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计量工作,发挥计量作用
宣湘,男,汉族,1948年1月生,江苏东台人,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
计量司宣湘司长11月2日上午9:30至11:00接受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02 11:08:13)
宣司长:感谢各位网友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改造工作即将结束,今后类似的活动将形成制度化,各位网友可以随时登陆总局网站计量司主页,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希望各位网友继续关心、支持计量工作。谢谢大家! (2006-11-02 11:07:24)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宣司长百忙之中来到总局网站接受在线访谈!谢谢宣司长!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2006-11-02 11:06:39)
网友:随着我国计量校准制度的建立,我国政府对计量校准机构将如何管理? (2006-11-02 10:42:09)
宣司长:我国正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准机构的行为进行管理。 (2006-11-02 10:58:47)
网友:宣司长: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计量所工作人员。我们国家计量强制检定这块一直受检不是很高,尤其是在秤器、医疗器械上,很多人不是不想检主要还是检定费的问题。能否考虑转变方式强检这块费用由国家财政划拨,计量检定工作是政府的公益性检测,为的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由国家财政划拨检定费用,受检率会大大提高。 (2006-11-01 17:15:10)
宣司长:
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检定,这是不容置疑的,受检率不应受检定收费的影响。就目前国家的财政状况,计量检定还暂时做不到国家财政拨款,而且国外的计量检定也都是收费的。 (2006-11-02 10:58:37)
网友:《计量法》正在修订,请问:新修订的《计量法》有什么重大改动? (2006-11-02 10:40:23)
宣司长:经反复研究,《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第一,调整立法体例,母法与子法合并。一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将有关计量行为的基本规范全部容纳入《计量法》中。为此,修改稿将现行《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等部分现行计量行政法规合并,以提高新《计量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依法设立的各项行政许可都做出明确和较具体的规定,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
第二,调整适用范围,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同时监管。为了弥补现行《计量法》为器具法的不足,此次修订专门增加一章,即第六章“商贸计量”,对商品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经营者的计量责任、现场交易的计量要求、公平秤的管理、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管理等做出规定。
第三,调整管理方式,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或需要市场调节的,交由企业管理或市场调节,包括:一是企业内部建立、使用计量标准,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考核,也不实施强制检定;二是校准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使用的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做过多干涉;三是取消了计量器具修理许可制度,取而代之是强化了计量器具修理后的监督;四是取消了部门及地方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及备案制度,避免由于部门、地方规程制定中尺度把握不一,带来计量管理中出现的部门、地方保护问题等等。
第四,调整目录管理模式,将原来的三个目录合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在两个环节对计量器具实施管理,一是生产环节,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一是在使用环节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管理。
第五,调整量传方式,检定和校准并行。除保留现行《计量法》中对部分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法》修订稿中称之为检定)以外,其他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包括原来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标准器具均实施校准管理。
第六,强化标准物质的管理。现行《计量法》未对标准物质的计量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只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将标准物质定义为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管理方式参照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考虑到标准物质与一般意义上的计量器具存在较大差别和其在量值传递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此次修改在《计量法》中明确规定了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方式,包括有证标准物质的审批和制造有证标准物质能力核准。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 (2006-11-02 10:56:20)
网友:宣司长:您好!我是一名稽查人员,《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加油站及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并要求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但我们检查中发现加油站及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的计量人员未进行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计量管理工作很薄落,使用的计量器具除燃油加油机能定期检定外,其他的计量器具就形同虚设,有的甚至根本不用计量器具,凭感官实施,更有的使用的计量器具用虚假的检定证书应付检查。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管,特别是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授权的管理,杜绝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谢谢! (2006-10-31 17:07:17) (2006-11-02 09:33:29)
宣司长:关于加油站的管理,我局2003年专门发布了《加油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的计量专项整治。目前,从总体讲,我国加油站的管理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正在进一步加大对加油站的计量监管力度。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建议您最好与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一起加以研究并寻找解决方案。 (2006-11-02 10:54:40)
网友:非常感谢宣司长的回答,未来的"十一五",计量工作有那些规划呢!下一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计量工作将在那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呢! (2006-11-02 10:44:44)
宣司长:国家质检总局已制定了“十一五”规划,计量工作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计量司将加强民生计量、能源计量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11-02 10:52:42)
网友:宣司长:您好!
刚才看到了你对有关《计量法》的修改进程的说明,这多少给了我们从事计量工作的同志一些希望,不管是快还是慢,总比没有做要强!我想要说的是国家法制计量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过去秦始皇就知道统一度量衡的重要性,下令强制推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我们现在呢,总体上感觉计量工作有些弱化。就拿一个木杆称来说吧,搞了这么多年的取消还是取消不了,就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有不接受检定的情况,就是检定了连检定费也收不全,因为计量法的处罚额度太低,甚至还没有检定费高,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就更不要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让使用者自觉的检定校准了!
