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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加强行业信用管理15种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2017年11月14日 11:51    信息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7-11/13/content_7386240.htm?node=5955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近日出台。《信用办法》将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等15种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信用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全面记录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我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是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信用办法》认定的15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导致发生劫机、炸机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或者发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发生机场控制区非法入侵,并接触航空器的安保责任事件;因人为因素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存在无照经营行为;在民航专业工程、设备招投标中围标串标;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运输价格行为规则》等属于情节严重;拖欠民航发展基金,性质严重;因运输服务工作处置不当,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并引发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或者拒绝采取措施改进服务;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一年内已发生两次以上相同类型的一般失信行为;被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除上述15种行为的其他失信行为即为一般失信行为。

《信用办法》明确要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视情从严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实行联合惩戒,采用多种手段从重处理,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

《信用办法》高度重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全面告知,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也要书面告知相对人;二是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造成损害的,将给予赔偿,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民航局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开展监督,信用管理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民航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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