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9〕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强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公示规则,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
二、强化应用支撑
(三)支撑改革措施落地。依托公示系统加快建设省级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层级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跨部门、跨层级随机抽查检查的公示需求。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优化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查询和统计,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支撑。完善公示系统注销和简易注销等功能模块,满足企业自主公示承诺、在线提起异议、破产重整状态提示等应用需求,畅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注销难”“退出难”问题。部署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认证等功能模块,夯实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服务领域规模使用的平台基础。在信息公告栏目增加无证无照经营公示模块,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提升利企便民水平。落实《外商投资法》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便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协调协作,做好疫苗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与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衔接。强化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在行政审批便利化中的服务功能,将其作为减证便民的信息共享交换渠道,推动实现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优化营业执照遗失和作废声明工作程序,方便企业通过公示系统自助办理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为企业节约时间与费用。强化企业年报填报提示功能,在具体填报事项中逐项内置填报说明,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因手机号码公示受到推销骚扰的问题,对将手机号码填报为联系电话的予以提醒。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模块,将企业的各类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等记于名下并公示,推动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五)形成联合惩戒链条。严格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记录的归集公示和痕迹管理,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系统”,及时将异地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转。强化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功能,有效归集其他政府部门黑名单信息,实现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企业注销后的移出规则,在数据标准中增加“企业注销,自动移出”的移出原因,鼓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加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加强对上传涉企信息数据的质量监测与勘误校正,深化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与各省节点的协调配合,织牢织密信用约束全国“一张网”。
三、畅通诉求渠道
(六)加强咨询服务。畅通电话咨询服务,及时答复网站留言,用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好的态度,提高公示系统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回应。提供5×8小时人工咨询服务,通过设立咨询专岗、五级协同联动等前后台结合的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要开通留言服务功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留言,缓解人工咨询电话席位少、拨打难的问题。聚焦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公示系统的堵点、难点、痛点,协调各相关业务条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对公示系统的满意度。
(七)做好异议处理。及时办理“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明确受理、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群众留言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异议平台提出的异议,经异议平台自动分转或 人工送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异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应及时更正和反馈,并上报 对账销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八)把好数据采集关。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类业务的数据元标准和数据规范,细化数据产生、归集、记名、使用的具体要求。通过窗口服务、上门指导、监督检查等,督促指导市场主体高质量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提高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报送质量。推动建立涉企信息归集质量考核机制,加强各部门涉企信息数据采集的源头管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信息报送质量,及时准确归集涉企信息数据。
(九)把好数据比对关。加强重点环节审核,建立指标间勾稽关系的逻辑校验模块,强化对企业报送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减少各类数据缺漏和差错。开展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加强企业经营数据与税务部门报税信息、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比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十)把好数据安全关。完善数据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有效防范数据安全各类风险。遵循严格保护的原则,制定数据脱敏规则和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止因依法履职获取的非公示信息失控失察。因玩忽职守导致出现数据安全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泄露涉密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公示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抓紧抓好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机构、信息化工作机构要具体协调推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示系统利企便民各项措施与功能,让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便利和信用红利。要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基层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宣传培训,提高依托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履行监管职责的能力水平。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化公示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分解、层层抓实,并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 信用监管司。要主动担当作为,严格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优化公示系统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9年7月19日
关于印发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信规〔2021〕3号)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 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
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信发〔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现就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各业务领域和业务环节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协同性和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通过信用监管有效举措,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监管的突出问题。
信用赋能,协同监管。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充分发挥信用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与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加强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依法依规,公正规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促进公平公正监管。
数字赋能,智慧监管。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重点领域信用记录、信用档案,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三)工作目标
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场监管其他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二、实施清单管理,强化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
(四)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重点领域企业清单(企业类型见附件 1),根据清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标注;总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总局建立清单并进行标注。建立公示系统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实现重点领域企业及时标注、动态调整。
(五)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制定重点归集事项清单(见附件 2),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下同)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
(六)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三、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
(七)积极推进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重点领域监管需要,总局将适时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导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
(八)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食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机构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专业模型,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九)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四、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
(十)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十一)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
(十二)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五、运用市场力量助推监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
(十三)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十四)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重点领域弘扬诚信理念,充分应用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六、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健全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以业务职能的有机融合促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把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信用监管机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重点领域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主管行业、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机构要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应用和系统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撑,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公示系统改造工作,支撑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公示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将由总局信息化管理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另行印发。加强公示系统上下贯通,实现各类数据的有序归集和传输。推动重点领域各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重点领域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
