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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年第五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21日 09:28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0/383372.html

新疆市场监管系统稳步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和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劣质燃气具、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虚假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报告等10类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涉及民生领域立案6229件,结案5419件,涉案金额3438.18万元,罚没款6799.53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58起案件或案件线索。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如下:

案例一:博州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6月1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精河县茫丁乡城关村城关五队的某商行库房进行检查,发现“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为涉嫌商标侵权产品,遂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结论为假冒该公司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且该公司并未授权上述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任何标有“RedBuII红牛”商标标识的产品。经查,精河县某商行分两次从伊犁州自然人阿某处以每箱(24罐/箱)118元价格购进448箱“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货值金额5.2864万元,上述经营行为均有微信转账付款凭证和发货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案例二: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用油案

2022年2月28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L/桶菜籽营养油进行抽样,根据ZQJY-2021-W1203191G号检验报告单,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本次检验报告单显示不合格项目溶剂残留量44.7mg/kg,标准指标为≤20mg/kg,该公司生产规格为5L/桶的菜籽营养油共800桶,已全部销售完。检验结果告知和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积极召回622桶,因178桶已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召回的菜籽营养油622桶,没收违法所得0.8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作为人体能量的来源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食用油溶剂残留量超标,会降低油脂卫生品质,危害人体健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本案对当事人采取了顶格行政处罚,有力打击食用油溶剂残留量超标违法行为。

案例三:塔城地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食馆经营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案

2022年6月9日,塔城地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美食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楼大厅内摆放的正在经营使用的水飞蓟籽食用油部分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2022年5月14日,当事人从穆某处购进乌苏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克拉玛依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籽食用油蓝色包装450件(规格为1L/6罐/箱)单价为66元/箱,简易包装(规格为1L/10罐/箱)92箱,单价为110元/箱。置于店内一楼用于炒菜和制作面点,飞蓟籽食用油其外包装和罐体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水飞蓟籽食用油1653罐,处货值金额1.8183万元5倍的罚款9.0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作为餐饮行业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通过查办此案,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厉打击餐饮行业食用油违法行为,积极推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伊犁州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乳业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20日,伊犁州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案件交办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依法对某乳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新疆伊犁某乳业有限公司”网页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4条驼奶产品介绍页面有“可辅助治疗糖尿病、可以有效降低血液中的葡萄糖水平”“驼奶喂养的的小孩身体抵抗力都很好,长大不容易生病”“是横扫肠道腐败的清肠夫”“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有利于降血糖,起到辅助降压的作用”等内容。经查,该公司将公众号交由其销售部负责后很少对其进行指导规范,通过公众号在产品介绍中使用医疗用语涉及治疗疾病的相关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在进行一般食品类广告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内容诱导消费者消费。

 案例五: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案

2022年5月30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刘某生产白酒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现场查获常压锅炉、不锈钢发酵锅、不锈钢蒸酒器等家庭式酿酒设备一套,生产白酒原料(小麦)800公斤,酿造出清香型白酒成品50度40公斤、52度110公斤、54度150公斤,800公斤正在发酵半成品小麦。经查,当事人刘某于2022年2月通过网络购买常压锅炉、不锈钢发酵锅、不锈钢蒸酒器等家庭式酿酒设备一套,从周边的农户处购进小麦1.9吨,于2022年3月起,在其住处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刘某已酿造出清香型白酒成品50度40公斤、52度110公斤、54度150公斤,分别以30元/公斤、40元/公斤、50元/公斤的价格在其妻子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白酒297公斤和原料(小麦)800公斤及相关生产设备,并处货值5倍罚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六: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直播带货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7月19日,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转办涉嫌违法线索,新疆某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棘品食品旗舰店”在进行直播带货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实,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实名注册“棘品食品旗舰店”,并以每小时200元报酬雇佣代理商进行直播带货。2022年7月8日,其代理商在进行直播带货时宣称:“姨妈量不好的,坚持去喝会发现姨妈量的颜色变得鲜亮了,量多了,以前姨妈里面的块块会随着喝沙棘原浆,越来越少,会给你一个相对于来说比较干净的小房子。”当日直播间累计观看人数199人,直播共持续3小时40分钟,某公司以4小时向主播结算报酬,直播间成交金额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普通食品的功能、用途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同内容的直播带货广告,并处罚款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发展迅速,网络主播夸大宣传、知假售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形成有效震慑,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带货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七: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纯净水案

2022年6月24日,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检测计划,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产品规格528m/瓶、抽样数量15瓶、抽样基数1000瓶。经检验,样品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瓶装饮用纯净水1250瓶,销售额为456元,截止2022年7月2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所得0.023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纯净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产品并开展自查,且企业生产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同时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万元,并处罚款0.3万元的处罚决定。

铜绿假单胞菌具有强大的环境适应性和生存能力,是重要的食源性致病菌之一,在我国包装饮用水中要求不得检出。检出的原因主要是水源带入、生产过程中工艺控制不严、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等。通过本案的查处,对当地的食品生产企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也进一步促使企业严格把控生产工艺流程,严把产品质量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

案例八:阿克苏地区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百货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新和县某百货公司经营的白醋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2日,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将货架上待售的17瓶白醋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5日,当事人提供了该批白醋生产商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7月26日出具的召回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从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4元/瓶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白醋120瓶,其中24瓶因外包装异常于4月17日退回供货方。当事人以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出79瓶并提供了销售记录(其中用于抽样10瓶),剩余的17瓶于7月26日被生产商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相关产品实施了召回处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属地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案例九: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原石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5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伊州区某原石烤肉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操作间内调料架上放有部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截止案发日,该餐厅操作间内调料架上“小伙子”辣椒粉已过期140天、“辣太极”干碟蘸料已过期70天、“蒜香烤肉蘸料”已过期19天、“漠里卡”花果茶已过期195天、“醇享”斯可清新甜蜜日记固体饮品已过期28个月,并其中“小伙子”辣椒粉、“漠里卡”花果茶、“醇享”斯可清新甜蜜日记等已开封使用,“辣太极”干碟蘸料4袋中2袋已开封使用,“蒜香烤肉蘸料”3袋中2袋已开封使用。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因此无法核实购进上述过期食品调料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此案的查办,对食品经营者进一步规范,对商户及时清理临期食品、自觉主动进行日常自查进行了培训指导,提高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十:吐鲁番市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化妆品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化妆品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一字型柔芯转眉笔(限用日期:2021.11.26)等12个品种共113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美妆店无法提供其经营的上述12个品种化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自述过期后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从轻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识名称为一字型柔芯转眉笔等12个品种共113瓶(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作为生活中的常用品,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直接涂于消费者皮肤,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案中的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虽然数量不大,但产生的危害不容轻视,防早、防小能够有效杜绝重大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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