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虚假广告的美丽谎言]互联网成虚假广告重灾区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网上购物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习惯,甚至成为不少人的生活常态,“方便”是大家选择网购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是否关注过广告呢?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互联网广告的感受是褒贬不一。一些消费者表示在购物时会受到平台广告的影响,也有消费者受到夸张广告的干扰。
根据统计,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超过或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但一些互联网广告的宣传名不副实、夸大其词。有的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则严重违反了《广告法》。比如《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可现实情况并不那么乐观。
此外,《广告法》规定,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记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全国最好”,在搜索结果中可以轻松找到“全国十大整形医院”的标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记者观察发现,许多搜索引擎都会“旧病复发”。
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传播平台是微信,无论是一些不法微商的微信号朋友圈还是一些违法微信公众账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不小。
此外,近几年,在线教育迅猛发展,许多在线教育机构在“争抢生源”上没少下功夫,动辄就打着“名校”“名师”的宣传语,在网上发布招生广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联合第三方调查机构,对10个在线教育平台开展了暗访式消费体验,发现:“名校”“名师”宣传普遍不实,课程质量令人担忧。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提醒消费者,若因广告虚假宣传受到损失,应保存相关信息及链接等证据,可协商解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也可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来查处。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今网上购物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的生活习惯,甚至成为不少人的生活常态,“方便”是大家选择网购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过程中是否关注过广告呢?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互联网广告的感受是褒贬不一。一些消费者表示在购物时会受到平台广告的影响,也有消费者受到夸张广告的干扰。
根据统计,目前互联网广告的经营额已超过或即将超过传统广告的经营额,但一些互联网广告的宣传名不副实、夸大其词。有的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则严重违反了《广告法》。比如《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可现实情况并不那么乐观。
此外,《广告法》规定,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记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全国最好”,在搜索结果中可以轻松找到“全国十大整形医院”的标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记者观察发现,许多搜索引擎都会“旧病复发”。
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传播平台是微信,无论是一些不法微商的微信号朋友圈还是一些违法微信公众账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不小。
此外,近几年,在线教育迅猛发展,许多在线教育机构在“争抢生源”上没少下功夫,动辄就打着“名校”“名师”的宣传语,在网上发布招生广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联合第三方调查机构,对10个在线教育平台开展了暗访式消费体验,发现:“名校”“名师”宣传普遍不实,课程质量令人担忧。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提醒消费者,若因广告虚假宣传受到损失,应保存相关信息及链接等证据,可协商解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也可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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