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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规定与新三包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

2002年03月27日 16:17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目前,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产品的三包规定实施办法,如"机械产品三包规定实施管理办法","轻工产品三包规定实施管理办法"等。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许多地方的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产品的三包责任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果上述规定与新三包规定不一致时,消费者应当依据哪个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大家都知道,我国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是普遍适用于每个行业和每个地区的,同时行业的法规和地方法规可以对法做细化和补充,颁布后在本行业或者本地区范围内适用。行业和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不能与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因此,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关于产品的三包规定的内容与新三包规定不符时,应按新三包规定执行。具体地说,有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关于产品三包的内容,如三包责任的期限指标,三包的条件等要求,低于新三包规定时,按新三包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要求,行业和地方的规定无效,应当适用新三包的有关规定。

(2)行业和地方制定的关于产品三包的内容,包括三包责任的期限、指标、三包的条件等等,与新三包规定一致或者更能体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有效,并且在该行业、该地方应当依据该行业或地方的规定执行。比如,新三包规定售出的彩电在1年内应当免费修理,而行业或地方规定应当在2年内免费修理,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在该行业或地区内,免费修理的时间应按照2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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