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地方“打假条例”修订:失信惩戒引导诚信经营

2012年10月23日 11:08    信息来源:http://zlgls.aqsiq.gov.cn/zlcx/201210/t20121023_316388.htm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审议。该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据悉,该《条例》将在今年11月开始实施。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制定于1999年,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监管、信用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打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广东省政府从去年开始着手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就上位法所规范的各类商品的查处措施和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加大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制假售假查处和打击的力度。该条款的设立,意味着商品经营者如果经销的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商家就跑不掉,将承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首负责任”,免除责任需要向上家追溯,此举将倒逼商品溯源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引导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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