希望国家总局切实的重视计量工作,一是加大对计量检定资源的整合,适当向基层局倾斜投入;二是加大对系统内和企业从事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三是加快《计量法》的修改进度,因为那是一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006-11-02 10:46:31)
宣司长:感谢您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很好,我们将认真研究。 (2006-11-02 10:50:21)
网友: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好多商品,特别是食品都是预先包装好的,看不见称量过程,这类商品的计量准确吗? (2006-11-02 10:39:24)
宣司长: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类商品也被称作定量包装商品,就是预先包装好并明示净含量的商品,消费者一般无法看到称量和包装过程。2005年,我国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此类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标注净含量,并对净含量标注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以及单件允许短缺量和超过允许短缺量商品的件数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在我局网站上查阅相关规定。只要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些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应该是准确的,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我们在此也提醒消费者,从2001年4月起,我国参照欧盟做法,建立了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的“C”标志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就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该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合格,可以在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含义就是“计量合格”。获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将“C”标志标于净含量之前或者之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一些带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已经摆上各个商场的柜台,消费者购买带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就不必再为“缺斤短两”而担心了。
此外,我们每年都组织有关省、市针对部分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工作,以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计量控制能力,重视计量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06-11-02 10:47:31)
网友:宣司长你好:
1.据我所了解,西部欠发达地区地县两级“计量检定、计量测试”机构的设备、人员达不到“正常运转的情况”,出现人员不专业,设备落后等现象,企业申请检定或校准要么做不了,不了了之;要么出据虚假检定证书(证书上只标合格,没有检定依据、环境、温度、检定数据等),这个现象还比较普遍,怎么办?而且这样的地县两级“计量检定、计量测试”机构也获得了计量认证,同时在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是...... (2006-11-02 10:19:12)
宣司长:地县两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从事量大面广的强制检定工作,高精度的校准、测试不应是主业。您反映的问题最好具体明确,对违规违纪行为,我们一贯坚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6-11-02 10:45:41)
网友: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汽车量急速增加,油价上涨很快,加油机的加油量准确吗? (2006-11-02 10:36:26)
宣司长:对加油机的监管是我们非常看重的一项工作,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加油机的产品质量,杜绝利用加油机实施各种形式的作弊,我们严格规范了加油机的型式评价,加油机生产企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以及加油机的强制检定工作。2002年我们还专门组织了对加油站的专项整治,2006年又布置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性能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对上述这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目前,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应该说是比较稳定的。消费者在加油站加油时,判断加油量是否准确:一要看加油机是否贴有有效的彩色合格标志;二要看流量计铅封是否完好(全国统一用高科技防伪铅封);三要看加油机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今年我们又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进行了修订,要求:从今年9月8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加油机必须加装防作弊芯片,这些芯片由专门公司生产,这项措施将会有效地制止加油站作弊问题。(2006-11-02 10:37:55)
网友:宣司长你好!
1. 想了解一個問題,我們經常收到一些以“中國質量技朮監督”為名義的人,要求我們公司匯款給他們,說什么刊登什么廣告吧!又說是國家質量技朮監督局的年度質量統計及調查什么的。請問你們有這樣的要求要我們這些企業參加的嗎?謝謝您的回答!費用由4500至24000不等,還是說可以幫我們打6折呢?這個我們公司確實需要參加這個嗎? (2006-11-02 10:30:38)
宣司长:政府部门不会这样做的,请不要轻信。 (2006-11-02 10:34:57)
网友:宣司长,您好!请问:对于停车场的计价收费系统(类似电话计时收费系统)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检定?作为贸易结算的停车计量收费系统要不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国家有无相关规定? (2006-11-02 10:20:40)
宣司长: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在前面网友的提问中已经回答了。我局非常重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已于去年将计量法修改草案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该草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的计价收费系统目前尚未列入国家强检目录,暂不具备强检条件。但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并认真加以研究。(2006-11-02 10:32:52)
网友:宣司长你好:
1、许多计量器具检定费用过高,尤其是企业使用的普通低价格计量器具,几个周期后检定费用比买一台新的也贵,导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逐年下降很多。
2、有些计量器具如市场用小衡器基层质检部门不愿意检定,收费低,管理也没人好好管。小商品市场和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计量器具作弊现象很严重。
3、强检计量器具管理起不到强检作用,严格区分比较难,很不严肃。 (2006-10-31 18:33:24)
宣司长: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对于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是根据检定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等经科学论证计算出来的。计量器具检定费用,与计量器具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新的计量器具使用一段时期后,其量值可能会发生飘移。因此,检定是必须的。
集贸市场衡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个别地区可能是存在的,许多地方有好多好的经验和作法,如:上海、江苏、浙江等政府出资,统一配备衡器,由市场的主办者统一负责管理,负责申请检定,有些地方检定费用由政府支付,这种管理方式解决了集贸市场衡器监管难的问题。我们也在着手制定可行的制度,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 (2006-11-02 10:32:13)
