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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三包规定折旧费怎么计算?

2002年03月27日 16:22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新三包规定,符合三包规定的换货条件,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是折旧率、产品价格、产品使用日期三者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

折旧率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有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是指消费者实际使用产品的天数。计算使用日期时,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维修的时间。

比如某消费者1996年1月1日花3000元买的彩电,修理过两次占用15天,仍未修好,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于1996年2月20日要求退货,折旧费为:

0.1‰×(31十19-15)×3000元=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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