(国市监信发〔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
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
协同高效,共享共用。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
(三)工作目标。
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到2022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全量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
(四)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重点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构建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 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
(五)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要及时归集市场监管系统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整合归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鼓励探索运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 通过公示系统,将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六)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市已经建设并使用的系统要与省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整合融合,避免重复建设、多头分类。要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分析加工、共享应用的闭环模式。
(七)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 。
三、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九)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市场监管各专业领域对企业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探索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监管,切实堵塞监管漏洞。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十一)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四、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十二)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要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十三)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要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创新举措,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十五)严格责任落实。要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先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女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冀岩先生。下面首先请蒲淳先生作介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蒲淳: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就“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这个主题跟大家交流,向大家介绍 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方面的做法,并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强调,提高政府监管效能,要着力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要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大国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现代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供给,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必然要求。随着信用监管制度不断健全,信用监管对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力逐渐显现,企业信用风险已成为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的重要因素。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就是从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出发,做到有效监管、公正监管,为守法诚信企业打造良好环境,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二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的迫切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 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监管中的“大问题”,做到以更好的“管”促进更高水平的“放”,以信用增信市场主体,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迈上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新征程。
三是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 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监管针对性不强、发现问题比例不高等问题,亟需转变监管方式,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2019年9月, 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一是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科学构建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各类风险信息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二是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明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等工作的融合方式。三是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下一步, 将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效能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见效,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意见》既定的的时间表、路线图完成各项任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接下来,我和在座的几位同事一起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谢谢大家!
寿小丽:
谢谢蒲淳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记者:
刚才蒲淳副局长提到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请您介绍一下 贯彻落实《意见》所作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的考虑。谢谢。
蒲淳: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 关于落实《意见》已经作了周密的部署,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今年 重点部署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意见》印发以来, 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制定配套文件,印发了重点任务分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方案等配套文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以及抓落实的具体措施等,指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召开动员部署会,1月20日, 召开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就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三是加强宣传培训,近期我们将通过召开培训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分别明确了到2022年、2023年的工作目标。下一步, 将狠抓工作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完成三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花大气力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按照全面、及时的原则归集各类涉企信用风险信息。二是科学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制定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三是做好信息化系统的统一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二)强化分类结果运用,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的结合。一是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结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二是做好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的结合,探索建立“通用+专业”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好地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三是做好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的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三)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监管模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及主要风险点进行精准识别和及时预警,及早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由常规监管向关口前移转变;二是通过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主动采取措施,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三是对于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方法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和风险,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对企业进行提醒、指导,由事后处置向事前示警转变。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请问在食品安全领域怎样确保《意见》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监管效能,保障食品安全?谢谢。
蒲淳:
你这个提问很接地气,这个问题请王铁汉先生回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
首先谢谢您的提问,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的确确是天大的事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提出了党政同责、“四个最严”以及全过程监管等要求,为我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是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拥有近17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4亿的消费群体和每天近40亿斤的消费量。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天量的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经成为我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监管, 始终高度重视,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用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和“黑名单”制度等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为信用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积累了一定经验。我们认为,这次《意见》的出台,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个业务领域,有助于我们坚定信心、深化共识,特别是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好信用对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
第一,主体责任落实会更加到位。信用风险分类的结果共享共用,数据库里汇聚了多个条线、多个部门、多个数据,能让失信企业无处遁形,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根据信用风险的分类结果,我们靶向发力、直击失信者的痛点,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多集中到风险较高以及违法失信的主体上。
第三,市场秩序更加公平诚信。对守信者树先进、强褒奖,利用市场机制作用放大诚信企业的口碑效应,实现优胜劣汰。
