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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量 守法经营

2008年05月07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有幸请到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宣湘司长就“诚信计量 守法经营”话题接受在线访谈。欢迎大家积极参与![05-07 10:00]

【宣司长】: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天我们就“诚信计量 守法经营”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欢迎大家提问。[05-07 10:02]

【网友】:医疗器具的检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基层局,请问宣司长,总局有什么新的举措吗?[05-07 10:43]

【宣司长】:今年我们组织开展的“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中已经安排了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05-07 11:40]

【网友】:宣司长你好:新计量法考虑了未来的大部制改革了吗,大部制改革势必取消现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模式.[05-07 10:45]

【宣司长】:中央已经说了大部制改革会到2020年,目前计量法修改没有办法考虑这么不确定的因素。[05-07 11:39]

【网友】:请问我在菜市场买菜的时候,想通过公平秤复秤一下,很多市场要么找不到公平秤在哪儿,要么就是公平秤被弃置一旁,很久都没人用过,本身都不准,想问问你们对公平秤有什么要求吗?[05-07 10:07]

【宣司长】: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这次总局组织开展的“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也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例如尚未配备公平秤的,要督促集贸市场主办者全部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已经配备公平秤的,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公平秤的使用应当有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公平秤计量准确,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从而最终保证老百姓的买菜买货秤准量足,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05-07 11:37]

【网友】:我一直觉得集贸市场小商小贩用的秤很多都有问题,你们这次专项行动对集贸市场用的秤准备如何加强管理?[05-07 10:38]

【宣司长】:这次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一监管”的长效机制。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对于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要在集贸市场推广在用衡器“四统一”管理,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地区,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要求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要先行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 “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基本杜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没人管、不好管、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大幅度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05-07 11:34]

【主持人】:宣司长,最近总局组织开展了“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请您讲一下这次行动的目标是什么?[05-07 11:29]

【宣司长】:此次“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计划用两年的时间,通过集中组织开展“四个走进”的大型主题活动,让计量走出实验室,让计量贴近百姓,让计量服务社会,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全面推动我国各项民生计量工作的开展,最终达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为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谐计量环境。 “四个走进”是指各地要集中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下同)的服务活动”,通过依法对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和眼镜店的在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积极走进社区乡镇开展计量惠民活动,为老百姓普及计量知识,对老百姓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要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等服务,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计量带来的实惠。 “四个百分百”是指此次专项行动要力争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到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 [05-07 11:29]

【网友】:宣司长您好,现在在超市买的东西份重都不够,更别提在街边小摊手里买的了,他们都明着说了是8两称,甚至还不到8两。这些人虽然也是被生活所迫,可是,这种官欺民,民也欺民,让我们老百姓怎么活?! 中国是一个大国,可是中国的老百姓为什么总是被这些小事情搅得民不得安生,今年是奥运年,大家都在呼喊着爱国,我也爱自己的国家,也爱中国的人民,可是每当被这些我所爱的人民,所爱的同胞们欺骗时,让我们又如何敞开心胸再去爱? 为了这些盈头小利,我们的同胞在欺骗着,也在被欺骗着,怎能让人不心痛,宣司长您是官,是人民的父母官,请为我们这些老百姓做主吧,整治一下我们现在混乱不堪的市场吧,我们替广大同胞在此谢您!!![05-07 11:11]

【宣司长】:龙的传人:今年我们组织开展了“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其中有对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内容。[05-07 11:26]

【网友】:目前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需要强制检定,但关于首次检定的问题不是明确,山东省出台的《计量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安装在住宅用四表必须首次检定,不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安装,但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经营场所使用四表的现象更多,这种不检定使用的问题如何处理?[05-07 10:56]

【宣司长】:这个问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05-07 11:24]

【网友】:《商业 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只是一个行为规范,不具有法制强制力,那么如何对商业、服务业从业者起到约束作用呢?[05-07 10:12]

【宣司长】: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市场计量环境的规范,必须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两方面同时入手,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引导行业自律,使从业者自觉遵守各类计量法律制度,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国家质检总局正是遵循这样的思想,组织起草并发布了《规范》,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诚信计量的道德规范。虽然《规范》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也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是人们遵守某些约定,并非只因法律的强制,诚实守信的内心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往往更加持久,更加深入。因此只要宣传到位,让这些道德规范深入人心,使经营者从内心自觉自愿地去遵纪守法,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05-07 11:23]