网友:
计量工作与百姓的生活也息息相关,政府在计量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2006-11-02 10:26:44)
宣司长:一是,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尽可能完善的计量法律制度,为百姓生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1985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计量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近70件)。为规范市场计量活动,保证公平交易,保护百姓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对计量特别是我国的计量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计量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提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修改《计量法》是计量司当前的工作重点,目前我们已将《计量法》的修正案正式报送国务院。与新修订的《计量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已开始启动。
二是,政府部门致力于构建比较完善的计量技术保障体系,为各项计量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全国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七个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市、县级计量院(所),授权的专业计量站等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约四千多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计量技术保障体系,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各个领域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要求。
三是,配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组织地方在全国范围内围绕百姓关心的民生计量等热点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的计量监管工作,为百姓生活创造良好的计量环境。如2002年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2003年组织开展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2004年组织开展了餐饮业计量专项整治;2005年组织开展了粮食、棉花收购市场和煤矿计量专项整治;2006年组织开展了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专项整治等。这一系列的计量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为百姓的衣食住行等活动创造了良好的计量氛围,同时也提高了计量的社会认知度。
此外,我们还针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电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重点计量器具和米、面、油等定量包装商品,定期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通过抽查规范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从源头上保障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准确。同时,政府计量部门也非常重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保证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2006-11-02 10:28:21)
网友:在其他媒体上看到介绍我国自主研制原子钟事宜,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2006-11-02 09:36:26)
宣司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自主研制的“激光冷却铯原子喷泉时间频率基准”的不确定度达到8.5×10-15,相当于350万年不差1秒。目前国际上只有法国、美国和德国独立研制成同类的实验室型原子钟,这标志着我国时间频率计量研究已进入世界最先进水平的行列,体现了我国科学研究、实验能力和工艺技术的水平。 (2006-11-02 10:25:49)
网友:宣司长,您好! 1.我们全国计量所在一些检定数量小、设备昂贵的计量标准上存在重复建标现象较多,这样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业的混乱,几乎出现和市场上卖菜一样争抢现象。能否考虑进行一下资源整合!
2.基层计量工作者消息闭塞,比如今年9月8日实施的新的加油机检定规程,直到现在上面也没有宣贯,也没有下文,我们到10月份才知道有新规程了。能否以后发布检定规程时,考虑要求各省必须宣贯!
3.基层计量所现在普遍标准器比较陈旧,相对落后。但是基层经济能力有限,无能力上先进设备仪器。能否考虑全国对计量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设备普查,淘汰落后设备,政府出资配备先进标准器!
4.基层计量工作上行政干预现象还存在,能否在保证独立性、公正性方面加大力度! (2006-11-01 17:38:38)
宣司长:我同意您第一个问题的观点,计量机构的资源一定要整合。目前,各地方都加大了整合力度,如湖南省出台了具体规定,优化建设方案,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其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国家局已组织对新的加油机检定规程进行了宣贯。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重要的、影响大的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宣贯到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
我国的财政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装备的更新主要还是应当依托地方政府。
对于问题4,请网友谈得再具体一些,我们会有针对性的积极处理。 (2006-11-02 10:24:08)
网友:宣司长你好:
1、重复一个问题,《计量法》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喊叫了多少年了要修改,为什么还一直得不到修改?是不是总局不够重视?
2、原有的《计量法》中,许多恶劣的违法行为没有制裁条款,特别是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很难制裁。另外,老《计量法》对违法分子制裁的力度微乎其微,罚款1000-2000元,违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让非法分子毫不畏惧。能否在新法中注意加大打击各种计量欺诈行为的力度,起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3、使用的计量器具(加油机)在检定周期内,准许使用。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计量误差经过再次检定为“超差”,不合格,要罚款。加油机没有动过,铅封和芯片一切完好,不存在计量作弊的情况下,执法机关罚款对不对?有无法律依据?
4、许多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经检查出现不合格问题,要没收违法所得。但计算违法所得要按一个季度或半年计算是否合理。无法取得这台计量器具是多会儿开始出现失准问题的证据,能否计算违法所得?
谢谢! (2006-11-01 18:40:34)
宣司长:
我局非常重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已于去年将计量法修改草案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该草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
现行计量法对有关计量违法行为,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没有进行调整,对有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这些问题我们已在计量法修订草案中予以了考虑。
执法人员对加油机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是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重要的是要分清责任,谁的问题谁负责。
关于计量违法所得的计算,您可以直接咨询我局法规司。(2006-11-02 10:22:14)
网友:宣司长你好,请问
1.管理咨询机构(企业法人性质)从事计量认证咨询、实验室认可咨询需要在当地省级质检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吗?
