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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和电线被“偷梁换柱” 装修隐蔽工程中猫腻多

2018年04月17日 15:19    信息来源:http://finance.cnr.cn/315/gz/20180416/t20180416_524200421.shtml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提起装修,很多人都有同感,如果是找到一个省心的装修公司,那真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如果找到一家不靠谱的公司,那真是搭进时间又费心的麻烦事。

上海的刘先生去年在南京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自己要回上海上班,不能留在南京亲自看装修,用他的话说就是,要找一家值得信任的大品牌装修公司。在今年一月份,刘先生在百安居订了个699元套餐加一个119元的拆旧套餐。没想这却成了他苦恼的起源。刘先生说他相信百安居,因为百安居也是挺大的一个公司,然后就定了这个套餐。

事情过了两个月之后,房子拆旧做隐蔽工程到验收阶段,施工队长通知刘先生去验收隐蔽工程,刘先生却发现装修用的水管和电线品牌都不是之前双方约定好的材料。

刘先生联系到百安居工程部经理反映这件事情。随后工程部经理带着队长和他们的监理人员一起去看了现场。在现场他们说,其他人家也是这么做的,也没人说不可以。后来刘先生又联系到12345和投诉电话4008200707后,他们才承认材料有被更换,还给了刘先生两个方案,一个是继续合作,另一个是终止合同,如果终止合同,就赔偿5000元钱。

刘先生说,当时他想再找装修公司太麻烦,实在不想再折腾。但是和新的施工人员沟通中发现他们带有情绪。这已经到了3月28日,刘先生通知百安居工程部经理,告知他还是结束合作,被告知可以,但其后就是找各种理由拖时间,拖到4月7日。刘先生说自己实在没办法忍受,就重新打12345和他们的投诉电话,随后第二天就被约好去百安居办理退款,但是到了之后还是没有办成,因为他们的意思是让另外结施工队长的费用。刘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该由百安居承担。

刘先生想不明白的是,合同是和百安居签的,钱也是付给百安居的,施工队长也是百安居的人。为什么会到今天这步,也是因为百安居施工中更换材料以次充好所造成的,但到最后为什么让自己和施工队长协商解决,而不是百安居?

刘先生说,这件事情一直僵持着,后来他找了仲裁机构,还去找了律师,但是律师认为标的太小,打官司并不合算。后来刘先生又去找了建筑协会,建筑协会说它只能管百安居,管不到施工队长这一块。

《天天315》栏目记者拨通了百安居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却说,有关装修的问题电话客服投诉这边是解决不了的,要和门店具体协商。

据刘先生所说,事情发展到后来,还有一件事更让他更想不通。他说,百安居表示可以赔偿他11000元,但是必须在签订补充条款的前提下。这补充条款被刘先生称之为“霸王条款”,具体内容包含:在签好这份合同以后,不允许在天猫、在百安居APP上面发表差评,只能给好评;不能接受第三方采访;不能跟其他人说起这件事情;不能公开这部分照片。如果违反这些条款,刘先生还要“退一赔三”,如果造成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还要另外再追究经济的责任。

刘先生坦言,自己这一个多月天天在愁这个进退两难的“装修事”。现在,如果不签这个补充条款自己的“装修事”是肯定解决不了的,而且也为这个事情辗转上海和南京几次了,光是交通费用都有了几千元,而且最耗不起的还有精力。

关于百安居应负的责任,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一般来说,如果签订了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全面且忠实地履行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对于这类消费的合同来说,经营者尤其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因为消费者主要只有一项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款,剩下的义务几乎全是经营者的。而且对于房屋装修来说,隐蔽工程十分重要,如果不是分级、逐次验收,很可能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隐蔽工程更多的是一种“良心工程”。本案中相关的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装配相关品牌的产品,还说其他公司都是这么做的,这是非常荒谬的。

