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19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公布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上半年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依法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并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刊发,敬请关注。
◎温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温州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都市生活频道和经济科教频道发布“天地和温州豪华装修”广告,其中“四重大礼”的服务、价格、允诺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
◎浙江拼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9月6日、20日、27日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媒体《广播电视报》第22专版刊登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4万元。
◎文成县玉壶镇阿他健康生活馆发布使用禁用语保健食品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国珍松花粉保健食品制作名片,名片上印有“国珍松花粉——世界上唯一的全营养食品,国珍松花粉——唯一荣获‘对人类突出贡献奖’的保健食品”等广告语及“主要食疗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脑血栓、心脑血管病、肾病、贫血、气管炎、冠心病、肠胃病、妇科病、前列腺炎、失眠、健忘、肥胖、便秘……”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医疗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万元。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发布处方药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销商品,通过其总公司委托他人制作4000份含有处方药内容的宣传单,案发后即停止发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
◎温州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在网站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涉案医疗广告含有最高级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1万元。
◎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使用禁用语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在制作微信公众号时,使用“易百装饰——中国最大的设计师连锁企业/最具潜力的装修设计运营商”等违法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删除网页,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万元。
◎温州洪老师教室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洪老师教室”主页面发布含有“最专业”“最适合”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谎称其化妆品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工厂生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删除上述违法广告用语,并于2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主页上发布更正声明,向公众致歉。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浙江姜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小分子肽系列产品销量,在印刷品广告中虚构公司介绍内容,使用无法验证真实性的科研成果(调查结果),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8万元。
◎林德齐发布虚假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在“华鸿阳光城翡丽公园”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翡丽公园洋房“7大必买理由”》的宣传文章,其中含有“翡丽公园,方山南,天赋洋房……龙湾核心区性价比之王”等内容,还有“省百万,住洋房,抄底龙湾正当时……龙湾人气王,全城竞争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5万元。
◎乐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9月15日至29日发布时代金悦府音频广告,广告内容未说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乐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497万元。(中国市场监管报 温文)
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19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公布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上半年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依法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并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刊发,敬请关注。
◎温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温州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都市生活频道和经济科教频道发布“天地和温州豪华装修”广告,其中“四重大礼”的服务、价格、允诺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
◎浙江拼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9月6日、20日、27日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媒体《广播电视报》第22专版刊登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4万元。
◎文成县玉壶镇阿他健康生活馆发布使用禁用语保健食品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国珍松花粉保健食品制作名片,名片上印有“国珍松花粉——世界上唯一的全营养食品,国珍松花粉——唯一荣获‘对人类突出贡献奖’的保健食品”等广告语及“主要食疗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脑血栓、心脑血管病、肾病、贫血、气管炎、冠心病、肠胃病、妇科病、前列腺炎、失眠、健忘、肥胖、便秘……”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医疗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万元。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发布处方药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销商品,通过其总公司委托他人制作4000份含有处方药内容的宣传单,案发后即停止发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瑞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
◎温州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在网站上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以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涉案医疗广告含有最高级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1万元。
◎温州易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使用禁用语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在制作微信公众号时,使用“易百装饰——中国最大的设计师连锁企业/最具潜力的装修设计运营商”等违法广告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删除网页,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万元。
◎温州洪老师教室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洪老师教室”主页面发布含有“最专业”“最适合”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谎称其化妆品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工厂生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删除上述违法广告用语,并于2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主页上发布更正声明,向公众致歉。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万元。
◎浙江姜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其小分子肽系列产品销量,在印刷品广告中虚构公司介绍内容,使用无法验证真实性的科研成果(调查结果),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8万元。
◎林德齐发布虚假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4月27日在“华鸿阳光城翡丽公园”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翡丽公园洋房“7大必买理由”》的宣传文章,其中含有“翡丽公园,方山南,天赋洋房……龙湾核心区性价比之王”等内容,还有“省百万,住洋房,抄底龙湾正当时……龙湾人气王,全城竞争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5万元。
◎乐清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电视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9月15日至29日发布时代金悦府音频广告,广告内容未说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乐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497万元。(中国市场监管报 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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