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公布
2024年11月23日 09:20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公布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规定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细则》明确“拍黄瓜”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细则》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
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公布了《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规定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细则》明确“拍黄瓜”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细则》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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