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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2002年02月06日 13:33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调解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包含着三种类型的调解,即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实际上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此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就包括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调解,都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就是说,调解不能"和稀泥",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二是自愿原则,就是说不能强加于人,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人不能强迫。

一般来说,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就要签订和解书或者和解协议。和解书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还可以寻找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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