百安居工程部经理带着施工队长和他们的监理人员一起去看了现场,说其他人家也是这么做的,没人说不可以。这种情况常见吗?消费者遇上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办?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如果按照这位经理所说,他们公司在给客户提供装修服务时,恐怕普遍存在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品牌建材的现象,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合理的。首先,这种更换往往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更换了品牌价值更低的材料。既然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建材,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擅自更换了更便宜的,就要考虑所更换的品牌建材质量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其次,假定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百安居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消费者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更换建材,如不能更换,要进行减价处理。合同约定的建材价格是有相关标准的,如果以次冲好,消费者有权要求百安居返还两者间的市场价格差额。在李斌看来,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承揽方、施工方,没有严肃对待合同约定的义务,不了解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要求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去住建委、工商部门或消协进行投诉,要求处理。

刘先生指出,合同是和百安居签的,钱是付给百安居的,施工队长也是百安居的人。那么百安居让刘先生和第三方施工队长协商解决是否合理?对此,胡钢认为,百安居作为经营者,将责任转嫁给所谓的施工队长,是一种非常荒谬的提法。正如消费者所指,他是与百安居签订合同的,款项也是支付给百安居的,由百安居提供相关服务。整个过程是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经营者具体指派谁或哪些机构下属的工作人员,只是其为完成合同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它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消费纠纷应当直接解决。案例中经营者臆造出一个所谓的“队长”,这既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也违反了普通人所能理解的生活逻辑,同时也违背了法律逻辑。

据刘先生所说,百安居表示可以赔偿他11000元,但是必须在签订补充条款的前提下。这补充条款被刘先生称之为“霸王条款”。对此,李斌认为,如果双方就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在赔偿时双方应该签一份相关的协议书,即补充条款。但对双方而言,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权利义务对等。百安居作为承揽人,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且愿意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提出为了信誉不受影响,让消费者承诺不向第三方披露此事,并且要求如果违反约定就要进行“三倍赔偿”。作为经营者,依着强势的地位做出明显不公平的约定,消费者完全有理由不接受。当然,如果消费者认为11000元的赔偿数额足以弥补本次装修产生的损失,可以接受赔偿,那么可以作出一些退步,但是针对协议中所谓的“三倍赔偿”的条款有理由拒绝。

消费者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装修过程中,又要警惕哪些装修中存在的猫腻?胡钢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定要查清楚签约对象,即装修公司的证照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消费者完全可要求对方出具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作为基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信誉等相关资质,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对于合同文本,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家庭装修合同的示范文本,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因为这类统一示范文本经过了相关专家的周详研究,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的平衡,是相对比较全面的一份合同。如果是由经营者单方出具的合同,其中隐藏的陷阱可能会比较多。另外,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相关政府网站打印合同示范文本,然后交由经营者签署,避免直接使用经营者提供的所谓“统一范本”,以防被做手脚。

第三,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消费者要尽可能地详细审阅,特别是对消费者不利的一些条款,比如“小字条款”或者竭力淡化的一些条款一定要特别留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家庭装修公司往往会有所谓的销售顾问,对于销售顾问口头表述的所谓优惠措施,消费者可要求其加入合同内容,否则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对于一些细节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非常细致地规定。比如本案中,消费者就清楚地写明了相关的材料或者配件的品牌、名称、型号规格等,特别是环保等级,包括产地、单价、运输方式等,这些都要充分载明清楚。另外,对于装修中常见的“加项”部分,如果装修公司明确承诺没有加项,那么应该将此加入合同条款,避免后续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营者要求“加项”的行为。

第四,对于工程期限要尽可能留有一定的弹性,因为整个施工过程中有大量不可预知的因素。同时对于施工监理问题,如果可能,建议消费者单独聘请独立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特别是对技术规范方面会有很大作用。

装修遇到问题,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消费者具体应该怎么做?李斌说,装修工程最大的问题在于,工程质量、工期和价款支付,因此这些都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一定要及时保全证据,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可以考虑行政投诉,这种方式更为便捷;另外,如果有消协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会更有帮助。但事后维权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和成本,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应该在事先、事中及时防范,比如仔细审阅合同文本、后期履行阶段定期监督,以便第一时间发现问题之所在,从而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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