【网友】:C标志在我国已经推广了好多年,可是为什么政府的推广力度一直都不大,远远不如名牌、免检等深入人心?[05-07 10:58]

【宣司长】:C标志在我国实际推广时间不长,这两年陆续制定一些配套措施,如获C标志产品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可免于检查,在评定名牌免检产品时可以加分,C标志已发展很快,目前已有两千多家企业的三万多种产品获得C标志。[05-07 11:21]

【网友】:《计量法》出台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不是合于现在市场经济;目前,有关“计量”方面的法规出台了很多,主要是针对某一行业的“修修补补”,虽然我们山东的“山东省计量条例”在法律原则下做了很大的扩展,效果很好,我们作为基层工作人员,非常希望在《计量法修订草案中》看到更为有效的规定;因为“计量工作”是牵涉到“国计民生”的首要问题。今年,国家对“能源计量”极为重视,希望出台象《特别规定》一样的措施,以便我们能够在“操作”简单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为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05-06 23:03]

【宣司长】:节能法刚刚出台,其中对能源计量做了相应的规定,我们正在制定相关配套部门规章。[05-07 11:16]

【主持人】:质检总局去年发布了《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宣司长,请您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05-07 11:08]

【宣司长】:《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质检总局2007年11月8日以第162号公告的形式发布的。《规范》主要从计量管理制度方面对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提出相关的计量要求,要求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明码标价制度、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和自校制度等。《规范》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要保证计量准确,并要求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要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计量承诺机制、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度等承诺性措施,并要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投诉。《规范》从商业、服务业经营者自身规范经营的角度提出了诚信计量方面的基本要求,从道德规范角度出发,引导行业自律,使商业、服务业从业者自觉遵守各类计量法律制度,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它是对我国计量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市场计量秩序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05-07 11:07]

【网友】:宣司长:我是基层计量工作者,现行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没有把市场计量秩序的维护明确为市场的主办者的责任,导致主办者对市场摊位经营者的计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庇护。主办者是受益者、是获利者,履行计量管理职责,是他们应尽的义务。计量法能否修订总局没法确定,因主动权不在我们手上。作为部门规章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该有修订的主动权吧!!!!把主办者明确为市场计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促进诚信计量,守法经营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基层的计量人在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上苦啊......而且效果不好。急盼修改!为彻底扭转集贸市场计量秩序提供法制支撑。代表基层的计量人谢谢司长!!谢谢总局!![05-06 19:26]

【宣司长】:《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集贸市场主办者的六项义务:一是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是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四是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六是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这次总局组织开展的“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也要求各地首先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场内计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负有监督场内一切计量活动的责任。[05-07 10:55]

【网友】:宣司长: 1、取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因它影响企业的发展。 2、出口计量器具如何备案?经外贸转来的订单是否属出口?[05-06 09:49] 

【宣司长】:1、工作计量器具直接用于贸易交接、身体健康、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保护其产品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是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对规范计量器具制造行业、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暂无对出口计量器具备案的管理规定。 [05-07 10:52]

【网友】:现在计量院工程光学处研究出了验光机和焦度计的新标准,但价格太贵,我们系统很多同行都有意见。[05-05 21:31]

【宣司长】:此问题请向计量院反映。[05-07 10:50]

【网友】:宣司长你好:我想咨询个问题:企业用于内部管理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都必须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局公告非强检计量器具交企业自主管理了,政府计量部门是否还可以要求企业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如果企业认为一些生产线上及内部考核的仪表不需进行检定或校准,或者只作首次检定或校准可以吗?谢谢![05-06 08:34]

【宣司长】: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企业用于内部管理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只是不作强制检定,绝不是不检定,企业还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确保其量值准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05-07 10:48]

【网友】:注册计量师和现在实行的检定员证同时实行吗? 注册计量师的考核办法和什么时间考试?[05-06 08:04]

【宣司长】:目前,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同时实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发布,具体考试时间视财政部和发改委对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时间而定。[05-07 10:43]

【网友】:我想查一下我们客户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请问怎么查[05-05 10:34]

【宣司长】:此问题您可以向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咨询。[05-07 10:39]

