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专利条例》审议通过
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甘肃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46条,保持原条例的章节不变,仍分为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甘肃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了专利发明创造的高质量导向。近年来,甘肃省知识产权事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类专利申请主体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专利申请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考虑到全省60%以上的专利申请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条例》进一步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同时,从高价值专利激励的角度,《条例》首次提出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因专利技术的对外转让关系国家安全,《条例》明确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立足省情进一步强化了专利保护。专利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条例》从甘肃省专利工作需要出发,明确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同时,《条例》对各级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行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局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了调解协议执行力。此外,为了解决专利维权专业性较强、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公益援助,并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三是更加突出专利的实施和运用。长期以来,专利转化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技术创新发明人和企业,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条例》因此提出,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同时,《条例》对甘肃省产学研的具体模式进行了细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条例》从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四是突出了专利服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服务是专利工作链条上的重要环节,为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条例》首先在适用范围及原则方面增加了专利服务的内容,提出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便捷服务”的工作原则。《条例》从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两个角度对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为强化全省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进一步要求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专利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并支持建立各类专利专题数据库,推动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同时,针对甘肃省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偏少、服务产品单一、服务水平偏低的行业现状,《条例》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专利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专利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下一步,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的宣贯工作,确保该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甘肃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46条,保持原条例的章节不变,仍分为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甘肃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了专利发明创造的高质量导向。近年来,甘肃省知识产权事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专利质量提升,《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类专利申请主体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专利申请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考虑到全省60%以上的专利申请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条例》进一步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不得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同时,从高价值专利激励的角度,《条例》首次提出将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应用价值,作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立项、核准、验收及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因专利技术的对外转让关系国家安全,《条例》明确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立足省情进一步强化了专利保护。专利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条例》从甘肃省专利工作需要出发,明确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有关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同时,《条例》对各级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行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局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了调解协议执行力。此外,为了解决专利维权专业性较强、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公益援助,并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三是更加突出专利的实施和运用。长期以来,专利转化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技术创新发明人和企业,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条例》因此提出,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同时,《条例》对甘肃省产学研的具体模式进行了细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条例》从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
四是突出了专利服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服务是专利工作链条上的重要环节,为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条例》首先在适用范围及原则方面增加了专利服务的内容,提出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便捷服务”的工作原则。《条例》从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两个角度对专利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明确。为强化全省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进一步要求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专利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提升专利公共服务可及性,并支持建立各类专利专题数据库,推动全省专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同时,针对甘肃省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偏少、服务产品单一、服务水平偏低的行业现状,《条例》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向专业化和高水平发展,拓展专利投融资、保险、资产评估等增值服务,促进专利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下一步,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的宣贯工作,确保该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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