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2021年度15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1年,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聚力创新、敢打善拼,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查办了一大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入选2021年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7月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1年1月2日至4月22日,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开心果,详情页面用大字号标注了“买一斤送一斤”,在其店铺SKU选项中,选择“【特价冲量】开心果2罐共500g”,销售价是21.8元;选择“【特价冲量】买一斤送一斤满满4罐”,4罐1000g销售价是40.8元。从上述情况看,当事人未履行价格承诺,消费者实际购买后并未获得“以一斤的价格获得两斤产品的优惠”,与标示优惠幅度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防盗门产品案
2021年10月2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防盗门产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5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共存放了四种不同外包装的防盗门产品,其中有两种防盗门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且外包装上标注了“绿色环保”、“质量认证”、“诚信企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字样及相关图标,另外两种防盗门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企业名称为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后,法定代表人童某供述该企业的防盗门产品均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绿色环保”、“质量认证”、“诚信企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字样及图标的相关依据材料。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四个品种六个批次共计608樘涉案防盗门产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有两个批次的防盗门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29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6.768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手动拔罐器的生产经营,为了拓展销售业务,在明知电动拔罐器归属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未取得电动拔罐器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4月组织生产含电动抽气枪的电动拔罐器产品,将该电动拔罐器产品放在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进行销售,并由其网店运营员工通过网站组织虚假交易。经查,当事人天猫网店电动拔罐器产品刷单订单数912笔,真实交易67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4.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
2021年7月12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的行为作出处罚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5月,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金华四中旁起步成长路”“顶级名校举步即达”“**位于金华四中旁,书香涵养,精英为邻,孩子成长步步为赢”等内容的广告牌,以及金华市四中门口改造前后效果对比图,于当月放置在其项目的售楼部,用于介绍其项目。2020年10月,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恭贺**(金华)荣获第金盘奖杭州赛区最佳预售楼盘奖”等内容的文章用于介绍其项目,该奖项并非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5.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案
2021年8月,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3.916万元,没收柴油106.405吨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储油罐存放有用于经营的柴油100余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柴油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当事人购进柴油后用于经营等,在被检查时及被立案调查中,既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6.宋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9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经查明,2020年11月起,宋某等人从广东网购“黑牌”、“芝华士”、“马爹利”等洋酒商标标识,从上海网购上述品牌的洋酒空瓶,雇佣工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并销售假冒洋酒,加贴商标标识,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将假冒“黑牌”、“芝华士”、“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销售至上海、江苏、安徽、山东等十余省份的酒吧等娱乐场所和下级贸易商。下级贸易商又将上述假冒洋酒销售至娱乐场所或个人。截至案发,宋某团伙已持续生产销售上述假冒洋酒金额达10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在起诉阶段。
7.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1月22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40.3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12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兰溪市某家庭农场处购进活体蚯蚓,以活体蚯蚓、生姜、大蒜、白砂糖、粗红薯粉、水作为生产原料,生产供人直接服用的无标签的预包装“氨基酸营养液”(又名“口服蚯蚓营养液”、“氨基酸多肽液”)。另查明,当事人通过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关联微信公众号介绍其“氨基酸营养液”产品。周某在其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通过分享“案例反馈”的形式介绍“氨基酸营养液”产品的治疗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活体蚯蚓可以食用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8.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四名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2021年9月10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四名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共计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开始,通过安装系统智能身份识别终端,抓拍保存人脸生物识别信息488条,未经消费者同意共收集身份认证成功的信息185条。
