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因售有害减肥药被提公益诉讼 被要求道歉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因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淘宝店主罗某夫妇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在刑事审判后,检方发现店主没有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多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店主公开道歉,并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
卢某原是一名淘宝店主,她与丈夫罗某起初开店销售化妆品,在进货时听人介绍,说减肥药的利润更好一些,于是开始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
2016年8月消费者窦女士在卢某的店铺购买了一盒苦瓜消脂素。服用两天后就开始肚子疼,伴有拉肚子、口干等不良反应,并且不是特别想吃饭。因为上班经常拉肚子影响工作,一星期后窦女士停止服用,并把药扔了。
卢某提到,有消费者与自己联系,说是服药后肚子疼,她就建议对方不要再吃了,并没有引发过很严重的纠纷。淘宝网平台当时也接到一些投诉。有消费者反映,在购买这些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肚子疼、拉肚子、口干、厌食等不良反应,怀疑店家所销售商品不是正规厂家生产。
2016年6月,在北京市公安局食药支队(现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开展“净网行动”,当年9月1日,罗某与卢某落网,警方还当场起获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等保健品及作案工具。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解释,酚酞是一种肠粘膜刺激剂,用于慢性便秘的治疗,比如减肥就需要少吃、多排屁,这样就可能会瘦下来。酚酞是刺激肠蠕动,不断地排便,但长期服用或者超量会造成水电解质紊乱,比如腹泻过多,人体会脱水,这是有危害的。同时双氯芬酸钠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一般解热镇痛,也就是抑制前列腺素合成,用多可能会造成出血性的倾向,比如胃溃疡等。在食品中是不允许添加药品的,这两种药都是西药成分,并不是我国相关的名录中规定可以用于保健品或者药食同源的物质,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2017年5月还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对这个情况进行了一个专家的论证,丰台区医学会出具了论证报告的意见。
为什么在这个案例中,会有法院出面找医学会鉴定?李斌表示,它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去委托相关医学会作认定。民事案件当中消费者是原告,原告通常情况下负举证责任。作为侵权案件,要证明对方实施侵权行为。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就是检察机关,它承担着控方的职责,所以控方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这样的犯罪行为,而这两种药品添加到保健品中会造成人体损害,所以就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控方、原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它并没有实质性差别。
李斌认为,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当是省消协和中消协。
北京消协没有起诉的原因在于,最高法院有《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消协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一项是依据《消保法》第37条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履行了公益性职责。北京消协认为现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没有相关证明其履行了公益性职责的文件,所以这时检察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北京消协提出了为什么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于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就弥补了消费者个人为了各自利益起诉的重大成本。
维权很大的一个困境是起诉成本高,维权获得的收益比较低,时间精力花费巨大,而且数以千计潜在消费者,怎么个人都去提起诉讼?这很困难,而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这些全体消费者提出这个诉讼,首先它代表国家,它有法律监督的权利,而这样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会更强。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因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减肥药,淘宝店主罗某夫妇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在刑事审判后,检方发现店主没有及时收回涉案保健品,涉及消费者6000多人次,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于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店主公开道歉,并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
卢某原是一名淘宝店主,她与丈夫罗某起初开店销售化妆品,在进货时听人介绍,说减肥药的利润更好一些,于是开始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
2016年8月消费者窦女士在卢某的店铺购买了一盒苦瓜消脂素。服用两天后就开始肚子疼,伴有拉肚子、口干等不良反应,并且不是特别想吃饭。因为上班经常拉肚子影响工作,一星期后窦女士停止服用,并把药扔了。
卢某提到,有消费者与自己联系,说是服药后肚子疼,她就建议对方不要再吃了,并没有引发过很严重的纠纷。淘宝网平台当时也接到一些投诉。有消费者反映,在购买这些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肚子疼、拉肚子、口干、厌食等不良反应,怀疑店家所销售商品不是正规厂家生产。
2016年6月,在北京市公安局食药支队(现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开展“净网行动”,当年9月1日,罗某与卢某落网,警方还当场起获苦瓜清脂减肥胶囊等保健品及作案工具。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解释,酚酞是一种肠粘膜刺激剂,用于慢性便秘的治疗,比如减肥就需要少吃、多排屁,这样就可能会瘦下来。酚酞是刺激肠蠕动,不断地排便,但长期服用或者超量会造成水电解质紊乱,比如腹泻过多,人体会脱水,这是有危害的。同时双氯芬酸钠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一般解热镇痛,也就是抑制前列腺素合成,用多可能会造成出血性的倾向,比如胃溃疡等。在食品中是不允许添加药品的,这两种药都是西药成分,并不是我国相关的名录中规定可以用于保健品或者药食同源的物质,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2017年5月还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对这个情况进行了一个专家的论证,丰台区医学会出具了论证报告的意见。
为什么在这个案例中,会有法院出面找医学会鉴定?李斌表示,它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去委托相关医学会作认定。民事案件当中消费者是原告,原告通常情况下负举证责任。作为侵权案件,要证明对方实施侵权行为。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就是检察机关,它承担着控方的职责,所以控方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这样的犯罪行为,而这两种药品添加到保健品中会造成人体损害,所以就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控方、原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它并没有实质性差别。
李斌认为,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当是省消协和中消协。
北京消协没有起诉的原因在于,最高法院有《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消协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一项是依据《消保法》第37条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履行了公益性职责。北京消协认为现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没有相关证明其履行了公益性职责的文件,所以这时检察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北京消协提出了为什么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于是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就弥补了消费者个人为了各自利益起诉的重大成本。
维权很大的一个困境是起诉成本高,维权获得的收益比较低,时间精力花费巨大,而且数以千计潜在消费者,怎么个人都去提起诉讼?这很困难,而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它代表这些全体消费者提出这个诉讼,首先它代表国家,它有法律监督的权利,而这样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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