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活动,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在本期公告汇总期间,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7730次。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中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予以汇总(见附件1、2)。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对本期公告汇总中的药品及有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蛾苓丸”、“九味参蓉胶囊”、“补肾填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十六位帝皇丸)”、“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参龟固本酒”、“天麻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中华风骨王)”、“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等因违法发布广告多次被公告的药品,要加大对其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工作。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西、河南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撤销了16个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相应企业相应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见附件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特此通知
附件:1.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名单以及违法情况分析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2006年第2期总第32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活动,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在本期公告汇总期间,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7730次。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中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予以汇总(见附件1、2)。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对本期公告汇总中的药品及有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蛾苓丸”、“九味参蓉胶囊”、“补肾填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十六位帝皇丸)”、“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参龟固本酒”、“天麻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中华风骨王)”、“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等因违法发布广告多次被公告的药品,要加大对其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工作。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西、河南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撤销了16个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相应企业相应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见附件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特此通知
附件:1.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名单以及违法情况分析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2006年第2期总第32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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