我们经常讲,“食”字上面是一个人,下面是一个良心的“良”字,诚信、良心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对失信无良企业,我们将坚决予以打击,出重拳、强震慑、利剑高悬,让不法分子违不起法,甚至不敢不想违法。对于企业来说,信用记录既在政府部门的数据库里,更在老百姓、消费者的心中,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大家共同抵制无良企业,人人监督,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我们一起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已成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具体如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监管机制相结合?请介绍一下,谢谢。
蒲淳:
这个问题很重要,由我来回答。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近年来,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针对性不强、发现问题比例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提出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的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地在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方面注重做到三个“对接”,形成工作闭环:一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确保分类结果能够及时、全量推送到“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二是“双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接,确保依据最新的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是“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接,确保依据最新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对分类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各地在工作实践中,通过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切实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例如,山东省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融合应用,构建了重点领域“2+4+N”差异化监管体系,把自选动作与规定动作以及当地的特殊情况完整的融合起来,将90%的监管资源用于高风险企业,监管效能有效提升;例如,浙江省已迭代优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至3.0版,对中高风险企业问题发现率提高了87.6%;又例如,福建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后,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提高了57.1%。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举措,其中科学精准分类是关键,请问如何保证分类的科学性、精准性?谢谢。
蒲淳:
你这个问题提得非常专业,请总局的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女士回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
谢谢你的提问。你刚才的问题提得非常好,科学准确地分类,的确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关键,要做到科学分类、精准分类,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二是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的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三是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我从三个方面再阐述一下。
一是在涉企信息归集方面, 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归集整理了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对外投资等动态信用信息。这些信息为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方面是在指标体系构建方面, 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做法,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制定完成了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包含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5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81个三级指标,初步实现了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第三方面是我们在信息化系统建设方面, 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规范》等技术文档,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技术框架、基础功能、数据接口规范等事项,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了信息化技术支撑。
下一步,我们市场监管部门还将不断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提高信息的归集运用能力,实现科学分类、精准分类,更好地为监管赋能,推动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和公正监管。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意见》提出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请问,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如何落实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谢谢。
蒲淳:
前面我已经介绍了福建、浙江、山东好的经验,今天我们也请来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冀岩先生,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冀岩:
谢谢您的提问。北京市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将信用监管作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涉企信息集成、企业风险识别以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们也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提升北京市场监管治理能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一是要建设北京市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支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健全“通用+专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科学调整指标和权重,对企业实现自动分类、动态调整,实现分类成果共享运用。
二是强化成果运用,提升监管效能。2021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过程中,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成果开展随机抽查,与2020年相比,我们在抽查检查企业户数上下降了50%。按照《意见》的要求,我们将对北京市的企业每月进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动态调整,并运用动态调整的成果开展研判、识别、抽查和反馈,形成监管闭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的水平。
三是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运用场景。目前,北京市已经实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下一步我们将深化信用赋能、数字赋能,聚焦分类结果在综合监管中的运用,建设以“风险+信用”为基础的场景化综合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高效监管机制,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以重点业务场景为切入点,深化分类成果运用,开展专项监测、分类标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预警、提示,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切实提升协同监管、综合监管的效能。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我们想了解一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哪些具体的运用场景,在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方面有什么要求?谢谢。
蒲淳:
刚才北京局的冀岩先生介绍的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应用场景,现在请刘燕女士回答你的问题。
刘燕:
谢谢你的提问。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对企业的分类不是目的,目的是在于运用分类结果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越丰富,我们监管的便利性就越高,企业的获得感也就越强。《意见》指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主要应用于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对企业的监管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种场景。
一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刚才蒲淳先生也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最主要的运用场景。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可以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刚才介绍了一些地方的做法,从实践的情况看,这方面的成效还是很好的,问题的发现率大幅提升。
二是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实现各专业领域监管效能的普遍提升。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刚才这方面铁汉先生也介绍了相关情况。
三是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它们正处在发展初期,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他们留出发展的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意见》还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进一步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不断丰富运用场景,提升监管效能。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扩大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下面我再回答一下您刚才提到的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方面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始终是我们的目标和追求,风险监测预警是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性的有效方法,对企业、对政府、对全社会都有好处,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财富的安全性和群众的获得感。《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需求、监管的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要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想再问一个和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请问在食品安全领域将如何推进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对风险比较高的企业将采取哪些措施?谢谢。
蒲淳:
食品领域果然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媒体朋友、记者朋友非常关切的问题。这个问题请王铁汉先生回答。
王铁汉:
谢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同行业的信用监管各有特点,但核心是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靶向性,加大对违法失信者的约束和惩戒力度。
具体在食品安全领域,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建立了四级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档,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频次、内容、方式,这与信用分类管理的理念是一致的。举个例子,比如: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连续2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一律上调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抽检和检查的比例、频次,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食品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的有效衔接,对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的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会同相关部门在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使失信者、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沉重的信誉代价、商业代价。谢谢。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经济日报记者:
现在在全国已经有4800多万户企业,但是对这些企业来说,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他们的实际利益有什么关系?比如信用风险比较低的企业,他们能得到什么实惠吗?谢谢。
蒲淳:
