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假冒服务商标入刑案宣判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十七条将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服务商标入刑”。而原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商品商标”,并不包括“服务商标”,但从2021年3月1日起,对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亦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打击。
近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一案,法院以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宣判。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与案外人周某等未经 “全季酒店”注册商标(服务类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从2021年5月开始,在与注册商标“全季酒店”核准类别相同的行业“酒店”的门头、枕头、床单、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全季酒店”。截止案发,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注册商标权利人支付了8万元赔偿款。
判决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该案是假冒“服务商标”入刑后,我省第一例假冒“服务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案件。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向社会宣示,假冒他人“服务商标”不再仅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及并处罚金。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十七条将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服务商标入刑”。而原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商品商标”,并不包括“服务商标”,但从2021年3月1日起,对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亦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打击。
近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假冒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一案,法院以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宣判。
经审理,被告人李某与案外人周某等未经 “全季酒店”注册商标(服务类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从2021年5月开始,在与注册商标“全季酒店”核准类别相同的行业“酒店”的门头、枕头、床单、牙膏牙刷等物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全季酒店”。截止案发,非法经营数额达6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注册商标权利人支付了8万元赔偿款。
判决认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该案是假冒“服务商标”入刑后,我省第一例假冒“服务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案件。该案的宣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向社会宣示,假冒他人“服务商标”不再仅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及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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