2.管理咨询机构(企业法人性质)从事计量认证咨询、实验室认可咨询需要在当地省级质检部门申请备案吗?
3.如果需要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干涉怎么办? (2006-11-02 09:38:57)
宣司长:您好,这个问题我在上个问题已经答复过,请参考。 (2006-11-02 10:07:45)
网友:宣司长你好,请问:
1.现在许多行业(如医疗、司法鉴定、建设、公路、药检等行业、农业、地矿) ,基本上都有检测机构,但大多数没有通过计量认证,地方上的质检部门为何不管?
2.地方上的质检机构个别人员或所属协会,在搞计量认证咨询,合法?还是合理?还是公平? (2006-11-02 09:41:09)
宣司长:有关计量认证工作,请直接向总局认监委咨询。 (2006-11-02 10:06:44)
网友:宣司长您好!
能否考虑取消内部标准器与标准器间量值传递检定时的收费,我们所又的标准每年的检定费用比收的费用还高,可我们地域偏僻这样的标准不建又不行。 (2006-11-01 17:43:43)
宣司长:这个问题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国家收费标准是用于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收费。 (2006-11-02 10:03:58)
网友:1、加油机、电子秤作弊成灾,是否与型式批准不科学有关。
2、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仍然那么多,能管的过来吗。政府不应为技术机构争利益设这么多强制项目。
3、校准也应该强制管理吗。企业的事为何政府都要管,是否是利益问题。
4、法定机构开展校准,这是不公平竞争,因为这些机构靠的是财政建立标准或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义务,与一般商业检定机构起点不一样,法定机构应退出校准领域。
5、强制检定费用应该免费,因为这些机构都是依法设置,经费理应有国家在财政中支出。经营者已依法纳税,不应再承担国家要做得事所需的费用。
6、现在很多计量管理部门的处长、科长和科员都没搞过计量技术工作,对计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都一问三不知。计量工作是技术活,管理人员不懂技术只能是瞎管,希望国家质检局对计量部门人员查查技术背景,有多少真真从事过计量检定工作。 (2006-11-02 07:12:55)
宣司长:型式批准是国际惯例,我国对加油机衡器进行型式批准的规定和程序与国际文件、国际建议基本一致。现在发现一些作弊现象,主要是使用中少数不法分子与使用者勾结,从事作弊活动,谋取不义之财。今后质监部门将加大对生产和使用领域的计量监督。
目录的制定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制定的,我们将随着计量法的修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我们制定目录本身是为了保护包括老百姓在内的各方利益,与技术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无关,因为技术机构检定收费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
校准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方式,通过采用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节能降耗,企业应当自我加强计量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是计量技术机构,有向社会开展校准的能力,应当鼓励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实施强制检定项目的计量标准建设,与校准服务市场竞争不产生矛盾。(2006-11-02 09:57:50)
网友: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举世闻名,请司长介绍一下计量工作的发展历程。 (2006-11-02 09:31:48)
宣司长:众所周知,历史上,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即颁布诏书(立法),统一度量衡,规定由国家建立计量标准,对民间商贸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周期性的强制检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这是有历史记载的第一部计量法,由此建立了中国古代的计量法制管理。
秦以后两千多年,历朝历代,基本沿用秦制。新中国成立后,也高度重视计量。考虑到,现代计量是实现测量单位统一和保证测量的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同时,现代计量也是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因此,中国政府对计量实行了严格的法制管理。发展到今天,计量工作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量法律体系和计量技术保障体系。(2006-11-02 09:33:58)
网友:宣司长:您好!
