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22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产制品、蜂产品、调味品、食糖、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等7类食品4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4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蜂产品5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8%;水产制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8%;调味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3%;食糖4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4.8%;蔬菜制品2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5%。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0批次,乳制品 8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南京市鼓楼区食安万家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花粉(油菜),铅检出值为2.1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 mg/kg)高出3.2倍。
(二)轩记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轩记海带,铅(以Pb计)检出值为2.3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 mg/kg(干重计))高出1.3倍。
(三)岐秦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岐山县岐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岐山香醋,菌落总数检出值14000CFU/ml。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ml)高40%。
(四)京东商城自营店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开元益通商贸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生产的田人单晶体冰糖,二氧化硫检出值为46.3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 mg/kg)高出1.3倍。
(五)特瑞肯食品专营店在一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杨林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小丫单晶冰糖,二氧化硫检出值42.4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 mg/kg)高出1.1倍。
(六)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米辣,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60%。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江苏、四川、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糖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食糖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产制品、蜂产品、调味品、食糖、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等7类食品43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4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蜂产品5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8%;水产制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8%;调味品7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3%;食糖4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4.8%;蔬菜制品2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5%。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0批次,乳制品 8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南京市鼓楼区食安万家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江苏日高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花粉(油菜),铅检出值为2.1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 mg/kg)高出3.2倍。
(二)轩记旗舰店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连云港珍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轩记海带,铅(以Pb计)检出值为2.3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 mg/kg(干重计))高出1.3倍。
(三)岐秦食品专营店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岐山县岐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岐山香醋,菌落总数检出值14000CFU/ml。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ml)高40%。
(四)京东商城自营店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开元益通商贸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生产的田人单晶体冰糖,二氧化硫检出值为46.3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 mg/kg)高出1.3倍。
(五)特瑞肯食品专营店在一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杨林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小丫单晶冰糖,二氧化硫检出值42.4 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 mg/kg)高出1.1倍。
(六)彭州市天彭镇文广调味品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彭州市顺香调味食品厂生产的小米辣,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6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60%。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江苏、四川、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调味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糖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调味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食糖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蔬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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