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天天315

“库存车”出厂近10个月 4S店拒绝消费者换车请求

2018年05月03日 10:22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502/t20180502_524218508.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最近,上海的叶先生和妻子终于提到他们的新车了。据叶先生说,他们夫妻二人都是工薪族,在上海打拼多年,买车的钱算是二人辛辛苦苦攒下的。本来以为,买了车,改善了生活,应该高高兴兴的才是,可是从拿到车子开始,叶先生和他的妻子却一直高兴不起来。

去年12月23日,叶先生和妻子拿着定金,来到上海众国皓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荣威eRX5的混合动力汽车。叶先生说,之前他们夫妻俩也是转了很多地方,考虑到品牌、车型和新能源不贴等很多因素,最终选择购买这款车。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法,交了定金、签了购车意向书以后,就可以为叶先生联系订车了。

由于叶先生打算贷款买车,因此销售人员让他准备了按揭买车的相关资料,同时等待银行放款。这期间由于刚好赶上春节假期,相关业务停办,导致叶先生在个人征信的查验上耽误了近三个月的时间。

直到今年三月底,叶先生终于等到了个人征信的结果,于是便和妻子带着首付款再次来到4S店。在交了首付款以后,他提出想要看看车,但是销售人员告诉他说,需要等到购车手续和保险等都办好以后才行。

在销售人员的安排下,叶先生终于办好了购车的所有手续。这个时候,他才拿到自己购买的这辆车的相关材料,准备去办理临时牌照。与此同时,叶先生才注意到,自己购买的这辆车是2017年6月13日出厂的,到现在已经有近十个月的时间了。

“库存车”,这个概念叶先生之前并没有注意过,但是通过身边朋友的提醒和网上关于“库存车”的信息,让他觉得有些不安:自己辛辛苦苦买的一辆新车,到手里竟然已经“旧了”;车辆放置了这么久,会不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于是,叶先生准备跟销售人员沟通,想把这辆车换掉。不过,销售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叶先生提出的请求。

荣威4S店的销售人员以“上汽金融贷款机构已经审批贷款;已经购买的保险无法换货”等等理由,拒绝了叶先生的换车要求。随后,叶先生向上汽金融贷款客服咨询了相关情况。他了解到,事实上虽然所有贷款金额已经下发至4S店,但只要把贷款提前还清,就可以重新申请再次贷款;而关于保险,叶先生还与汽车保险经办人联系,询问是否可退车险,对方表示:“可以退。”随后,叶先生再次尝试与销售人员沟通,对方却表示,如果要换车,必须要缴纳违约金。

后来,叶先生还找到专业人士帮他检查车况,并发现刹车盘、电瓶等存在的问题。

叶先生表示,从发现自己的车是一辆所谓的“库存车”,到最终与4S店协商更换电瓶等补偿措施,这次购车经历并不愉快,感觉是在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被“套路”了。期间,他也曾拨打荣威厂商的售后客服电话,但是对方却表示,让他自己与4S店协商解决,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对于最终的结果,叶先生也只好无奈接受。

记者随后拨打荣威厂商售后客服电话,向对方核实叶先生的遭遇,对方表示,叶先生确实向他们反映过相关的问题,但是目前已经和4S店协商解决,并表示,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并没有所谓“库存车”的概念。如果客户对于所购车辆的出厂日期有要求,可以在购车合同里提前写明。

到底法律上有没有所谓“库存车”这样的说法?出厂时间较久的车辆是否会对车辆性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车质网”创始人、副总裁张炤虎,他解释,目前所谓的“库存车”是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定义的,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一说。那么,所谓的“库存车”是怎么产生的呢?张炤虎说,汽车销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卖到经销商,经销商先开一个订单到企业,然后生产厂家把车发给经销商,经销商要垫付费用;第二个阶段才是经销商把车卖给消费者,在这两个阶段中,物流会随之产生,而在物流的过程中又会产生库存,虽然没有“库存车”这么一个法律界定的概念,但是新车都有一个很明确的大家公认的标准。

