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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2002年03月23日 16:08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要求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这是为了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联系,及时处理。

申诉人应当是与产品质量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求写明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申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否则会无人应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就无从处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主要指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要求写明申诉的请求,即要写明申诉人有哪些具体的要求,比如是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损失。

同时要求写明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事实。即具体写明事件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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