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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年06月29日 09:40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6/379162.html

今年来,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采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2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对湖南某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勾兑原醋汁进行白醋、米醋生产和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食品添加剂“I+G”(呈味核苷酸二钠)等行为。该局对涉案7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其中4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的国家食品安全推荐性标准。经查明,涉案的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560元,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货值金额20893.6元,违法所得11086.5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添加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酱油、白醋等共计3885瓶、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3件,没收违法所得11086.54元,罚款43787.2元。

案例二、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乡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1年11月17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安乡县某加油站加油机存在较大计量误差。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现场正在使用的3台加油机进行了检定。经检定,当事人的一台加油机三次检定误差值分别为2.1%、1.9%、1.9%,超过了法定误差。经查明,当事人从发现加油机故障至消费者投诉之日累计销售油量为2112.60升,总累计销售金额为15000元。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三、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学生用品专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澧县某学生用品专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2盒“搞笑薄荷糖”(内装36小盒),小盒外包装上标注有“老司机含片”“后悔药”“变温柔颗粒”等字样,其外包装上未标示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九)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搞笑薄荷糖”36盒,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

案例四、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21年10月14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指出石门县某加油站被抽检的0#车用柴油所检项目中闪点不合格。经查,上述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1.6吨(1904L),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4.8元/L,销售金额9139.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39.2元,并处罚款18278.4元。

案例五、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1年9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饮料产品上的微信扫码抽奖活动存在虚假内容。经查明,该饮料产品上的有奖销售广告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当事人在饮料产品的广告宣传信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自行变更活动的奖项设置,造成产品标注有“最高166元”红包奖信息而实际最高金额红包奖仅为88元。同时,当事人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0.1元红包奖”的兑奖条件且设置了多项不合理的兑奖附加条件,影响消费者兑奖。

当事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姚某江等人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水产品案

2021年10月11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指出姚某江鱼行销售的财鱼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调查,当事人姚某江从沅江南大膳镇鱼商贩王某先处共购进财鱼614.5kg,购进价格大财鱼20.4元/kg,小财鱼18元/kg,合计共1227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1642.5元(销售中死亡财鱼22.5kg)。为查清来源,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追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财鱼最终来源于沅江南大膳镇水产品养殖户龙某其。龙某其归案后承认所养殖的此批财鱼中加入了禁用药物呋喃唑酮,并供述该药物是从当地童某霞所开的药店购入。据童某霞交待,她多次向当地水产养殖户提供此类药物。该局将该情况通报至沅江市食安办。该案涉及的水产品养殖户龙某其、药店经营者童某霞、鱼商贩王某先、经营户姚某江四人均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

案例七、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5月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津市市某液化气站进行特种设备专项检查,通过常德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4月21日和29日存在对逾期未检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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