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项打假

2022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2年10月21日 09:20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10/383363.html

一、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6月28日,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对化隆县白云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高考期间,于6月6日前按照正常房价对入住学生及家长进行登记,6月6日因高考学生入住率高房源紧张,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擅自将单人间、标准间住宿价格提高50%,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哄抬价格未造成较大影响,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及时整改,调回原价格并清退所多收费用,符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化隆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13万元;2.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0.5万元。

二、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循化县海鑫油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案

2022年4月8日,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循化县海鑫油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CNG、LNG、城市供应使用的天然气销售。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在用116条支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海东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当事人在用压力管道未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行政罚款9万元。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未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至2025年5月5日。

三、黄南州泽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泽库县王家乡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2022年4月20日,泽库县市场监管局对泽库县王家乡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3月21日,泽库县市场监管局在州、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对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汽油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号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泽库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95号汽油403.3升;2.没收违法所得0.11万元;3.行政罚款5.18万元。

四、海南州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德古柳西路锦琼水果蔬菜调料铺销售农残超标韭菜案

2022年2月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古柳西路锦琼水果蔬菜调料铺销售农残超标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销售7kg,获得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0.002万元;2.行政罚款0.21元。

五、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郭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郭某在经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52°洋河海之蓝酒、46°洋河海之蓝酒等白酒,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9.53万元。上述白酒经商标持有人辨认,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别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侵权白酒均未售出,还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其作如下从轻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行政罚款6万元。

六、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玛多县荣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管局对荣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有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食品;2.行政罚款5万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