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零号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7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六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如东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功效案
2022年8月6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养生馆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海报、彩页、PPT等载体宣称“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其中包括“79岁大爷用藏奥堂熏蒸泡脚睡眠好了,多年的帕金森也好了”、“藏奥堂7天见反应,糖尿病,3-60天,血糖下降,精神状态变好,视力较好,腿脚有力,夜尿好”等内容。经核查,上述“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实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对化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通过所谓的“康复患者”暗示其产品具有“百病包治”的疾病治疗功效,特别是加入“痛风足在产品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等,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极易对中老年人群体产生诱导。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揭开化妆品包治百病的虚假外衣,及时快速查处该案,有力净化“保健”市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安市某器械公司销售不合格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近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卫生院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防护服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防护服系该市某器械公司销售,共计300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防疫工作者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能够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的市场秩序,严把防控用医疗器械质量关,守好安全底线。
案例三
海门区某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1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其水产区内设置有一块标签牌,标注有“品名:鲜田鸡肉”字样。经调取超市后台进货数据,其销售的产品实际为牛蛙肉。当事人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田鸡”通常指虎纹蛙,其野外种群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超市中生鲜产品的品名标签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途径,当事人主观上有借虚假标注品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认识混淆。本案的查处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又保护了同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四
通州区某纺织品厂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上用品案
2022年7月25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区某家用纺织品厂进行检查,发现有22套内置标识为知名品牌“香奈儿”标志的“四件套”。经查询,上述标志图案为注册商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上用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涉案床上用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南通市作为全国家纺行业的重要产业基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家纺行业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经营部商业混淆案
2022年8月23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内某服装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店铺装潢有“New bannuao”标识,商品展示柜上有9类共13双标有“N”字样标称生产厂家分别是美国新百伦控股有限公司、美国新百伦伯爵有限公司、美国新百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百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跑步鞋出售,鞋上标称品牌分别为New Endostar、New brcleer、New-Bojuct、NavvBotense等。经现场判断,上述销售的“N”字运动鞋、跑步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与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整体视觉近似,最显著部分均呈现为大写的字母N,消费者视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二者差别,从而造成混淆。当事人实施了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鞋子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拳出击,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海门区某文化创意公司使用报停后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96333应急救援平台线索反馈,对该区某文化创意公司厂房内发生的电梯困人事件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自行办理停用手续,上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当事人在电梯已申报停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擅自启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电梯依法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重新启用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如超过检验有效期,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检验。市场监管部门已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建立了完整的信息库,对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
如皋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近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门店待售的3辆“雅 迪T-冠能速达-T”的电动自行车,其《出厂合格证》标注为“蓄电池类型锂电”。经调查,当事人在出售2辆该型电动自行车时,将蓄电池更换为“石墨烯铅酸电池”。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涉及非法改装、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类型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电动自行车相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八
启东市某杂百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2022年8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辖区某杂百店销售1个型号为“JYT-0.6C”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无过流切断装置,5个型号为“ZY-A12型”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带有可调节功能,上述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的相关规定;2个型号为“JZY-998(速达旋)”的家用燃气灶具和2个型号为“JZY-SP-0002”的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和调压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和调压阀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持续加大对经营者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做到防患于未“燃”。
7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六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如东县某养生馆虚假宣传功效案
2022年8月6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养生馆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海报、彩页、PPT等载体宣称“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其中包括“79岁大爷用藏奥堂熏蒸泡脚睡眠好了,多年的帕金森也好了”、“藏奥堂7天见反应,糖尿病,3-60天,血糖下降,精神状态变好,视力较好,腿脚有力,夜尿好”等内容。经核查,上述“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实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对化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通过所谓的“康复患者”暗示其产品具有“百病包治”的疾病治疗功效,特别是加入“痛风足在产品使用前后的对比照片”等,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极易对中老年人群体产生诱导。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揭开化妆品包治百病的虚假外衣,及时快速查处该案,有力净化“保健”市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海安市某器械公司销售不合格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近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卫生院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防护服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 19082-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防护服系该市某器械公司销售,共计300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防疫工作者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办,能够进一步规范防疫物资的市场秩序,严把防控用医疗器械质量关,守好安全底线。
案例三
海门区某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1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其水产区内设置有一块标签牌,标注有“品名:鲜田鸡肉”字样。经调取超市后台进货数据,其销售的产品实际为牛蛙肉。当事人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田鸡”通常指虎纹蛙,其野外种群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超市中生鲜产品的品名标签是消费者识别产品的重要途径,当事人主观上有借虚假标注品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认识混淆。本案的查处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又保护了同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四
通州区某纺织品厂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上用品案
2022年7月25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区某家用纺织品厂进行检查,发现有22套内置标识为知名品牌“香奈儿”标志的“四件套”。经查询,上述标志图案为注册商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上用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涉案床上用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南通市作为全国家纺行业的重要产业基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家纺行业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服装经营部商业混淆案
2022年8月23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内某服装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店铺装潢有“New bannuao”标识,商品展示柜上有9类共13双标有“N”字样标称生产厂家分别是美国新百伦控股有限公司、美国新百伦伯爵有限公司、美国新百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百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跑步鞋出售,鞋上标称品牌分别为New Endostar、New brcleer、New-Bojuct、NavvBotense等。经现场判断,上述销售的“N”字运动鞋、跑步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装潢整体视觉效果与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整体视觉近似,最显著部分均呈现为大写的字母N,消费者视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二者差别,从而造成混淆。当事人实施了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鞋子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拳出击,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海门区某文化创意公司使用报停后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2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96333应急救援平台线索反馈,对该区某文化创意公司厂房内发生的电梯困人事件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自行办理停用手续,上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当事人在电梯已申报停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擅自启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涉案电梯依法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重新启用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如超过检验有效期,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检验。市场监管部门已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建立了完整的信息库,对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
如皋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近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辖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门店待售的3辆“雅 迪T-冠能速达-T”的电动自行车,其《出厂合格证》标注为“蓄电池类型锂电”。经调查,当事人在出售2辆该型电动自行车时,将蓄电池更换为“石墨烯铅酸电池”。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涉及非法改装、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等类型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电动自行车相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八
启东市某杂百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案
2022年8月22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辖区某杂百店销售1个型号为“JYT-0.6C”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无过流切断装置,5个型号为“ZY-A12型”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带有可调节功能,上述调压器不符合《GB35844-2018》的相关规定;2个型号为“JZY-998(速达旋)”的家用燃气灶具和2个型号为“JZY-SP-0002”的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6410-2020》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和调压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和调压阀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持续加大对经营者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做到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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