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
1.我国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已经实施14年,请简单介绍一下整体的实施情况。
答: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缺陷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消除产品缺陷可以防范、减少和避免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产品缺陷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根据召回相关制度规定,产品生产和进口企业是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规要求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召回事项,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向生产企业进行反馈,并配合召回活动的实施;广大消费者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召回工作,并注意收集产品使用中出现的相关安全和故障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企业的召回工作实施监管。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涉及产品安全的事中事后处置措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印发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改进的救济途径。产品缺陷的发现主要依赖于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消费者的使用反馈。因此,缺陷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特征,形成了良好互动局面。近期,因前悬架下控制臂衬套存在缺陷问题,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3个品牌共14个车型332.7万辆汽车,是迄今为止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必将对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生重大影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2.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将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工作统一。请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相关精神,根据
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涉及召回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就是说,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均纳入
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这既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下一步,我们将抓紧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坚守质量安全底线,推动企业质量提升。同时,我们还将与海关总署就进口产品监管建立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缺陷调查、风险预警等方面协调联动,实现无缝衔接。
3.我们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新能源汽车频繁发生火灾事故,能否简单介绍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工作情况?
答:新能源汽车作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发展迅速,销量以40%的上升幅度高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60万辆,占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50%。随着保有量的增加,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起火事件受到社会关注。据我们掌握的舆情信息显示,2018年已发生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40余起。鉴于车辆火灾事故可能与电器线路、燃料电池、机械干涉和外部火源等因素相关,且部分证据会在燃烧过程中消失或发生变化,因此缺陷调查非常困难,原因分析异常复杂。
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火灾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依托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和缺陷信息收集系统,完善和优化火灾事故数据采集和缺陷信息收集数据项,联合国内高效和科研机构开展了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着火原因分析研究工作。截至目前,
已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启动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10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调查5次,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实施召回5次。其中,召回涉及5个企业24个车型的3.56万缺陷车辆,缺陷原因多为电控和机械故障。
下一步,
将继续针对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开展专项调查,开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进一步提升缺陷判定技术和能力,加强召回监管。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标准制修订、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督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4.我们注意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要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请问立法进展如何?
答: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建立实施了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迄今为止,美国每年召回机动车约200万辆。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10%至50%以上。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巨大。
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明确提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原环保部立即开展了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
正在抓紧研究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管理、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关键问题,下一步,
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为事前信息公开、事中达标监管、事后环保召回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为“油路车企”的全面统筹、为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切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好蓝天保卫战。
5.消费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心关注的问题,请谈谈消费品召回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答:消费品是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产品。消费品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所有成员,覆盖面广,交易量大。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反映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从总体上看,消费品整体质量较好,但各类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差异较大,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消费品缺陷召回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倒逼生产企业质量提升,是召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直高度重视。
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力度显著加大,截至目前,已发布消费品召回1700余次,涉及产品超过9500万件。2018年总局根据问题线索,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动开展了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缺陷技术分析,引导企业实施召回37次,涉及产品430万件,倒逼企业健全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效推动电子电器产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国际上消费品召回完成率普遍较低,针对这一问题,总局持续开展消费品召回公众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发布危险弹射类产品、指尖陀螺、抽屉柜倾倒等消费预警29期,开展儿童用品安全教育主题活动8次;创新运用新媒体,通过一张图、动画视频、典型案例、折页、海报、书刊等方式,多媒体多渠道广泛传播召回相关知识,同时在中国政府网、官方网站、微信提供召回服务查询,方便消费者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召回信息。
不可否认,我国的消费品召回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例如:缺陷消费品召回依据的管理办法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调整的产品范围较小;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和投放市场新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缺陷识别与调查技术难度不断增加,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亟待健全;企业对召回认识不到位,心存疑虑,认为召回有损于企业自身形象,对发现的产品缺陷信息,往往采取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主动召回的积极性不高,2017年在缺陷调查和行政约谈影响下实施召回的比例高达92%。下一步,
将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健全消费品安全信息收集、缺陷识别与调查工作机制,加强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加大消费品缺陷调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稳步扩大消费品召回实施范围,坚守质量安全监管底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产品召回关系你我他,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和安全,请问对消费者有什么建议与提示?