执法人员对进行电话营销的A家具店进行调查,发现了867条包含消费者小区名字、姓名、电话、房号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花名册。为查清以上个人信息的源头,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又分别在单某经营的B家具公司和张某经营的C家具商行发现了有以上内容的花名册。上述四名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9.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2021年10月1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从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口红、眼影、散粉等普通化妆品,再购进纸盒自行包装成“浪漫情缘六件套彩妆”套装化妆品,并放在网络上对外销售。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显示,“浪漫情缘六件套彩妆”在上市销售前未进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备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0.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1年9月8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9月,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8家酒厂陆续购进桶装酒准备进行分装,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陆续将购进的桶装酒分装成5L装酒并打包装箱用于销售。2021年1月,又临时雇佣工人分装白酒,并5瓶一盒包装后,准备用于推销会赠饮。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进销货单据和进销货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1.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1年5月31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6日共生产型号为ACS-30型的**牌电子计价秤(依据GB/T7722-2005国家标准生产)共150台。为迎合部分市场需求,当事人在上述150台电子计价秤均安装具有“公斤转市斤”的转换功能,该秤在实现“公斤转市斤”功能以后仅重量数值显示变化,而计重单位仍为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12.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2月5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打击同行业竞争者,于2020年9月4日从泉州某白蚁防治咨询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两种图案的“花鸟图”茶巾,到货后进行原图拍摄,并于当天在天猫举报平台举报该“花鸟图”样式茶巾盗用了自己的图片,但其之前从未销售过“花鸟图”样式的茶巾。后该公司主动陈述故意举报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3.谢某、金华市某假发有限公司、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系列案
2021年2月1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谢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并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对金华市某假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对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21部专用手机模仿真实客户,进入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截至案发,进行虚假交易2439次,虚假交易金额12万元。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辖区某假发销售企业同样存在刷单违法行为,从2019年1月开始,其采用刷单及虚假评价的方式来提高其网络平台上的商品销量及好评率,经统计,当事人共计在其经营的七个网店内虚假交易12万余次,虚假交易金额3000余万元,支付虚假交易佣金共计242万余元。
执法人员循线追踪,继续对该案上游刷单组织者进行追查,通过与公安部门建立的“三联机制”,锁定嫌疑人谢某,在全面摸清情况后,对谢某涉嫌组织虚假交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2月以来,谢某雇佣李某、侯某、万某等人作为客服,组织刷手在淘宝、天猫等平台上为一些有需要的网络平台商家提供刷单服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组织2176名刷手,为171家淘宝天猫商家进行刷单,共计组织刷单46100次,刷单金额总计1248万元,通过组织刷单获取佣金33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4.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7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联合破获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6月,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发区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5.张某无照经营、商业贿赂案
2021年5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无照经营、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当事人在未申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品推广服务协议,在金华市区域范围为其经营的**片药品提供有偿推广服务。2020年2月起,为谋取利润和竞争优势,当事人在推广服务中,向相关医生给付好处费,后于2021年1月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聚力创新、敢打善拼,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查办了一大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将入选2021年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7月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1年1月2日至4月22日,金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开心果,详情页面用大字号标注了“买一斤送一斤”,在其店铺SKU选项中,选择“【特价冲量】开心果2罐共500g”,销售价是21.8元;选择“【特价冲量】买一斤送一斤满满4罐”,4罐1000g销售价是40.8元。从上述情况看,当事人未履行价格承诺,消费者实际购买后并未获得“以一斤的价格获得两斤产品的优惠”,与标示优惠幅度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防盗门产品案
2021年10月2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及无厂名、厂址等信息的防盗门产品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0.5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共存放了四种不同外包装的防盗门产品,其中有两种防盗门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且外包装上标注了“绿色环保”、“质量认证”、“诚信企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字样及相关图标,另外两种防盗门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企业名称为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后,法定代表人童某供述该企业的防盗门产品均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且无法提供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绿色环保”、“质量认证”、“诚信企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字样及图标的相关依据材料。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四个品种六个批次共计608樘涉案防盗门产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有两个批次的防盗门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29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6.768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永康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手动拔罐器的生产经营,为了拓展销售业务,在明知电动拔罐器归属第二类医疗器械范畴、未取得电动拔罐器产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前提下,于2021年4月组织生产含电动抽气枪的电动拔罐器产品,将该电动拔罐器产品放在当事人经营的天猫网店进行销售,并由其网店运营员工通过网站组织虚假交易。经查,当事人天猫网店电动拔罐器产品刷单订单数912笔,真实交易67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4.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
