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盲收”惹来官司
费用年年缴,但专利却忽然被终止了。2001年7月,留日归国的黄建军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突然发现自己1999年获得的专利权被终止了。非常惊讶的黄建军急忙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联系,被告知由于交纳年费不足而被终止。这让黄建军一头雾水,"我每年都是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呀!2001年的都缴了。如果终止,就不应该继续收我的年费!"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他的答复却是,不管你缴费多少、欠没欠费,电脑都是盲收。
这个答复显然不能令黄建军满意。此后,他又多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交涉,但都没有结果。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黄建军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上了被告席,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费用收了专利停了
我国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污染状况非常严重。面对河湖污染的严峻现实,归国留学生黄建军推出了河湖直接净化的新观念,对含有污染物的河湖水域进行直接净化。所谓直接净化,是指直接在河床、湖泊里或其附近采取一些净化措施,就地治理。对于大量尚未治理的污染河湖,它能迅速低成本地实现河湖的净化和还清。
1999年12月17日,黄建军回国后创办的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专利号为ZL99205367.6 证书号为第370495号。据黄介绍,其发明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系列环境保护技术,是河湖水质治理领域中非常具有生命力的前沿技术。
从1999年12月17日获得专利这一年至2001年3月,黄建军创办的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每年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300元,合计900元。2002年3月28日,黄建军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发的规定,交纳了专利年费900元。
然而,200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黄建军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和滞纳金以及联系地址不详为由,作出该专利权终止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黄建军得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后,提出了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4日作出第660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并于11月12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复议决定寄给黄建军。
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军认为,按照法律,前3年即1999年至2001年间的专利维持费(年费)为每年300元。佳业公司在1999、2000、2001年分别缴纳了300元的年费。并于2002年3月缴纳了第四年的年费900元。但后来他的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突然发现该专利权2001年就已被终止。原因是2001年3月的交费不足。原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01年3月将实用新型前3年的年费调高到每年600元。但是在我们2001年3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大厅交年费时,该局收费人员并无任何异议,并未说明300元不够。没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单方面终止了专利权,而他却一直被蒙在鼓里。2002年3月,黄建军还继续缴纳了第四年的年费900元(按新收费标准缴纳),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继续接受了该笔费用。
对于黄建军2001年交费3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人员未提异议的解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系统是"盲收",即只管收费不管多少。
"盲收"谁之过
2002年12月16日,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推上了被告席。原告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失效的行政决定。
一个小小的案子,却又牵出一个新的问题来:计算机盲收所造成的失误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有关律师谈到,原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新规定,2002年初交纳了900元,而之前每年都是按300元缴纳,被告的计算机都是照收不误。对此,被告的答复是计算机属于"盲收"。但由于"盲收",致使原告一直认为所缴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误解,完全是被告对计算机管理的混乱所造成的,让原告来承担这种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况且,计算机并非是不可克服的技术难题。被告完全可以在计算机上设置"缴费不足给予拒收"这样的程序控制软件。
不管案件的结局如何,值得人们深思的是,现代高科技也并非万无一失,"盲收"可以说是一个管理漏洞,由此造成的损失暂且不论,但其带来的问题我们却不能视而不见。我国入世已经一年多了,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也再次提醒我们应该依法高效地规范自己的具体行为,不管是"人脑"还是电脑!
费用年年缴,但专利却忽然被终止了。2001年7月,留日归国的黄建军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突然发现自己1999年获得的专利权被终止了。非常惊讶的黄建军急忙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联系,被告知由于交纳年费不足而被终止。这让黄建军一头雾水,"我每年都是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呀!2001年的都缴了。如果终止,就不应该继续收我的年费!"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他的答复却是,不管你缴费多少、欠没欠费,电脑都是盲收。
这个答复显然不能令黄建军满意。此后,他又多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交涉,但都没有结果。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黄建军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上了被告席,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费用收了专利停了
我国河流、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污染状况非常严重。面对河湖污染的严峻现实,归国留学生黄建军推出了河湖直接净化的新观念,对含有污染物的河湖水域进行直接净化。所谓直接净化,是指直接在河床、湖泊里或其附近采取一些净化措施,就地治理。对于大量尚未治理的污染河湖,它能迅速低成本地实现河湖的净化和还清。
1999年12月17日,黄建军回国后创办的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专利号为ZL99205367.6 证书号为第370495号。据黄介绍,其发明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系列环境保护技术,是河湖水质治理领域中非常具有生命力的前沿技术。
从1999年12月17日获得专利这一年至2001年3月,黄建军创办的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每年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专利年费300元,合计900元。2002年3月28日,黄建军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发的规定,交纳了专利年费900元。
然而,2001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黄建军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和滞纳金以及联系地址不详为由,作出该专利权终止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黄建军得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后,提出了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1月4日作出第660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并于11月12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将复议决定寄给黄建军。
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军认为,按照法律,前3年即1999年至2001年间的专利维持费(年费)为每年300元。佳业公司在1999、2000、2001年分别缴纳了300元的年费。并于2002年3月缴纳了第四年的年费900元。但后来他的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突然发现该专利权2001年就已被终止。原因是2001年3月的交费不足。原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于2001年3月将实用新型前3年的年费调高到每年600元。但是在我们2001年3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交费大厅交年费时,该局收费人员并无任何异议,并未说明300元不够。没想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单方面终止了专利权,而他却一直被蒙在鼓里。2002年3月,黄建军还继续缴纳了第四年的年费900元(按新收费标准缴纳),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继续接受了该笔费用。
对于黄建军2001年交费3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人员未提异议的解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收费系统是"盲收",即只管收费不管多少。
"盲收"谁之过
2002年12月16日,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推上了被告席。原告北京佳业天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闭锁水域的水质净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失效的行政决定。
一个小小的案子,却又牵出一个新的问题来:计算机盲收所造成的失误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有关律师谈到,原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新规定,2002年初交纳了900元,而之前每年都是按300元缴纳,被告的计算机都是照收不误。对此,被告的答复是计算机属于"盲收"。但由于"盲收",致使原告一直认为所缴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误解,完全是被告对计算机管理的混乱所造成的,让原告来承担这种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况且,计算机并非是不可克服的技术难题。被告完全可以在计算机上设置"缴费不足给予拒收"这样的程序控制软件。
不管案件的结局如何,值得人们深思的是,现代高科技也并非万无一失,"盲收"可以说是一个管理漏洞,由此造成的损失暂且不论,但其带来的问题我们却不能视而不见。我国入世已经一年多了,世界各国无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也再次提醒我们应该依法高效地规范自己的具体行为,不管是"人脑"还是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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