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 四川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旺苍县蜀山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1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督抽样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18.3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4.3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4月12日,该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4万元、罚款16.47万元的处罚。
二、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都龙桥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3日,该局在组织市级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抽样送检,经检验,其闪点(闭口)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购进该批次车用柴油7吨,案发时已销售完毕,销售共计4.99万元。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3月7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4.99万元。
三、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资阳新源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案
2月22日,该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12月13日,2022年1月13日、1月20日、1月24日,在电子标签扫描仪显示车用气瓶已超期未检验不能充装或系统显示异常的情况下,先后5次对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5)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3月30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四、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剑南镇丽之健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1月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经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召集老年群体到场,以播放宣传片、讲课、现场体验、购买使用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推销,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新型冠状病毒及预防癌症等功效。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79台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货值119.74万元。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部罚款50万元。
五、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蓬安县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1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网络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于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一则题为“开展碳-13呼气试验,呼口气就能查出胃病”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和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广告语,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院罚款10万元。
六、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1年12月10日,该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使用名为“尤军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的账号发布“翼直播-尤军直播”。视频中展示童颜提拉真人案例对比图片,并介绍“尤立美面雕”是该医院独创医疗技术。另查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通过“成都天使之翼整形医院”微信视频号发布“秦主任答疑时间瘦脸针畸形警告-注射医生秦志慧瘦脸针肉毒素”。视频中通过区分不同品牌肉毒素存在功效差别的形式变相推销“肉毒素”,该“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3月23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七、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美尔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月16日,该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监测线索,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宣传页面中标明的“四大核心成分”(1.龙胆根提取物,2.积雪草提取物,3.燕麦提取物,4.二裂酵母发酵溶孢滤液)与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产品描述不相符;另有一栏宣传页面功效注明“修护皮肤屏障、光电抗衰术后维稳修护、补水保湿、美白维稳”,与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预期用途不一致。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3月31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八、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韩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1月2日,该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好皮肤到韩美”“大眼睛小翘鼻”“中国整形实力派”等户外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不符;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超出其经营范围;现场还查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氯化钙”的行为。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4月8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27.78万元。
案例九、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源县天天乐健康生活馆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七味通脉紫苑牌沙乌胶囊”的广告内容“服用七味通脉胶囊后,激发正气要把邪气赶走。那么邪气就要顽强抵抗,这时正气不足,而邪气旺盛。当然会有各种不适反应出来。当逐渐服用,体内慢慢累积很多气血的时候,这时的病邪就会逐渐赶出体外”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横幅、制作产品PPT及视频等方式,主要向老年人开展产品宣传。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月17日,该局对该馆罚款3万元。
今年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旺苍县蜀山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1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液化石油气监督抽样中,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抽样送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以6300元/吨的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18.3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4.3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4月12日,该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4万元、罚款16.47万元的处罚。
二、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都龙桥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3日,该局在组织市级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抽样送检,经检验,其闪点(闭口)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购进该批次车用柴油7吨,案发时已销售完毕,销售共计4.99万元。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3月7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4.99万元。
三、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资阳新源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案
2月22日,该局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为超期未检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12月13日,2022年1月13日、1月20日、1月24日,在电子标签扫描仪显示车用气瓶已超期未检验不能充装或系统显示异常的情况下,先后5次对车用气瓶充装CNG天然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5)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3月30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四、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剑南镇丽之健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1月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经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召集老年群体到场,以播放宣传片、讲课、现场体验、购买使用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推销,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新型冠状病毒及预防癌症等功效。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79台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货值119.74万元。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部罚款50万元。
五、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蓬安县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1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网络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于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一则题为“开展碳-13呼气试验,呼口气就能查出胃病”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和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广告语,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院罚款10万元。
六、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1年12月10日,该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使用名为“尤军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的账号发布“翼直播-尤军直播”。视频中展示童颜提拉真人案例对比图片,并介绍“尤立美面雕”是该医院独创医疗技术。另查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通过“成都天使之翼整形医院”微信视频号发布“秦主任答疑时间瘦脸针畸形警告-注射医生秦志慧瘦脸针肉毒素”。视频中通过区分不同品牌肉毒素存在功效差别的形式变相推销“肉毒素”,该“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3月23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七、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美尔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月16日,该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监测线索,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宣传页面中标明的“四大核心成分”(1.龙胆根提取物,2.积雪草提取物,3.燕麦提取物,4.二裂酵母发酵溶孢滤液)与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产品描述不相符;另有一栏宣传页面功效注明“修护皮肤屏障、光电抗衰术后维稳修护、补水保湿、美白维稳”,与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预期用途不一致。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3月31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
八、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韩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1月2日,该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好皮肤到韩美”“大眼睛小翘鼻”“中国整形实力派”等户外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不符;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超出其经营范围;现场还查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氯化钙”的行为。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4月8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27.78万元。
案例九、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源县天天乐健康生活馆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12月22日,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七味通脉紫苑牌沙乌胶囊”的广告内容“服用七味通脉胶囊后,激发正气要把邪气赶走。那么邪气就要顽强抵抗,这时正气不足,而邪气旺盛。当然会有各种不适反应出来。当逐渐服用,体内慢慢累积很多气血的时候,这时的病邪就会逐渐赶出体外”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横幅、制作产品PPT及视频等方式,主要向老年人开展产品宣传。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月17日,该局对该馆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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