请问“房屋面积测量站”就是房管部门的测绘大队出具的《面积测量报告》是否是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如果是,那么“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可???只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购房者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2006-11-02 09:10:14)
宣司长: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需要经过计量认证或资格认可,您可以直接咨询我局认监委。 (2006-11-02 09:30:07)
宣司长: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在线互动,希望通过这个活动与各位网友就计量工作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沟通,并听取各位网友对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6-11-02 09:29:46)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计量是整个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和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计量必须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同步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各个领域中测量量值的准确可靠并与国际一致,从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需要。
没有计量,就无法保证科技创新、质量控制、公平交易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监控、资源保护中各种测量的有效性,也就无法保证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从而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下面计量司宣湘司长就“关注计量工作,发挥计量作用”接受在线访谈。
各位网友可以开始向嘉宾提问。欢迎大家参与!(2006-11-02 09:28:54)
宣湘,男,汉族,1948年1月生,江苏东台人,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
计量司宣湘司长11月2日上午9:30至11:00接受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02 11:08:13)
宣司长:感谢各位网友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改造工作即将结束,今后类似的活动将形成制度化,各位网友可以随时登陆总局网站计量司主页,给我们留言,我们将及时给予回复。希望各位网友继续关心、支持计量工作。谢谢大家! (2006-11-02 11:07:24)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宣司长百忙之中来到总局网站接受在线访谈!谢谢宣司长!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2006-11-02 11:06:39)
网友:随着我国计量校准制度的建立,我国政府对计量校准机构将如何管理? (2006-11-02 10:42:09)
宣司长:我国正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准机构的行为进行管理。 (2006-11-02 10:58:47)
网友:宣司长: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计量所工作人员。我们国家计量强制检定这块一直受检不是很高,尤其是在秤器、医疗器械上,很多人不是不想检主要还是检定费的问题。能否考虑转变方式强检这块费用由国家财政划拨,计量检定工作是政府的公益性检测,为的是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由国家财政划拨检定费用,受检率会大大提高。 (2006-11-01 17:15:10)
宣司长:
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进行强制检定,这是不容置疑的,受检率不应受检定收费的影响。就目前国家的财政状况,计量检定还暂时做不到国家财政拨款,而且国外的计量检定也都是收费的。 (2006-11-02 10:58:37)
网友:《计量法》正在修订,请问:新修订的《计量法》有什么重大改动? (2006-11-02 10:40:23)
宣司长:经反复研究,《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第一,调整立法体例,母法与子法合并。一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将有关计量行为的基本规范全部容纳入《计量法》中。为此,修改稿将现行《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等部分现行计量行政法规合并,以提高新《计量法》的可操作性。
二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依法设立的各项行政许可都做出明确和较具体的规定,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有效性。
第二,调整适用范围,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同时监管。为了弥补现行《计量法》为器具法的不足,此次修订专门增加一章,即第六章“商贸计量”,对商品量的计量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经营者的计量责任、现场交易的计量要求、公平秤的管理、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管理等做出规定。
第三,调整管理方式,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或需要市场调节的,交由企业管理或市场调节,包括:一是企业内部建立、使用计量标准,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考核,也不实施强制检定;二是校准制度的建立,使得企业使用的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完全交由企业自主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做过多干涉;三是取消了计量器具修理许可制度,取而代之是强化了计量器具修理后的监督;四是取消了部门及地方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及备案制度,避免由于部门、地方规程制定中尺度把握不一,带来计量管理中出现的部门、地方保护问题等等。
第四,调整目录管理模式,将原来的三个目录合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在两个环节对计量器具实施管理,一是生产环节,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一是在使用环节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管理。
第五,调整量传方式,检定和校准并行。除保留现行《计量法》中对部分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法》修订稿中称之为检定)以外,其他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包括原来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标准器具均实施校准管理。
第六,强化标准物质的管理。现行《计量法》未对标准物质的计量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只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将标准物质定义为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管理方式参照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考虑到标准物质与一般意义上的计量器具存在较大差别和其在量值传递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此次修改在《计量法》中明确规定了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方式,包括有证标准物质的审批和制造有证标准物质能力核准。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 (2006-11-02 10:56:20)
网友:宣司长:您好!我是一名稽查人员,《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加油站及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并要求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但我们检查中发现加油站及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的计量人员未进行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计量管理工作很薄落,使用的计量器具除燃油加油机能定期检定外,其他的计量器具就形同虚设,有的甚至根本不用计量器具,凭感官实施,更有的使用的计量器具用虚假的检定证书应付检查。希望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管,特别是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授权的管理,杜绝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谢谢! (2006-10-31 17:07:17) (2006-11-02 09:33:29)
宣司长:关于加油站的管理,我局2003年专门发布了《加油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的计量专项整治。目前,从总体讲,我国加油站的管理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正在进一步加大对加油站的计量监管力度。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建议您最好与当地的计量行政部门一起加以研究并寻找解决方案。 (2006-11-02 10:54:40)
网友:非常感谢宣司长的回答,未来的"十一五",计量工作有那些规划呢!下一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计量工作将在那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呢! (2006-11-02 10:44:44)
宣司长:国家质检总局已制定了“十一五”规划,计量工作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计量司将加强民生计量、能源计量等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11-02 10:52:42)
网友:宣司长:您好!
刚才看到了你对有关《计量法》的修改进程的说明,这多少给了我们从事计量工作的同志一些希望,不管是快还是慢,总比没有做要强!我想要说的是国家法制计量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过去秦始皇就知道统一度量衡的重要性,下令强制推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而我们现在呢,总体上感觉计量工作有些弱化。就拿一个木杆称来说吧,搞了这么多年的取消还是取消不了,就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有不接受检定的情况,就是检定了连检定费也收不全,因为计量法的处罚额度太低,甚至还没有检定费高,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就更不要说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让使用者自觉的检定校准了!
