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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7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2007年10月31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092/26179_1.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部署,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予以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26644次(见附件1);甘肃省、湖北省、山东省、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共撤销了9个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见附件2),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违法情节严重,且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予以汇总。其违法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辽宁先臻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脑降压片”,其功能主治为 “平肝潜阳,用于肝阳上亢所致的眩晕等症状”。而该药品广告宣称“……高压180左右患者,服药1个疗程,血压可以控制在130以下,3个疗程可停药;高压超过200的重病患者,最多服用4个疗程即可停药。停药后请您放心,你的血压不会再高了”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青蒿喷雾剂”,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化瘀止血,消肿止痛。用于大肠湿热所致炎性外痔,血栓性外痔”。而该药品广告宣称“5分钟止痒止痛;30分钟消肿敛血;30天消溶痔核”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龟固本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气血亏虚,肝肾不足所致的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食欲不振,夜尿频多,腰膝酸软,关节酸痛”。而该药品广告宣称“中华中医药学会推荐,五大疾病的绿色终结者;主治心脑血管、风湿性疾病、肾病、胃病、贫血;只需7天,夜尿多现象得以消除,胃功能得到恢复”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其功能主治为“益气活血,开窍通络。用于气虚血瘀,痰浊阻络,中风偏瘫,胸痹心痛”。而该药品广告宣称“心脏病7、8年,吃了脑心安1盒就见效;总有效率达到98.9%”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气糖康胶囊”,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阴、温阳活血,用于气阴两虚糖尿病的辅助治疗,可改善口渴喜饮、消谷善饥、小便量多、神疲乏力、自汗盗汗、急燥心烦等症状”。而该药品广告宣称“滋阴降火、益肾固精、清热生精,降脂、降糖,其内含丰富的DH活性因子,直接修复胰岛功能,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等并发症有显著疗效;每当患者服用一疗程,三多一少症状明显改善,短期内达到平稳降糖而康复”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大连百利添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乙肝转移因子口服液(百利金甘泰)”,其适应症为“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而该药品广告宣称“大小三阳患者,3-5天立即见效;一个月后症状消除,转氨酶和肝功能回复正常;三个月后87%的患者E抗原转阴,超过98%以上的患者病毒数量减少;持续到六个月至九个月乙肝完全康复”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散结,利水排毒。用于痰浊蕴结所致胁痛,痞块,腹胀,纳少,恶心,乏力等症。也可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肿瘤放化疗后有上述表现的辅助治疗”。而该药品广告将产品名称宣传为“海名威”,广告中宣称“救治范围:乙肝大、小三阳,肝纤维化,肝硬化,肝腹水,酒精肝,脂肪肝,丙肝,肝肿瘤……15年小三阳四个疗程全部转阴,大三阳、肝硬化三个疗程康复”等。广告中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以患者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用于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绞痛”。而该药品广告将产品名称宣传为“国医圣方(冠心2号)”,广告中宣称“如果您有以下症状,请放心服用国医圣方:冠心病,心绞痛,心率失常,心肌梗塞,心力衰竭;1盒起效,一个疗程症状减轻,三个疗程症状消失,两个周期大部分患者将康复”等。广告中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其功能主治应为“清热理肺,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气喘,声嘶音哑”。而该药品在广告宣称“圌除根治好了十几年的咳喘;服药1天咳痰等症状基本消失,15天清除呼吸系统疾病临床症状,30天肺心病、肺气肿等重症临床基本痊愈”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六味马蔺子丸”,其功能主治为“清热消肿。用于睾丸肿痛,肾炎引起的下肢肿痛,寒性肾病,亦可用于睾丸结核”。而该药品广告宣称“睾丸炎、附睾炎、精囊炎、男子不育服药3天见效、1-3个疗程痊愈”等。广告中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上述药品发布广告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同时,要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药品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附件:1.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
     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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