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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委会发布保健食品和营养强化食品比较试验结果

2016年10月21日 11:17    信息来源:http://gz315.gd315.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id=10884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民众对健康日趋重视。近年来,保健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走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我国传统保健食品和营养强化食品行业呈现市场细分化、经销模式多元化、品牌定位年轻化等特点。针对市面上各种各样的宣传广告,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选购此类食品,了解其营养素含量,依据《消法》赋予的职能,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2016年8月,对广州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和营养强化食品开展比较试验。本次比较试验的测试工作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完成,测试结果仅对购买的样品负责,不代表其同一批次或其他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

一、相关定义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营养强化食品是指添加了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增加营养成分(价值)的食品。

保健食品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文号。例如,标称为蛋白质粉,如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文号,可称“保健食品”,否则不可称“保健食品”。

二、样品采集

用于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会同检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在广州市面上的商场、超市及药店中随机购买。所购样品共73批次,其中保健食品62批次(氨基酸片/口服液10批次、蛋白质粉6批次、钙片11批次、鱼油胶囊8批次、维生素矿物质片24批次、其他保健食品3批次);营养强化食品11批次(氨基酸口服液1批次,蛋白质粉6批次,鱼油胶囊4批次)。样品产地涉及江苏、广东、山东、黑龙江、上海、北京等14个省(市),样品的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涉及37个品牌。

  三、测试标准及项目

  (一)测试标准

1.国家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3.产品明示质量指标;

4.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测试项目

标签、氨基酸、蛋白质、脂肪、能量、碳水化合物、水分、灰分、膳食纤维、钠、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D、β-胡萝卜素、叶酸、泛酸、烟酸(烟酰胺)、辅酶Q10、EPA、DHA、镁、锌、钙、硒、铁、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及违禁添加药物等。

  四、比较试验结果及分析

  (一)比较试验结果

在73批次样品中,与测试项目标准值/标示值无差异的有64批次,占87.7%;与标准值/标示值存在差异的有9批次,其中4批次保健食品样品标签标示不够规范,3批次营养强化食品样品碳水化合物及标签与标示值或标准值存在差异,1批次营养强化食品样品蛋白质、脂肪及标签与标示值或标准值存在差异,1批次营养强化食品样品蛋白质、钠、氨基酸及标签与标示值或标准值存在差异。

营养成分方面,62批次保健食品样品的各项营养成分、总砷、铅、微生物等指标均能满足要求;11批次营养强化食品测试结果并不理想,接近半数样品的营养成分测试结果与产品标签标示有差异。有差异的项目及批次如下表:

序号

样品类别

有差异项目

批次

备注

1

蛋白质粉

标签

1

保健食品

2

维生素矿物质片

标签

1

保健食品

3

氨基酸口服液

标签

2

保健食品

4

鱼油

标签

1

营养强化食品

5

氨基酸口服液

标签

1

营养强化食品

6

蛋白质粉

标签

3

营养强化食品

7

鱼油

碳水化合物

1

营养强化食品

8

蛋白质粉

碳水化合物

2

营养强化食品

9

蛋白质粉

蛋白质

1

营养强化食品

10

氨基酸口服液

蛋白质

1

营养强化食品

11

蛋白质粉

脂肪

1

营养强化食品

12

氨基酸口服液

氨基酸

1

营养强化食品

13

氨基酸口服液

1

营养强化食品

注:个别样品在多个项目上有差异。

  (二)测试结果分析

(1)个别营养强化食品的特征营养成分含量与产品标示值不相符。特征营养成分是营养强化食品的主要卖点,其中蛋白质是构成机体组织、细胞及多种重要生理活性物质的主要成分,它参与调节生理功能,供给人体能量。氨基酸是构成营养所需蛋白质的基本物质,参与构成酶、激素、部分维生素等。本次比较试验发现,1批次进口蛋白质粉的蛋白质项目、1批次氨基酸营养液的氨基酸项目的实测值,均与产品标示值存在差异。

(2)个别营养强化食品的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钠等营养成分与产品标示值存在差异。碳水化合物是寡糖、多糖的总称,是提供能量的重要营养素。脂肪是细胞内良好的储能物质,主要提供热能、保护内脏,维持体温、协助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参与机体各方面的代谢活动。本次比较试验结果显示,3批次样品碳水化合物、1批次样品脂肪、1批次样品蛋白质和钠的实测值,与产品标示值存在差异。