希望国家总局切实的重视计量工作,一是加大对计量检定资源的整合,适当向基层局倾斜投入;二是加大对系统内和企业从事计量工作人员的培训;三是加快《计量法》的修改进度,因为那是一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006-11-02 10:46:31)
宣司长:感谢您对计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很好,我们将认真研究。 (2006-11-02 10:50:21)
网友: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好多商品,特别是食品都是预先包装好的,看不见称量过程,这类商品的计量准确吗? (2006-11-02 10:39:24)
宣司长: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类商品也被称作定量包装商品,就是预先包装好并明示净含量的商品,消费者一般无法看到称量和包装过程。2005年,我国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此类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标注净含量,并对净含量标注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以及单件允许短缺量和超过允许短缺量商品的件数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可在我局网站上查阅相关规定。只要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些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应该是准确的,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另外,我们在此也提醒消费者,从2001年4月起,我国参照欧盟做法,建立了我国的定量包装商品的“C”标志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就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评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该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合格,可以在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含义就是“计量合格”。获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将“C”标志标于净含量之前或者之后。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一些带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已经摆上各个商场的柜台,消费者购买带有“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就不必再为“缺斤短两”而担心了。
此外,我们每年都组织有关省、市针对部分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工作,以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计量控制能力,重视计量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06-11-02 10:47:31)
网友:宣司长你好:
1.据我所了解,西部欠发达地区地县两级“计量检定、计量测试”机构的设备、人员达不到“正常运转的情况”,出现人员不专业,设备落后等现象,企业申请检定或校准要么做不了,不了了之;要么出据虚假检定证书(证书上只标合格,没有检定依据、环境、温度、检定数据等),这个现象还比较普遍,怎么办?而且这样的地县两级“计量检定、计量测试”机构也获得了计量认证,同时在依法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是...... (2006-11-02 10:19:12)
宣司长:地县两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从事量大面广的强制检定工作,高精度的校准、测试不应是主业。您反映的问题最好具体明确,对违规违纪行为,我们一贯坚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6-11-02 10:45:41)
网友: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汽车量急速增加,油价上涨很快,加油机的加油量准确吗? (2006-11-02 10:36:26)
宣司长:对加油机的监管是我们非常看重的一项工作,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加油机的产品质量,杜绝利用加油机实施各种形式的作弊,我们严格规范了加油机的型式评价,加油机生产企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以及加油机的强制检定工作。2002年我们还专门组织了对加油站的专项整治,2006年又布置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性能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对上述这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目前,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应该说是比较稳定的。消费者在加油站加油时,判断加油量是否准确:一要看加油机是否贴有有效的彩色合格标志;二要看流量计铅封是否完好(全国统一用高科技防伪铅封);三要看加油机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今年我们又对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进行了修订,要求:从今年9月8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加油机必须加装防作弊芯片,这些芯片由专门公司生产,这项措施将会有效地制止加油站作弊问题。(2006-11-02 10:37:55)
网友:宣司长你好!
1. 想了解一個問題,我們經常收到一些以“中國質量技朮監督”為名義的人,要求我們公司匯款給他們,說什么刊登什么廣告吧!又說是國家質量技朮監督局的年度質量統計及調查什么的。請問你們有這樣的要求要我們這些企業參加的嗎?謝謝您的回答!費用由4500至24000不等,還是說可以幫我們打6折呢?這個我們公司確實需要參加這個嗎? (2006-11-02 10:30:38)
宣司长:政府部门不会这样做的,请不要轻信。 (2006-11-02 10:34:57)
网友:宣司长,您好!请问:对于停车场的计价收费系统(类似电话计时收费系统)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检定?作为贸易结算的停车计量收费系统要不要纳入强制检定范围,国家有无相关规定? (2006-11-02 10:20:40)
宣司长:您提的第一个问题在前面网友的提问中已经回答了。我局非常重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已于去年将计量法修改草案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该草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的计价收费系统目前尚未列入国家强检目录,暂不具备强检条件。但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调研并认真加以研究。(2006-11-02 10:32:52)
网友:宣司长你好:
1、许多计量器具检定费用过高,尤其是企业使用的普通低价格计量器具,几个周期后检定费用比买一台新的也贵,导致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逐年下降很多。
2、有些计量器具如市场用小衡器基层质检部门不愿意检定,收费低,管理也没人好好管。小商品市场和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计量器具作弊现象很严重。
3、强检计量器具管理起不到强检作用,严格区分比较难,很不严肃。 (2006-10-31 18:33:24)
宣司长:计量器具的检定,是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对于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是根据检定过程中的人员、设备等经科学论证计算出来的。计量器具检定费用,与计量器具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新的计量器具使用一段时期后,其量值可能会发生飘移。因此,检定是必须的。
集贸市场衡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个别地区可能是存在的,许多地方有好多好的经验和作法,如:上海、江苏、浙江等政府出资,统一配备衡器,由市场的主办者统一负责管理,负责申请检定,有些地方检定费用由政府支付,这种管理方式解决了集贸市场衡器监管难的问题。我们也在着手制定可行的制度,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 (2006-11-02 10:32:13)
网友:
