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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不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的照妖镜”

2017年04月25日 10:51    信息来源:http://www.gd315.gov.cn/show-6-47939-1.html

以共享为特征的新消费模式正一点点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环境,如最近十分红火的共享单车。相对于传统消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具绿色环保、更加人性化智能化大众化、更富有活力生机等特点,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便利、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消费体验,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但目前共享单车的发展却遭遇了各种尴尬问题,如车被加私锁无法共享、乱停乱放影响市容、被贴上诈骗二维码实施犯罪、遭恶意损坏产生安全风险等等。由于问题较多,乱象频出,因此也深受诟病,甚至被称作是“现代文明的照妖镜”。省消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于今年1-3月份开展了深入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认为主要原因是,目前社会和消费者对“共享经济”这种新生事物认知不足,“共享消费”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尚不成熟,大家只看重共享带来的好处,却忽略了其对社会诚信和消费文明的要求,特别是对消费者自身在道德、法纪、诚信、自律等方面的要求。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一个好的事物需要全社会的呵护。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共享单车不但不应该成为“现代文明的照妖镜”,还应该是“文明消费的催化剂”。为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推动形成文明诚信的消费风气,为共享单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东省消委会经深入研究,发出以下消费教育及提示:

1.操作要求须遵守,预存资金不宜多。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须认真阅读使用指南,严格按照经营者设定的流程规定操作。因共享单车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手机智能终端运作的,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果消费者在操作时遇到困难,可找经营单位客服人员咨询。鉴于共享单车押金和预存资金监管、监督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且退款操作也有一定麻烦,建议消费者不要选择押金太多的经营单位,也不要在账户预存太多资金,以避免给自身带来损失。

2.骑行安全放首位,乱停乱放有风险。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把骑行安全放在第一位,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要在规定的道路骑行,不闯红灯、不占机动车道,不骑车载人,不放任12周岁以下儿童单独骑车。共享单车实施“无桩”停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停放。消费者须自觉把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区域。未划定停车线的区域,应将车辆停放不妨碍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安全区域,并且尽量集中停放。如果由于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消费者不但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而且可能因此留下“信用污点”或被经营者处以一定的惩戒。

3.扫码有陷阱,支付须谨慎。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伪造、涂改共享单车“二维码”实施诈骗犯罪。消费者如果误扫了伪造的“二维码”,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就有可能被盗刷,面临存款资金被侵占转移的风险。为此,广大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支付安全,一要通过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共享单车APP,二在扫码支付前一定要仔细辨别“二维码”真伪,特别要观察“二维码”是否被更换、涂改和覆盖粘贴。一旦发现可疑“二维码”,要积极向经营者反映或报警,及时消除“扫码风险”。

4.遵纪守法是底线,破坏公物受处惩。我国法律对驾驶非机动车违规和破坏公物的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共享单车所有权不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只购买了使用权,如果消费者将共享单车搬回家、上私锁或恶意破坏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省消委会郑重提示大家,遵纪守法也是消费者的义务,共享单车消费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5.深化“共享”认识,树立文明新风。共享经济是分享经济,是信用经济,是文明经济,对市场环境、消费环境有更高的要求。共享消费的资源为全体消费者所有,消费者转变以往的独占型消费观,树立“共享、分享”的观念,形成“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意识自觉。消费者要注重提高自身消费道德水平,文明规范自己的消费行为,建立人与人、人与企业之间的信任机制,切实体会分享消费的乐趣,培养与人共享的消费观念,推动形成文明诚信的消费氛围,共同为共享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的土壤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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