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企业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企业生存发展的质量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的竞争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最主要目的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企业的关系。一方面,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意见》规定,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另一方面,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意见》明确,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通过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做到有效监管、公正监管,为守法诚信企业打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让违法失信企业处处受限,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能够有效防范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过度干预,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这对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权力也是一种约束。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意见》还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谢谢。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编者按:本文内容来源于 官方网站2022年2月15日刊发。)
人民日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力争三年左右全面实施
《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布。2月1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副局长蒲淳介绍,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我国大国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供给,对于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意见》规定,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另一方面,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意见》明确,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无处不在”。
蒲淳表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动态调整的,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积累,依法诚信经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意见》还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
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我国拥有近17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14亿消费群体和每天近40亿斤的消费量。面对超大规模市场、大量监管对象,借助信用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保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共识和有力抓手。 食品安全总监王铁汉介绍, 先后开展了信息归集公示、信息档案建设、信用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在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和“黑名单”制度等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为信用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积累了经验。
此外,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还有助于防患于未然。《意见》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的需求和重点,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信用监管司司长刘燕介绍,风险监测预警是防范化解风险、争取工作主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稳定性、财富的安全性和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主要风险点的监测预警,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比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情形,进行实时监测,及早发现企业风险隐患并依法处置,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的综合研判处置,通过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并分别明确了到2022年、2023年的工作目标。下一步, 将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进一步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运用场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冀岩介绍,目前,北京市已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下一步将深化信用赋能、数字赋能,聚焦分类结果在综合监管中的运用,建设以“风险+信用”为基础的场景化综合监管模式,健全部门协同、综合监管的高效监管机制,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
(编者按: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2022年2月16日刊,人民日报记者 林丽鹂。)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由质量检验行业与质量领域的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与质量检验相关工作的社会各界相关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宗旨
按照“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消费,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贯彻“精业笃行,守正创新,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实事求是,尊重人才,创新兴会,服务立会”的工作风尚,落实“专业引领、学术研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科技普及、质量引领,信任传递、助力发展”的工作任务,遵循“质量检验、客观公正,规范市场、扶优治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工作方向,坚持“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服务化”的发展目标,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企业、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品牌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质量发展潜力,不断增强人民对质量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团体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质量检验行业、质量领域科技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广大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是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行业高质量发展及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强国事业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职能简介
充分发挥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宣传贯彻质量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引导,共筑质量诚信,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共享;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弘扬工匠精神,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着力发挥全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学求实,开拓创新,全面引领质量检验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履行质量专业社团中介机构的相关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督促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扎实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范围
(一)持续推进“三个转变”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国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中国质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务,发挥质量检验对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二)围绕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质量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相应的学术研究,推进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助力“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为构建新时代质量检验能力提升与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保障; (三)紧紧围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工作大局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与质量检验行业建设,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变革创新等调查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平台; (四)加强质量检验与质量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研究的针对性、协同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质量工作队伍成长和质量检验行业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发展与质量工作的宣传、咨询、培训和展览展示等活动,推广普及质量检验与质量知识,宣传贯彻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质量社会共治; (六)推动质量检验和质量提升与质量发展战略的研究及学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本团体学术性会刊及有关学术性、科普性刊物和书籍资料,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与专业支持;拓宽舆论传播途径,建设本团体官方网站和相关业务网站; (七)推行先进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方法,开展检验检测能力与质量管理科学技术、方法提升的相关活动,提高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创新能力和全民质量意识; (八)探索质量检验、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总结推广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检验、质量管理和质量提升、质量发展与质量溯源、防伪验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引导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推进企业重视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注重质量发展意识并切实提高质量检验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着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和第三方检验、鉴定、评估和监理,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十一)对损害本团体会员品牌和质量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收集和反馈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检验与质量工作者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质量检验和质量学风评议工作,加强质量检验行业和质量发展研究领域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十三)推动开展对本团体会员和质量政策法规与检验检测领域科技研究及实践运用工作者的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并能够为本团体会员和质量发展事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建设发展服务的事业及相关经济实体; (十四)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传递质量信任、引导质量消费,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十五)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 (十六)参与质量检验检测和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并积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十七)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本团体与境外质量检验和质量领域学术组织及质检机构与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关系,促进质量检验和质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拓展本团体国际合作的视野和平台,服务和推动中国质量、中国标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质量提升、质量管理、质量发展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 )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