(3)4批次保健食品和5批次营养强化食品的产品标签标示不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应满足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与此同时,保健食品标签应满足《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的要求。本次比较试验发现,62批次保健食品中,4批次样品标签不满足GB 7718-2011中4.1.5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要求,其中有2批次样品未标示“净含量”字样,有2批次样品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要求;11批次营养强化食品中,5批次样品标签标示不规范,主要是营养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超出GB 28050标准要求,其中有1批次样品标签中配料表标示不规范,1批次样品标签中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要求。

GB 28050-2011中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脂肪和钠的允许误差范围均为≤120%标示值;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的允许误差范围均为≥80%标示值”,本次测试结果显示,有1批次蛋白质粉(营养强化食品)样品的蛋白质标示值,2批次蛋白质粉(营养强化食品)、1批次鱼油胶囊(营养强化食品)样品的碳水化合物实测值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实测值≥ 80 %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

GB 28050-2011中要求,“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如蛋白质含量≤0.5g/100g或100ml 时、脂肪含量≤0.5g/100g或100ml 时、钠含量≤5 mg/100g或100ml 时,应相应的标示为“0”。检测结果显示,有2批次样品,个别营养成分的含量数值标示为“0”,但实测值超过了标准GB 28050-2011中“0”界限值的规定。

(4)维生素、钙、DHA、EPA等营养成分均达到要求。本次比较试验测试的营养成分包括有氨基酸、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D、β-胡萝卜素、叶酸、泛酸、烟酸(烟酰胺)、辅酶Q10、EPA、DHA、镁、锌、钙、硒、铁等项目,具体根据样品标签标示指标进行测试,62批次保健食品测试的营养成分实测值和标示值相差不大。

(5)未检出违禁添加药物。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本次比较试验对宣称有抗疲劳功能的11批次氨基酸片及口服液、12批次蛋白质粉及2批次其他保健食品样品中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达那非、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项目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上述25批次样品中均未检测出该类化学成分。

五、企业反馈情况

本会寄出《关于反馈比较试验结果的函》后,上海澳琳达食品有限公司来人来函表示,该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已积极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包括通知各销售终端渠道下架召回相关商品;与国外生产商联系查找原因,加强出厂检测,提出改进措施,避免不合格产品出口;并表示今后将不定期进行产品送检,加强检测质量管理。

对于个别企业书面回复本会,称不认可检测结果、反对公布测试结果的情况,本会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委会依法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针对当前消费与投诉的热点,模拟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将测试结果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发布(结果仅对样品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六、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或营养强化食品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保健食品认准“蓝帽子”。“蓝帽产品”是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是我国保健食品的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业界俗称“蓝帽子”。目前,我国保健品有以下几种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卫进食健字、国食健字G、国食健字J。在选购之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商品的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生产/经销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许可证号、食用方法、储藏方法、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等,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核查,相关产品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核查。

2.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切勿听信虚假夸大宣传,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忌通过非法的传销和会议销售等途径购买保健食品。

3.补充营养素因人而异。在选购、食用时,应先了解自己的营养状况和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对身体所缺少的营养素进行补充。营养素虽然对机体非常重要,但是并非越多越好,要因人而异。如果过量摄入或补充营养素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副作用,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例如,研究表明,最佳的补钙时间是饭后,且要少量多次补充,以提高吸收。若补钙过量则会影响铁、锌的吸收,还有可能引起高血钙等症状的发生。

4.不选贵的只选对的。现在市场上的保健食品种类多价格差异大,本次比较试验发现,部分产品营养素含量较高而价格相对适中,消费者选购的时候不要盲目选购价位高的产品。不同产品其营养素含量有所不同,适合人群也不同,因此消费者选购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听取专业营养师、医生的建议,选购适合自己的产品。

5.树立正确的保健养生观。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营养素补充剂,都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日常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起居,注意膳食平衡,开展适合自身的体育锻炼活动,综合提升自身免疫力。

测试结果仅对样品负责,不代表同品牌不同型号、不同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测试结果仅供消费者选购产品之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相关产品的推荐与宣传;任何企业、机构不得利用本次测试结果刊登广告或从事其它促销、宣传、推广活动,违反本规定者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保健食品及营养强化食品比较试验结果汇总表(简表).xls

保健食品及营养强化食品比较试验结果汇总表(详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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