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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2022年10月28日 08:25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0/383440.html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通建泰利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安装使用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舞台灯光设备案

2022年10月,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北京通建泰利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22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农业大学千人大礼堂安装使用的部分舞台灯光设备涉嫌侵犯商标权利人“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千人大礼堂安装的两款灯具系北京通建泰利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安装,其侵犯了广州市雅江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金额72.47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产品货值金额已符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形象、侵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区域,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案例二: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8日,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在查办王某某违法开设淘单100等空包网站案件时发现,该网站有出售“安能物流”的“空包”单号记录。经查,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2月10日,将尚未使用的安能物流空包单号向外提供,4928个单号被违法空包网站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丘市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虚假交易为主要形式的“刷单炒信”,不但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各类参与刷单炒信的违法主体,整治市场乱象,推动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案例三: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浚县李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7月7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5月30日,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浚县李某某、王某某液化气充装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两个液化气充装点均未悬挂《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等,两处工作人员正在为顾客充装石油液化气,执法人员依法对两处充装点的石油液化气罐以及充装设备等予以扣押。经查,李某某、王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在浚县小河镇康庄村从事液化气非法充装活动。经营期间李某某、王某某收取经营款分别为149.95万元、159.69万元。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保障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活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压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全面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四: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查处漯河市正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2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法对漯河市正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对漯河市正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业务大厅和检测现场进行检查,通过公安部统一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随机调取了该公司对豫L94068、豫LOV316、豫LK7896三辆机动车的现场检验检测视频资料,以及三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核实确认当事人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车辆检测机构为了追求利益,丧失诚信经营意识,车辆检验检测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给道路安全埋下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增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守法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洛阳市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加工经营不合格带肋钢筋案

2022年9月7日,洛阳市伊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加工经营不合格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毫米带肋钢筋8吨、6毫米带肋钢筋17吨、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9.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8日,洛阳市伊滨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加工销售的标称6毫米、8毫米的带肋钢筋随机取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王某某加工销售的标称为8毫米带肋钢筋货值金额7.2万元、标称为6毫米带肋钢筋货值金额7.57万元,合计14.7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洛阳市伊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瘦身钢筋”是将正常钢筋拉长后再用于房屋建设,目的是减少建设成本。钢筋被拉长之后原本延伸性遭到破坏,除了抗震性下降,房子的承重力也会下降,危害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对“瘦身钢筋”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

案例六: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濮阳市恒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8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濮阳市恒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166元;罚款8.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样检验报告,称濮阳市恒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用马铃薯淀粉(土豆淀粉)“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红薯粉条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马铃薯淀粉(土豆淀粉)10箱,违法所得75元;销售“濮水”牌红薯粉条5箱,违法所得91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整体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门峡市陕州区安纳溪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4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门峡市陕州区安纳溪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36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三门峡市陕州区安纳溪幼儿园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食堂有从业人员3人正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全校37名学生提供餐饮服务19天,收取餐费84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正常教学秩序。幼儿园作为餐饮服务的主体,更需注重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案例八:驻马店市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某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22日,驻马店市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平舆县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22日,驻马店市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侯某某违法生产销售卤牛肉处进行检查,在其家和营业场所查获无中文标识生牛肉4112斤、生牛肚843.56斤、熟食牛肉67.1斤、熟食牛肚7.54斤,以及加工使用的亚硝酸钠55袋、色素1箱,当事人不能提供肉品检验检疫手续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侯某某非法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卤肉过程中非法使用亚硝酸钠,涉嫌构成犯罪。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驻马店市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市场监管等部门早在2012年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当事人非法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使用亚硝酸钠卤制牛肉产品,流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查处非法添加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黑窝点”“黑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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