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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啤酒量杯有何新规定?

2002年04月15日 09:35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1995年12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轻工总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在销售散装啤酒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升"标价和结算,禁止使用"扎"等非法定计量单位。散装啤酒的量杯,必须使用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定量容器,目前额定标称容量暂定为0.5升、1.0升、1.5升、2.0升四种规格。而且,当标称容量小于1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不能超过其标称容量的3%,当标称容量等于或大于1升时,最大允许误差不能超过其标称容量的2%。标准的啤酒量杯必须明显有盛装刻度标记,以表示该标记以下实际容量值。刻度标记是一条长度大于15毫米,线宽1毫米的水平线,距离容器的上边沿至少20毫米,同时应在刻线右边标注相应的标称容量。

鉴于当时企业和市场上还有大量的非标准啤酒量杯,《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淘汰或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印刻上述相应标记后继续使用,但过渡期只能延续到199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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