答:目前,
会在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备案后,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以及中国政府网便民服务平台等窗口向社会公布召回公告、消费者缺陷报告信息,以及部分调查活动的相关情况,同时提供召回活动查询、召回范围查询及产品缺陷报告等服务功能。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产品安全事故、故障或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积极向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报告和反馈,以便我们更加及时、准确地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工作。
将进一步研究公开重点案件的缺陷调查信息、召回总结报告、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可行性,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召回监管工作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缺陷产品召回是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事务,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一般不处理个案,如产品与服务纠纷、技术咨询、法律诉讼等问题。另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履行好召回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
1.我国缺陷产品在召回制度已经实施14年,请简单介绍一下整体的实施情况。
答:召回是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系统性安全问题的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缺陷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消除产品缺陷可以防范、减少和避免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欧盟等就陆续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各国通过产品缺陷召回,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截至目前,出台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6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根据召回相关制度规定,产品生产和进口企业是实施召回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规要求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召回事项,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产品缺陷线索向生产企业进行反馈,并配合召回活动的实施;广大消费者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召回工作,并注意收集产品使用中出现的相关安全和故障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和程序要求对企业的召回工作实施监管。缺陷产品召回作为一项涉及产品安全的事中事后处置措施,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印发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改进的救济途径。产品缺陷的发现主要依赖于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消费者的使用反馈。因此,缺陷召回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体、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特征,形成了良好互动局面。近期,因前悬架下控制臂衬套存在缺陷问题,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3个品牌共14个车型332.7万辆汽车,是迄今为止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必将对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生重大影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2.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将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工作统一。请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相关精神,根据 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涉及召回管理的职责分工为: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这就是说,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均纳入 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这既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下一步,我们将抓紧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坚守质量安全底线,推动企业质量提升。同时,我们还将与海关总署就进口产品监管建立作机制,在信息共享、缺陷调查、风险预警等方面协调联动,实现无缝衔接。
3.我们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新能源汽车频繁发生火灾事故,能否简单介绍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工作情况?
答:新能源汽车作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产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发展迅速,销量以40%的上升幅度高速增长。截至2017年底,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60万辆,占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50%。随着保有量的增加,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起火事件受到社会关注。据我们掌握的舆情信息显示,2018年已发生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40余起。鉴于车辆火灾事故可能与电器线路、燃料电池、机械干涉和外部火源等因素相关,且部分证据会在燃烧过程中消失或发生变化,因此缺陷调查非常困难,原因分析异常复杂。 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的火灾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依托国家车辆事故深度调查体系和缺陷信息收集系统,完善和优化火灾事故数据采集和缺陷信息收集数据项,联合国内高效和科研机构开展了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着火原因分析研究工作。截至目前, 已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启动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10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调查5次,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实施召回5次。其中,召回涉及5个企业24个车型的3.56万缺陷车辆,缺陷原因多为电控和机械故障。
下一步, 将继续针对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开展专项调查,开展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进一步提升缺陷判定技术和能力,加强召回监管。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标准制修订、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督促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
4.我们注意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要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请问立法进展如何?
答: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建立实施了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迄今为止,美国每年召回机动车约200万辆。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10%至50%以上。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巨大。
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明确提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原环保部立即开展了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 正在抓紧研究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管理、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关键问题,下一步, 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为事前信息公开、事中达标监管、事后环保召回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为“油路车企”的全面统筹、为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切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好蓝天保卫战。
5.消费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心关注的问题,请谈谈消费品召回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答:消费品是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产品。消费品市场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所有成员,覆盖面广,交易量大。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反映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从总体上看,消费品整体质量较好,但各类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差异较大,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消费品缺陷召回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倒逼生产企业质量提升,是召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直高度重视。
自2016年1月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力度显著加大,截至目前,已发布消费品召回1700余次,涉及产品超过9500万件。2018年总局根据问题线索,组织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动开展了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缺陷技术分析,引导企业实施召回37次,涉及产品430万件,倒逼企业健全电源适配器及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效推动电子电器产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国际上消费品召回完成率普遍较低,针对这一问题,总局持续开展消费品召回公众宣传和消费者教育工作,发布危险弹射类产品、指尖陀螺、抽屉柜倾倒等消费预警29期,开展儿童用品安全教育主题活动8次;创新运用新媒体,通过一张图、动画视频、典型案例、折页、海报、书刊等方式,多媒体多渠道广泛传播召回相关知识,同时在中国政府网、官方网站、微信提供召回服务查询,方便消费者快速准确地查询到召回信息。
不可否认,我国的消费品召回工作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例如:缺陷消费品召回依据的管理办法法律层级相对较低,调整的产品范围较小;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和投放市场新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缺陷识别与调查技术难度不断增加,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亟待健全;企业对召回认识不到位,心存疑虑,认为召回有损于企业自身形象,对发现的产品缺陷信息,往往采取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主动召回的积极性不高,2017年在缺陷调查和行政约谈影响下实施召回的比例高达92%。下一步, 将加快缺陷消费品召回立法,健全消费品安全信息收集、缺陷识别与调查工作机制,加强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加大消费品缺陷调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稳步扩大消费品召回实施范围,坚守质量安全监管底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产品召回关系你我他,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和安全,请问对消费者有什么建议与提示?
答:目前, 会在生产企业完成召回计划备案后,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热线电话,以及中国政府网便民服务平台等窗口向社会公布召回公告、消费者缺陷报告信息,以及部分调查活动的相关情况,同时提供召回活动查询、召回范围查询及产品缺陷报告等服务功能。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产品安全事故、故障或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积极向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报告和反馈,以便我们更加及时、准确地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监督工作。 将进一步研究公开重点案件的缺陷调查信息、召回总结报告、相关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可行性,以便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召回监管工作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缺陷产品召回是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事务,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一般不处理个案,如产品与服务纠纷、技术咨询、法律诉讼等问题。另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履行好召回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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