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应当有产品标识、哪些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002年03月16日 15:41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1)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有标识。产品标识与实物样品等一起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2)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探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类产品包括裸装食品,如饭馆生产的面包、饭菜、油条,以及根据其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如钮扣、棉线、小五金等。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1)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必须有标识。产品标识与实物样品等一起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2)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探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类产品包括裸装食品,如饭馆生产的面包、饭菜、油条,以及根据其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如钮扣、棉线、小五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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