计量工作与百姓的生活也息息相关,政府在计量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老百姓的利益? (2006-11-02 10:26:44)
宣司长:一是,政府部门致力于建立尽可能完善的计量法律制度,为百姓生活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1985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计量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随后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近70件)。为规范市场计量活动,保证公平交易,保护百姓切身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对计量特别是我国的计量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计量法》的修改工作已经提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修改《计量法》是计量司当前的工作重点,目前我们已将《计量法》的修正案正式报送国务院。与新修订的《计量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已开始启动。
二是,政府部门致力于构建比较完善的计量技术保障体系,为各项计量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全国计量技术机构包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七个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市、县级计量院(所),授权的专业计量站等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约四千多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计量技术保障体系,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各个领域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的要求。
三是,配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组织地方在全国范围内围绕百姓关心的民生计量等热点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的计量监管工作,为百姓生活创造良好的计量环境。如2002年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2003年组织开展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2004年组织开展了餐饮业计量专项整治;2005年组织开展了粮食、棉花收购市场和煤矿计量专项整治;2006年组织开展了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专项整治等。这一系列的计量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为百姓的衣食住行等活动创造了良好的计量氛围,同时也提高了计量的社会认知度。
此外,我们还针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电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重点计量器具和米、面、油等定量包装商品,定期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通过抽查规范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从源头上保障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准确。同时,政府计量部门也非常重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保证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2006-11-02 10:28:21)
网友:在其他媒体上看到介绍我国自主研制原子钟事宜,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2006-11-02 09:36:26)
宣司长: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自主研制的“激光冷却铯原子喷泉时间频率基准”的不确定度达到8.5×10-15,相当于350万年不差1秒。目前国际上只有法国、美国和德国独立研制成同类的实验室型原子钟,这标志着我国时间频率计量研究已进入世界最先进水平的行列,体现了我国科学研究、实验能力和工艺技术的水平。 (2006-11-02 10:25:49)
网友:宣司长,您好! 1.我们全国计量所在一些检定数量小、设备昂贵的计量标准上存在重复建标现象较多,这样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业的混乱,几乎出现和市场上卖菜一样争抢现象。能否考虑进行一下资源整合!
2.基层计量工作者消息闭塞,比如今年9月8日实施的新的加油机检定规程,直到现在上面也没有宣贯,也没有下文,我们到10月份才知道有新规程了。能否以后发布检定规程时,考虑要求各省必须宣贯!
3.基层计量所现在普遍标准器比较陈旧,相对落后。但是基层经济能力有限,无能力上先进设备仪器。能否考虑全国对计量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设备普查,淘汰落后设备,政府出资配备先进标准器!
4.基层计量工作上行政干预现象还存在,能否在保证独立性、公正性方面加大力度! (2006-11-01 17:38:38)
宣司长:我同意您第一个问题的观点,计量机构的资源一定要整合。目前,各地方都加大了整合力度,如湖南省出台了具体规定,优化建设方案,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其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国家局已组织对新的加油机检定规程进行了宣贯。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重要的、影响大的计量检定规程组织宣贯到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
我国的财政体制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计量技术机构装备的更新主要还是应当依托地方政府。
对于问题4,请网友谈得再具体一些,我们会有针对性的积极处理。 (2006-11-02 10:24:08)
网友:宣司长你好:
1、重复一个问题,《计量法》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喊叫了多少年了要修改,为什么还一直得不到修改?是不是总局不够重视?
2、原有的《计量法》中,许多恶劣的违法行为没有制裁条款,特别是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很难制裁。另外,老《计量法》对违法分子制裁的力度微乎其微,罚款1000-2000元,违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让非法分子毫不畏惧。能否在新法中注意加大打击各种计量欺诈行为的力度,起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3、使用的计量器具(加油机)在检定周期内,准许使用。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计量误差经过再次检定为“超差”,不合格,要罚款。加油机没有动过,铅封和芯片一切完好,不存在计量作弊的情况下,执法机关罚款对不对?有无法律依据?
4、许多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经检查出现不合格问题,要没收违法所得。但计算违法所得要按一个季度或半年计算是否合理。无法取得这台计量器具是多会儿开始出现失准问题的证据,能否计算违法所得?
谢谢! (2006-11-01 18:40:34)
宣司长:
我局非常重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我们已于去年将计量法修改草案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该草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意见。
现行计量法对有关计量违法行为,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没有进行调整,对有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这些问题我们已在计量法修订草案中予以了考虑。
执法人员对加油机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是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重要的是要分清责任,谁的问题谁负责。
关于计量违法所得的计算,您可以直接咨询我局法规司。(2006-11-02 10:22:14)
网友:宣司长你好,请问
1.管理咨询机构(企业法人性质)从事计量认证咨询、实验室认可咨询需要在当地省级质检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吗?
