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2年,
组织开展了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567家企业生产的589批次产品,涉及复合肥料、磷肥、氮肥等3种化肥产品。发现39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1),抽查不合格率为6.6%。本次抽查共对3种产品64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33个,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1.6%。在抽查发现的39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3批次产品存在安全项目不合格,占比为7.7%。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39家,其中有5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34家企业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复合肥料抽查不合格率为3.2%。本次抽查了24个省(区、市)475家企业生产的497批次复合肥料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2%,较上次抽查下降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6%、9.2%、3.2%。
图1 复合肥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缩二脲、氯离子、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总氮、氧化钾、总养分、硝态氮、有机质含量、粒度、酸碱度、包装标识等21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0个,占比47.6%。不合格项目涉及总铊、总养分、总氮、粒度、氧化钾、包装标识,其中9批次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3批次产品总养分不合格,安全项目总铊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
本次重点抽查了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3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97批次、68批次、51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3.1%、1.5%、5.9%。
(二)磷肥抽查不合格率有所下降。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查了7个省(市)46家销售企业销售的50批次磷肥产品,涉及9个省(市)50家生产企业,抽查范围覆盖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2个品种,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6.0%,较上次抽查下降11.1个百分点。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酸的质量分数、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细度、包装标识等22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9个,占比40.9%。不合格项目涉及总铅、包装标识、游离水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有效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粒度的质量分数、细度,其中12批次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10批次产品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安全项目总铅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使用未经安全证实的工业冶炼酸、工业废酸进行生产,使用品位低的劣质磷矿石作为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严格按要求对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本次在湖北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10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在甘肃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10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在重庆市的销售企业抽查了6批次产品,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在湖南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5批次产品,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从生产企业所在地情况看,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分别抽查了13批次、11批次、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6.9%、27.3%、14.3%。
(三)氮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查了11个省(区)42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覆盖了农业用尿素、肥料级硫酸铵、农业用氯化铵等3个品种。重点对亚甲基二脲、多环芳烃总量、缩二脲、砷、镉、铅、铬、汞、总铊、氯离子、氟化物、硫氰酸根离子、钠盐、游离酸、氮、水分、粒度、硫、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水不溶物、包装标识等21个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8%、3.8%、0.0%。
图2 氮肥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库存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治理和跟踪监管。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磷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着力提升质量水平。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
2022年, 组织开展了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567家企业生产的589批次产品,涉及复合肥料、磷肥、氮肥等3种化肥产品。发现39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1),抽查不合格率为6.6%。本次抽查共对3种产品64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33个,占检验项目总数的51.6%。在抽查发现的39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有3批次产品存在安全项目不合格,占比为7.7%。
(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39家,其中有5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34家企业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复合肥料抽查不合格率为3.2%。本次抽查了24个省(区、市)475家企业生产的497批次复合肥料产品,发现16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3.2%,较上次抽查下降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6%、9.2%、3.2%。
图1 复合肥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缩二脲、氯离子、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总氮、氧化钾、总养分、硝态氮、有机质含量、粒度、酸碱度、包装标识等21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10个,占比47.6%。不合格项目涉及总铊、总养分、总氮、粒度、氧化钾、包装标识,其中9批次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3批次产品总养分不合格,安全项目总铊有1批次产品不合格。
本次重点抽查了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3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97批次、68批次、51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3.1%、1.5%、5.9%。
(二)磷肥抽查不合格率有所下降。本次在流通领域抽查了7个省(市)46家销售企业销售的50批次磷肥产品,涉及9个省(市)50家生产企业,抽查范围覆盖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2个品种,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6.0%,较上次抽查下降11.1个百分点。
本次抽查重点对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游离酸的质量分数、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细度、包装标识等22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安全项目9个,占比40.9%。不合格项目涉及总铅、包装标识、游离水的质量分数、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有效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硫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的质量分数、粒度的质量分数、细度,其中12批次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10批次产品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不合格,安全项目总铅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使用未经安全证实的工业冶炼酸、工业废酸进行生产,使用品位低的劣质磷矿石作为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严格按要求对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本次在湖北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10批次产品,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在甘肃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10批次产品,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在重庆市的销售企业抽查了6批次产品,发现5批次产品不合格;在湖南省的销售企业抽查了5批次产品,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从生产企业所在地情况看,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分别抽查了13批次、11批次、7批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76.9%、27.3%、14.3%。
(三)氮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查了11个省(区)42家企业生产的42批次产品,覆盖了农业用尿素、肥料级硫酸铵、农业用氯化铵等3个品种。重点对亚甲基二脲、多环芳烃总量、缩二脲、砷、镉、铅、铬、汞、总铊、氯离子、氟化物、硫氰酸根离子、钠盐、游离酸、氮、水分、粒度、硫、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水不溶物、包装标识等21个项目进行检验。未发现不合格。该产品近3次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8%、3.8%、0.0%。
图2 氮肥产品近3次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库存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治理和跟踪监管。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磷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着力提升质量水平。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附件:
- 关于 26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通告(2023-11-11)
- 2022年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2023-04-12)
- 2022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2023-03-10)
- 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10-11)
- 关于2022年月饼专项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