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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05月11日 10:34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5/376636.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于4月26日公开发布了一批具有较高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以下是广西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广西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关于桂林市觅源纪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杭白菊”产品的举报。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不在浙江省桐乡市现辖行政区域内,未获“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

2021年8月5日,临桂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五彩果蔬公司内8#、9#车间二楼,不在“杭白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也未获准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从桐乡新和保健品有限公司(已获准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进杭白菊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汨罗市珍缘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通过汨罗市珍缘堂中药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进行网络销售。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为37177.80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生产经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64.60元,处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加大对知识产权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生产经营企业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加大对生动的事实案例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运用知识产权的理念,为基层开展地理标志执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2: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7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百色市城区市面上流通含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标识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当事人涉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日,当事人通过中山市禄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定制印刷了20万(12卷)张含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标识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签,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生产了1400件(24瓶/件)含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标识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剩余7.5卷标签。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以23元/件的价格销售300件含有上述标志的350ml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给百色市山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百色市山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35元/件的价格销售210件给右江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剩余90件被广西百色市澄碧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召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生产了1400件含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标识350ml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赠送1100件,对外销售300件(召回90件,实际销售210件),销售的货值金额4830元,违法所得4830元。

另查明,“”标识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并于2021年3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公告号:第412号)。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包装其生产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办案机构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百澄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含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标签7.5卷;2.没收违法所得4830元;3.处违法所得2.5倍即12075元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件属于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具有特定的意义,以中共中央宣传部名义登记,专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擅自使用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在商品包装上,应当予以相应处罚。

案例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来信投诉,称微信公众号“建发丨南宁五象”发布了名为《双节邂逅礼献今宵于城央高处,礼遇圈层所向》的推广文章,文中含有“2月12-15日,元宵&情人节双节献礼,网红冰墩墩空降五象和悦营销中心,到访即领取冰墩墩……”等内容。2月17日上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文章提及的“南宁·五象和悦”营销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营销中心前台左侧放置了一个宣传展架,展架内容含有“建面有好礼冰墩墩限时领”、“2月12日-2月15日到访营销中心转发指定活动朋友圈1则并定位项目地址即可领取冰墩墩”等字样,会客区右侧营销中心服务台上放置了含有“BEIJING2022”字样的“冰墩墩”形象展示牌。上述广告内容由南宁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相关授权及“南宁·五象和悦”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2月22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稽查局对南宁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相关授权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微信公众号及其经营场所发布“建发·五象和悦”项目宣传内容(包含奥林匹克标志),并赠送来访客户“冰墩墩”钥匙扣兑换券35份。活动期间,该楼盘无销售记录,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及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合计处罚款33000元。

典型意义:“墩墩虽好,用之有道”,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但可以增强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可以告诫商家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导致侵权责任,进而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案例4:柳州市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日三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三江县品悦书店的经营场所销售标有“”标志的熊猫造型、底座标有“冰墩墩”字样的亚克力胖嘟嘟摆件2个;外包装印有类似“”“”图案,里面装有在笔杆印制“冰墩墩按动笔”字样、类似“”图案中性笔的熊猫大盲盒8个;外包装印有类似“”“”图案,里面装有在笔杆上印制类似“”图案“冰墩墩按动笔”字样中性笔的熊猫中盲盒28盒;笔杆印制类似“”图案“冰墩墩按动笔”字样的熊猫按动中性笔106支。2022年3月7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三江县品悦书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18日从南昌市南昌县木木创意文化生活馆购进熊猫大盲盒8盒,已销售了6个,销售货值66元,利润35.4元;熊猫中盲盒笔36盒,已销售8盒,销售货值40元,利润20.8元;熊猫按动中性笔142支,已销售36支,销售货值216元,利润126元。当事人从柳州百货市场购买亚力克胖嘟嘟摆件2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4种商品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14元,违法所得182.2元。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82.2元,罚款16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当事人利用“冰墩墩”“雪容融”主题迎合中小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发孩子们的购买兴趣和欲望,诱导未成年消费者非理智消费。办案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针对侵权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产生了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净化了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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