而库存时间越久,经销商成本压力越大,车型也越落伍,这就使得库存车往往是市场上价格跳水的先锋。而部分经销商欺瞒库存车现状,售卖给消费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张炤虎提醒消费者,购车的时候应该留意车辆的出厂时间。如果库存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季度,车的寿命是会有一定损耗的,特别是如果跨越了暑季,电瓶、汽车底盘、外部的金属构件和漆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这对消费者来说就不是一个正常的商品。所以如果消费者不小心买到库存车,可以向经销商提出异议,甚至可以走法律程序,如果它把库存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这实际上就存在消费欺诈的问题。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指出,目前相关汽车的法律对“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汽车“三包”政策以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这两部规章中对于“库存车”均没有规定。但是汽车销售领域对于“库存车”有行业内部的约定,如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销售商和汽车生产商之间也会在相关合同中对于“库存车”的处理有相应约定。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库存车”是一种模糊的定义。一般业内习惯认为超过生产日期三个月可能就存在一种所谓的“库存车”概念,因为时间越长,汽车的相关部件可能就会有所老化。因此他建议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可以在合同中就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以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叶先生要求更换一辆新车,4S店给出的说法是,换车可以,但需要缴纳违约金。在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看来,4S店的做法非常不合理。因为4S店从开始到后续的处理非常没有诚意,甚至有可能存在消费欺诈,从销售人员与叶先生的接触来看,在签订合同开始就利用消费者对购车环节不熟悉的劣势,没有让其去看实物,也没有提醒其验车。另外在后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以各种说辞应对消费者,比如“保险不行,贷款不行……”。尽管法律对“库存车”没有一个直接的规定,但在行业中确实存在相关的约定,因此她支持消费者进一步维权。

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胡钢介绍,简而言之,汽车“三包”是为了落实《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机动车这一种特殊消费品的退货、更换、保修服务的一部部门规章。总体来说,它更加强调的是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对于消费者最低限度的产品质量保证。实际法律界鼓励相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高于国家最低层次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应当充分运用。

关于汽车销售中的卖方,很多时候都会涉及不止一个。比如,消费者可能直接接触到的是销售人员所代表的经销商;同时,这家经销商在提车时,可能还会向上一级经销商来提车;此外,也当然还有汽车的厂家。在这三方当中,谁应该承担主体责任?胡晓表示,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在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如果判定认为责任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则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追责。

如果消费者在经销商处遇到问题不能解决,随后向厂商反映问题,汽车厂商是否应该帮助消费者协调解决问题?胡晓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指出,“三包”政策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责任,规定主要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实际是为减轻消费者的成本,因为如果一切需要都向厂商追责,对消费者而言不方便。不过法律并没有排除消费者追究厂商责任的权利,而且如果是产品责任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生产者也应履行其义务。另外,如今汽车市场竞争白热化,从品牌管理到市场营销,汽车厂商如果处理不好,一个负面事件可能会导致其很多品牌费用打了水漂。因此现在当出现消费者投诉问题时,汽车厂商一般都会积极予以处理,因为它与经销商之间协商的力度会强于消费者直接和经销商协商的力度。胡晓建议,汽车厂商要尽量协调、积极解决此类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与汽车厂商沟通后了解到,如果消费者对于所购车辆的出厂日期有要求,可在购车合同里提前写明。那么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对此,胡钢表示,经营者出具的合同往往比较简陋、粗糙,消费者要非常小心。首先,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写明汽车的牌子、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生产日期、颜色、装潢,包括什么是“返修车”、什么是“库存车”,汽车交付时汽车行驶里程数、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等。同时,汽车的随车文件、相关配件等应非常齐备。对于价款,包括车价、购置费、保险费、牌照费或其他税费应由谁代办、如何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何保障,以及质量担保和维修问题,也要明确约定。胡钢还指出,要尽可能细化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的管辖、延期交付、定金条款等问题。另外,消费者要特别注意,签订合同的经营者的名称与付款的、包括开具发票或收据的经营者的名称一定要保持一致,尽可能事先建立好风险防范措施。

胡晓也提示消费者,针对验车环节也应写清相关要求,比如可以标明验车是消费者的一项合同权利,在验车时对名牌、漆面、油液、轮胎、电瓶等进行全面检测。如果消费者对“库存车”、展车和试驾车心存疑虑,可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自己对于全新车的要求,比如车辆生产日期不能早于什么时间,也不能是“库存车”、展车或试驾车。在接收车时,消费者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等信息都要做好记录,记录得越详细对后期维权越有力。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