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发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肥料等伪劣产品,大力整治虚假医疗广告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1、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有一辆重型冷链车正在卸货,箱体外标识为英国进口的规格牛整肚两批,一批标示保质期至2021年1月3日,另一批箱体标示保质期至2020年12月27日,两批总计403件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当事人涡阳县某牛副产品加工部吴某的。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从英国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涡阳县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2、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其父亲在手机APP上进行网上投资几万元,经记者暗访调查后,该新闻在市级媒体播放。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城公安分局、谯城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嫌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多方调查,锁定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介绍商品以及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业务员90人,收取保证金105万元。
当事人组织人员培训、介绍推销商品并发展业务员,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爆浆曲奇和黑麦代餐面包,生产车间花生手指饼的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黑麦代餐面包、爆浆曲奇、花生手指饼、奶酪芝士等产品。
经查,当事人由于原生产厂址发生变更,在生产地址变更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新的生产地址生产黑麦代餐面包等食品,存在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了该公司的产品和包装工具,并予罚款30.2823万元。
案例4、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销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对当事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2500套包装盒,并委托亳州市某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駕”4件装白酒1320件、6件装白酒620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贡白酒近似,当事人生产“百年逈駕”白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案发时,该批“百年逈駕”4件装白酒已售出150件,6件装白酒已售出170件,除了在生产中损毁的40套包装,剩余的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包装及剩余的“百年逈駕”白酒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获,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包装、白酒、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袁某某钢材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袁某某钢材销售部经营的冷镀方管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份从山东济宁购进中祥金属冷镀方管220根,至案发时,该批方管已售完,货值金额4820元,获利38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农机配件销售部销售侵权蓄电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立即对蒙城县望月路某农机配件销售部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存放有外包装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蓄电池103只和外包装标注“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瓦尔塔蓄电池54只。
经查,以上两种蓄电池分别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万余元。
当事人销售侵权蓄电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电池157只、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案
2021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1#、2#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当事人因机组起停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当事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环保电价款3.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中药批发商行销售“桑叶苦丁茶”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6号,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桑叶苦丁茶”商品宣传描述与商品真实性能、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
据当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确认该批次“预拌混凝土”共计生产33m3,货值金额为1650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的过磷酸钙监督抽查,后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购进标示为贵州省福泉市东鑫化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8吨。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全部售完,获利960元,其货值金额为8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以来,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肥料等伪劣产品,大力整治虚假医疗广告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
案例1、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有一辆重型冷链车正在卸货,箱体外标识为英国进口的规格牛整肚两批,一批标示保质期至2021年1月3日,另一批箱体标示保质期至2020年12月27日,两批总计403件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当事人涡阳县某牛副产品加工部吴某的。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从英国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涡阳县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2、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1年4月,有市民反映其父亲在手机APP上进行网上投资几万元,经记者暗访调查后,该新闻在市级媒体播放。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谯城公安分局、谯城区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调查组对涉嫌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多方调查,锁定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涉案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组织培训、介绍商品以及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业务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业务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业务员90人,收取保证金105万元。
当事人组织人员培训、介绍推销商品并发展业务员,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爆浆曲奇和黑麦代餐面包,生产车间花生手指饼的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有黑麦代餐面包、爆浆曲奇、花生手指饼、奶酪芝士等产品。
经查,当事人由于原生产厂址发生变更,在生产地址变更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新的生产地址生产黑麦代餐面包等食品,存在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了该公司的产品和包装工具,并予罚款30.2823万元。
案例4、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销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对当事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2500套包装盒,并委托亳州市某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駕”4件装白酒1320件、6件装白酒620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駕贡白酒近似,当事人生产“百年逈駕”白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案发时,该批“百年逈駕”4件装白酒已售出150件,6件装白酒已售出170件,除了在生产中损毁的40套包装,剩余的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包装及剩余的“百年逈駕”白酒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获,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包装、白酒、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袁某某钢材销售部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案
2021年3月22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袁某某钢材销售部经营的冷镀方管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份从山东济宁购进中祥金属冷镀方管220根,至案发时,该批方管已售完,货值金额4820元,获利38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镀方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某农机配件销售部销售侵权蓄电池案
2021年9月14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立即对蒙城县望月路某农机配件销售部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和仓库内存放有外包装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蓄电池103只和外包装标注“浙江江森自控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瓦尔塔蓄电池54只。
经查,以上两种蓄电池分别经商标注册人鉴定均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万余元。
当事人销售侵权蓄电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电池157只、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超限值排放多收环保电价案
2021年5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煤新集某发电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1#、2#燃煤发电机组在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当事人因机组起停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当事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环保电价款3.5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某中药批发商行销售“桑叶苦丁茶”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6号,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桑叶苦丁茶”商品宣传描述与商品真实性能、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不合格案
2021年4月19日,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
据当事人亳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确认该批次“预拌混凝土”共计生产33m3,货值金额为16500元,违法所得为33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0元、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不合格磷肥案
2021年4月1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谯城区某农资销售服务中心经营的过磷酸钙监督抽查,后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购进标示为贵州省福泉市东鑫化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8吨。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当事人已全部售完,获利960元,其货值金额为8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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