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电子计价秤监管制度墙 让“鬼秤”无所遁形
日前,
召开“筑牢电子计价秤监管制度墙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新闻发布会,对
近期修订出台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出台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打击“鬼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介绍。
据
计量司副司长刘洪彬介绍,《办法》主要针对当前在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中存在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着重对集市主办者的职责、经营者的职责、计量违法行为处罚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计量技术规范则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完善了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
“《办法》的修订强化了集贸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系统规定了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从计量制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表示,《办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要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
《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通过民事赔偿责任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此次修订还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针对性地提出“开壳锁机、授权解锁”要求,解决“随意拆机、非法调整”难题;提出“唯一性信息核查”要求,解决电子计价秤产品真伪鉴别难题;提出“三码一封”技术要求,实现关键环节信息规范和安全防护;优化现有计量检定项目和要求,提升基层计量检定工作效率。
日前, 召开“筑牢电子计价秤监管制度墙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新闻发布会,对 近期修订出台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出台的《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打击“鬼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介绍。
据 计量司副司长刘洪彬介绍,《办法》主要针对当前在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中存在和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着重对集市主办者的职责、经营者的职责、计量违法行为处罚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计量技术规范则针对电子计价秤生产、维修、检定、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着重完善了电子计价秤防作弊技术要求。
“《办法》的修订强化了集贸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系统规定了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从计量制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表示,《办法》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行为,要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
《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通过民事赔偿责任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此次修订还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针对性地提出“开壳锁机、授权解锁”要求,解决“随意拆机、非法调整”难题;提出“唯一性信息核查”要求,解决电子计价秤产品真伪鉴别难题;提出“三码一封”技术要求,实现关键环节信息规范和安全防护;优化现有计量检定项目和要求,提升基层计量检定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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