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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2002年03月23日 15:5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这里所指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是当事人一方的申请。

另外,对质量争议涉及的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有资格的单位中的一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比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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