【网友】:新的计量法什么时候能颁布?和旧计量法的主要区别?[05-06 08:03]

【宣司长】:“李跃”、“陈林”、“任建钢”等网友,你们提出的有关计量法修改的问题,现就有关进展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已于2005年12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组织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我们正根据所提意见对计量法作进一步的修改。

新修订的计量法和现行计量法的主要区别是:一是母法与子法合并,将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合并,提高可操作性;二是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调整适用范围,除加强对计量器具管理外,增加对商品量的计量管理要求;四是改革量值传递方式,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五是改革计量管理方式,制定统一的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建立内外一致的管理制度;六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当调整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确须保留的,予以保留。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予以取消;七是强化法律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 [05-07 10:35]

【网友】:两个问题: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能不能通过网上进行查询?我们在下面执法检查发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没办法查询真假,向省局查询时间太长,而且没有省外的,只有本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计量认证的信息从那里查询?[05-05 15:18]

【宣司长】:1、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进行“金质工程”建设。此工程建好后,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全国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情况。目前部分省的网站上已经发布了这些信息,如浙江、江苏、上海、山东等省,如果需要这些省许可证发放信息,可从他们的省局网站上查询。 2、计量认证的信息可向认监委咨询。 [05-07 10:27]

【网友】:司长您好: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挺多挺全的,可就是执行的不好,包括守法与执法,都不到位,如进口计量器具这块法律规章都有明文规定,石油石化系统及精密仪表行业购置的进口计量器具,大多都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占60-70%; 2、没有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占90-98%,很少能找到进口检定证书的。 3、没有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识;(标识全是外文)有些用国内组装冒充进口产品; 4、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占10-20%。 以上原因,主要是:1、各级重视不够; 2、计量管理、执法人员在这方面业务素质不足。[05-05 09:41]

【宣司长】:谢谢你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对于进口计量器具,只有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才需要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需要对其进行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希望你能提供更为详实的信息,我们将派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05-07 10:21]

【网友】:宣司长:您好,我是一位生活在乡镇的群众,广大群众要求质监部门加强对民生计量的监管呼声很高,近几年,在上级的重视下,水表、燃气表已大部分划归到第三方的质监部门监管,作为代表政府监管的计量部门,电能表、电信部门的电话计费器什么时候可以划归质监部门监管????!您要为民作主啊![05-04 23:47]

【宣司长】: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包括电能表在内的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据了解,目前在民用三表的强制检定问题上,不同的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方式。有的可能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有的可能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究其原因,这里可能有技术方面的考虑,也可能有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的考虑。但不论是授权哪种机构开展检定工作,该机构都必须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并且要接受授权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是为了保证电能表的量值准确可靠,为了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我国通信事业的发展,电话通讯被广泛应用于包括老百姓家庭在内的各个领域,通话数量剧增,由此引发的电话计时计费纠纷近年来也在逐渐增多。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已于1998年将电话计费器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于1999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对其实施强制检定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也一直在加大对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计量监管力度,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计量监管措施,包括起草制定了有关单机和IC卡电话机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研制相关计量检定装置等等。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关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检定规程,进一步组织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计量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5-07 10:15]

【网友】:宣司长:您好,《计量法》已颁布实施23年了,当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在的<计量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早就听说要修改<计量法>也有好几年了,究竟新的<计量法>什么时候可以出台实施?[05-04 23:20]

【宣司长】:我局已于2005年12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2006年和2007年两次组织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目前,我们正根据所提意见对计量法作进一步的修改。[05-07 10:10]

【网友】:现在我们这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所不从事小衡器(也就是台案杆秤)检定工作,主要是认为没有多少经济效益,有时还要倒亏.请问宣司长,您作为主管全国计量工作的领导,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05-04 19:07]

【宣司长】: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已列入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必须实行强制检定。不允许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而不对其实行强制检定,您可以将此详细情况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以便进一步调查处理。[05-07 10:05]

【宣司长】: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暂时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对计量的关心,谢谢大家提出的许多好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考虑大家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今后工作中大家还有什么新的建议和想法,也可发到我们的公众留言中,我们将及时回复,也可电话与我们直接联系。再次谢谢大家。[05-07 11:44]

【主持人】:非常感谢宣湘司长在百忙中来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回答网友这么多问题。在此也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再见![05-0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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