2.管理咨询机构(企业法人性质)从事计量认证咨询、实验室认可咨询需要在当地省级质检部门申请备案吗?
3.如果需要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干涉怎么办? (2006-11-02 09:38:57)
宣司长:您好,这个问题我在上个问题已经答复过,请参考。 (2006-11-02 10:07:45)
网友:宣司长你好,请问:
1.现在许多行业(如医疗、司法鉴定、建设、公路、药检等行业、农业、地矿) ,基本上都有检测机构,但大多数没有通过计量认证,地方上的质检部门为何不管?
2.地方上的质检机构个别人员或所属协会,在搞计量认证咨询,合法?还是合理?还是公平? (2006-11-02 09:41:09)
宣司长:有关计量认证工作,请直接向总局认监委咨询。 (2006-11-02 10:06:44)
网友:宣司长您好!
能否考虑取消内部标准器与标准器间量值传递检定时的收费,我们所又的标准每年的检定费用比收的费用还高,可我们地域偏僻这样的标准不建又不行。 (2006-11-01 17:43:43)
宣司长:这个问题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国家收费标准是用于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收费。 (2006-11-02 10:03:58)
网友:1、加油机、电子秤作弊成灾,是否与型式批准不科学有关。
2、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仍然那么多,能管的过来吗。政府不应为技术机构争利益设这么多强制项目。
3、校准也应该强制管理吗。企业的事为何政府都要管,是否是利益问题。
4、法定机构开展校准,这是不公平竞争,因为这些机构靠的是财政建立标准或依靠行政命令开展义务,与一般商业检定机构起点不一样,法定机构应退出校准领域。
5、强制检定费用应该免费,因为这些机构都是依法设置,经费理应有国家在财政中支出。经营者已依法纳税,不应再承担国家要做得事所需的费用。
6、现在很多计量管理部门的处长、科长和科员都没搞过计量技术工作,对计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都一问三不知。计量工作是技术活,管理人员不懂技术只能是瞎管,希望国家质检局对计量部门人员查查技术背景,有多少真真从事过计量检定工作。 (2006-11-02 07:12:55)
宣司长:型式批准是国际惯例,我国对加油机衡器进行型式批准的规定和程序与国际文件、国际建议基本一致。现在发现一些作弊现象,主要是使用中少数不法分子与使用者勾结,从事作弊活动,谋取不义之财。今后质监部门将加大对生产和使用领域的计量监督。
目录的制定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制定的,我们将随着计量法的修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我们制定目录本身是为了保护包括老百姓在内的各方利益,与技术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无关,因为技术机构检定收费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
校准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方式,通过采用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节能降耗,企业应当自我加强计量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是计量技术机构,有向社会开展校准的能力,应当鼓励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实施强制检定项目的计量标准建设,与校准服务市场竞争不产生矛盾。(2006-11-02 09:57:50)
网友: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举世闻名,请司长介绍一下计量工作的发展历程。 (2006-11-02 09:31:48)
宣司长:众所周知,历史上,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即颁布诏书(立法),统一度量衡,规定由国家建立计量标准,对民间商贸用的度量衡器具进行周期性的强制检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这是有历史记载的第一部计量法,由此建立了中国古代的计量法制管理。
秦以后两千多年,历朝历代,基本沿用秦制。新中国成立后,也高度重视计量。考虑到,现代计量是实现测量单位统一和保证测量的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同时,现代计量也是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因此,中国政府对计量实行了严格的法制管理。发展到今天,计量工作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量法律体系和计量技术保障体系。(2006-11-02 09:33:58)
网友:宣司长:您好!
请问“房屋面积测量站”就是房管部门的测绘大队出具的《面积测量报告》是否是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如果是,那么“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可???只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购房者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怎么办??? (2006-11-02 09:10:14)
宣司长:房屋面积测量站是否需要经过计量认证或资格认可,您可以直接咨询我局认监委。 (2006-11-02 09:30:07)
宣司长: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在线互动,希望通过这个活动与各位网友就计量工作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沟通,并听取各位网友对计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06-11-02 09:29:46)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计量是整个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和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计量必须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同步发展,才能保证我国各个领域中测量量值的准确可靠并与国际一致,从而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需要。
没有计量,就无法保证科技创新、质量控制、公平交易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监控、资源保护中各种测量的有效性,也就无法保证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从而无法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下面计量司宣湘司长就“关注计量工作,发挥计量作用”接受在线访谈。
各位网友可以开始向嘉宾提问。欢迎大家参与!(2006-11-02 0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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