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质检总局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质检总局依托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建设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在25个省(区、市)进行了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质监系统依法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建档范围,重点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
二、建档内容
(一)信息采集的内容。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归档的唯一实名制身份识别信息,集中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不合格、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违规记录等质量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信息采集的范围。为了保证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一致性,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质量信用信息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含)以来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采集2011年以前的信息。
(三)信息采集的周期。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范围的质量信用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本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按照实时或者一天一次的频率交换数据,最长交换间隔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工作目标
(一)2013年9月中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完成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软、硬件系统的调试,满足全国范围内应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8月底,将数字证书需求名单(见附件2)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2013年12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已经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试点的省(区、市),将建档工作覆盖至全省范围内,完成2011年至2013年质量信用信息的补录工作。
(三)2014年3月底前,辽宁、海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6个未参加过试点的省(区),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全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培训工作,完成2011年至2013年质量信用信息的补录工作。
(四)2014年开始,基本完成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形成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并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步入稳定的动态化管理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质检系统的重要职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配合,高质量完成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基础数据库建设。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名制身份识别的基础代码。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督促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及时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加快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基础数据库,保证数据准确,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机制。质检总局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如质检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国家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奖励等信息,由认监委、标准委、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提供给质量管理司,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负责录入至数据库。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给同级质量管理部门,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后,交由同级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录入至数据库;同级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录入后,由提供数据的业务部门通过数据库平台对数据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已经建立本省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省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建立长期有效数据的导入方式。
(四)加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管理。总局制定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管理办法。各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管理,保证采集的数据完整、准确,保障网络系统的畅通和安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数字证书(密钥)的管理,建立数字证书的发放档案。数字证书的发放范围和数量为每个信息提供部门(也是审核部门)、信息录入部门核发一个数字证书。部门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做好数字证书的移交,坚决杜绝证书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五)加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应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中使用企业质量信用记录,是加强质量诚信体系的重要措施和客观要求,是提高质量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行政管理中要参考使用质量信用记录,对守信者探索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严格监管,落实失信惩戒制度,降低行政管理风险。建立质量信用信息部门共享机制,推动银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税务、工商、保险、统计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部门诚信联动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总局质量司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和总结档案建设情况。认监委、标准委和总局有关司局配合提供相关质量信用信息,推动质量信用信息的应用。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文件,制作数字证书以及组织应用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确保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三)各省(区、市)、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总局质量司。计量、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执法和认证管理等业务部门,配合做好全国质量信用档案的建设工作,负责提供和审核属于本业务部门职责内的质量信用信息。
(四)各级代码分支机构要做好企业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核对、技术咨询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全国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专用数字证书(登录密钥)的发放、登记和培训工作,负责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邱丽君 郝进
联系电话:010-82262048 82262041
邮箱:qiulj@aqsiq.gov.cn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业务联系人:王傲巍 周钢
联系电话:010-62028003 62024513
邮箱:zhougang99@sina.com
技术联系人:李世奇 贺玉峰
联系电话:010-62024517 82012249
邮箱:112439208@qq.com heyufeng007@163.com
附件:1.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采集的信息表
2.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字证书分配名单
质检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质检总局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质检总局依托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建设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并在25个省(区、市)进行了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对象
质监系统依法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建档范围,重点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制造)的企业。
二、建档内容
(一)信息采集的内容。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归档的唯一实名制身份识别信息,集中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不合格、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违法违规记录等质量信用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信息采集的范围。为了保证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一致性,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的质量信用信息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含)以来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采集2011年以前的信息。
(三)信息采集的周期。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采集范围的质量信用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本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按照实时或者一天一次的频率交换数据,最长交换间隔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工作目标
(一)2013年9月中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完成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软、硬件系统的调试,满足全国范围内应用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8月底,将数字证书需求名单(见附件2)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2013年12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等25个已经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试点的省(区、市),将建档工作覆盖至全省范围内,完成2011年至2013年质量信用信息的补录工作。
(三)2014年3月底前,辽宁、海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6个未参加过试点的省(区),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全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培训工作,完成2011年至2013年质量信用信息的补录工作。
(四)2014年开始,基本完成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工作,形成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质监业务的质量信用信息采集链条,并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使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步入稳定的动态化管理阶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工作。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质检系统的重要职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协调和配合,高质量完成质量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基础数据库建设。组织机构代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名制身份识别的基础代码。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制度,督促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及时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加快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基础数据库,保证数据准确,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设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采集机制。质检总局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如质检总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国家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奖励等信息,由认监委、标准委、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提供给质量管理司,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负责录入至数据库。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给同级质量管理部门,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后,交由同级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录入至数据库;同级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录入后,由提供数据的业务部门通过数据库平台对数据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已经建立本省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省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建立长期有效数据的导入方式。
(四)加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管理。总局制定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管理办法。各级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管理,保证采集的数据完整、准确,保障网络系统的畅通和安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数字证书(密钥)的管理,建立数字证书的发放档案。数字证书的发放范围和数量为每个信息提供部门(也是审核部门)、信息录入部门核发一个数字证书。部门岗位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做好数字证书的移交,坚决杜绝证书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五)加强全国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应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中使用企业质量信用记录,是加强质量诚信体系的重要措施和客观要求,是提高质量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行政管理中要参考使用质量信用记录,对守信者探索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严格监管,落实失信惩戒制度,降低行政管理风险。建立质量信用信息部门共享机制,推动银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税务、工商、保险、统计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部门诚信联动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总局质量司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综合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和总结档案建设情况。认监委、标准委和总局有关司局配合提供相关质量信用信息,推动质量信用信息的应用。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文件,制作数字证书以及组织应用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确保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三)各省(区、市)、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反馈总局质量司。计量、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行政执法和认证管理等业务部门,配合做好全国质量信用档案的建设工作,负责提供和审核属于本业务部门职责内的质量信用信息。
(四)各级代码分支机构要做好企业基本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核对、技术咨询等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全国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专用数字证书(登录密钥)的发放、登记和培训工作,负责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邱丽君 郝进
联系电话:010-82262048 82262041
邮箱:qiulj@aqsiq.gov.cn
(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业务联系人:王傲巍 周钢
联系电话:010-62028003 62024513
邮箱:zhougang99@sina.com
技术联系人:李世奇 贺玉峰
联系电话:010-62024517 82012249
邮箱:112439208@qq.com heyufeng007@163.com
附件:1.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采集的信息表
2. 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字证书分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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