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07]725号)

2007年12月1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中提出的“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目标

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生产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以下简称“10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二、建档方法和进度

(一)档案文本:企业质量档案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质量档案格式为准(见附件1)。

(二)填报方式: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开发的企业质量档案填报统计分析软件。该软件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具体使用方法按“企业质量档案软件操作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操作。

(三)建档进度:至10月底,建档企业数量要达到8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达到90%;至12月底,所有企业建档数要达到100%。建档企业的档案数据分别于10月31日前、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队伍,切实把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实现100%的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目标。

(二)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建档进度要求,抓好工作安排和具体落实。同时,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档案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状况。

(三)做好宣传与动员工作。对10类重点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是国务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局要切实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四)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对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而充分发挥质量档案的作用。各局要强化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质量建档中的问题。同时,务必注意严守企业机密,不准将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对外泄漏。

四、联系人及报送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梁红、李艳

联系电话:010-82262048,82262037,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liangh@aqsiq.gov.cn、liyan@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黄庆、赵晓天

联系电话:010-82262304,82262321

电子邮件:huangq@aqsiq.gov.cn、zhaoxt@aqsiq.gov.cn

附件: 1. 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表

   2. 企业质量档案软件操作指南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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