机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商业合作、生产、销售、采购、财务、人事、行政)中,确保制定的相关措施与科研机构自身实际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相匹配。
《规范》充分结合科研机构的特性,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维度着手,对商业秘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保护宣传与培训管理、资产确认、资产内部保护、资产外部保护、检查与改进、应急与维权等作出规定,不但突出了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价值,还针对科研机构在对外合作交流中(如聘任国际专家、开展项目合作等)如何防范商业秘密外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促进科研机构规范管理。
据《规范》主要起草人、深圳高智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飞介绍,当前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大多聚焦于企业,专门针对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规范处于缺失状态。由于科研机构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方面与企业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科研机构。《规范》为科研机构的商业秘密管理提供了具备可操作性和有针对性的标准,填补了国内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建设的空白,对于促进科研机构建立合法合规的商业秘密管理文化,维护科技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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