2021年7月12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的行为作出处罚4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5月,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金华四中旁起步成长路”“顶级名校举步即达”“**位于金华四中旁,书香涵养,精英为邻,孩子成长步步为赢”等内容的广告牌,以及金华市四中门口改造前后效果对比图,于当月放置在其项目的售楼部,用于介绍其项目。2020年10月,当事人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恭贺**(金华)荣获第金盘奖杭州赛区最佳预售楼盘奖”等内容的文章用于介绍其项目,该奖项并非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5.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案
2021年8月,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3.916万元,没收柴油106.405吨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执法人员对金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储油罐存放有用于经营的柴油100余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柴油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当事人购进柴油后用于经营等,在被检查时及被立案调查中,既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6.宋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9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经查明,2020年11月起,宋某等人从广东网购“黑牌”、“芝华士”、“马爹利”等洋酒商标标识,从上海网购上述品牌的洋酒空瓶,雇佣工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并销售假冒洋酒,加贴商标标识,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将假冒“黑牌”、“芝华士”、“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销售至上海、江苏、安徽、山东等十余省份的酒吧等娱乐场所和下级贸易商。下级贸易商又将上述假冒洋酒销售至娱乐场所或个人。截至案发,宋某团伙已持续生产销售上述假冒洋酒金额达10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在起诉阶段。
7.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1月22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140.32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浙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12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兰溪市某家庭农场处购进活体蚯蚓,以活体蚯蚓、生姜、大蒜、白砂糖、粗红薯粉、水作为生产原料,生产供人直接服用的无标签的预包装“氨基酸营养液”(又名“口服蚯蚓营养液”、“氨基酸多肽液”)。另查明,当事人通过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关联微信公众号介绍其“氨基酸营养液”产品。周某在其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通过分享“案例反馈”的形式介绍“氨基酸营养液”产品的治疗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活体蚯蚓可以食用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8.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四名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2021年9月10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四名当事人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共计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东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开始,通过安装系统智能身份识别终端,抓拍保存人脸生物识别信息488条,未经消费者同意共收集身份认证成功的信息185条。
执法人员对进行电话营销的A家具店进行调查,发现了867条包含消费者小区名字、姓名、电话、房号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花名册。为查清以上个人信息的源头,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又分别在单某经营的B家具公司和张某经营的C家具商行发现了有以上内容的花名册。上述四名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9.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2021年10月1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义乌市某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从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口红、眼影、散粉等普通化妆品,再购进纸盒自行包装成“浪漫情缘六件套彩妆”套装化妆品,并放在网络上对外销售。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显示,“浪漫情缘六件套彩妆”在上市销售前未进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备案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0.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案
2021年9月8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0年9月,永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8家酒厂陆续购进桶装酒准备进行分装,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员工陆续将购进的桶装酒分装成5L装酒并打包装箱用于销售。2021年1月,又临时雇佣工人分装白酒,并5瓶一盒包装后,准备用于推销会赠饮。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进销货单据和进销货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1.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计价秤案
2021年5月31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3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武义县某衡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6日共生产型号为ACS-30型的**牌电子计价秤(依据GB/T7722-2005国家标准生产)共150台。为迎合部分市场需求,当事人在上述150台电子计价秤均安装具有“公斤转市斤”的转换功能,该秤在实现“公斤转市斤”功能以后仅重量数值显示变化,而计重单位仍为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12.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2月5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对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了打击同行业竞争者,于2020年9月4日从泉州某白蚁防治咨询有限公司所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两种图案的“花鸟图”茶巾,到货后进行原图拍摄,并于当天在天猫举报平台举报该“花鸟图”样式茶巾盗用了自己的图片,但其之前从未销售过“花鸟图”样式的茶巾。后该公司主动陈述故意举报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3.谢某、金华市某假发有限公司、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系列案
2021年2月1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谢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并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万元、对金华市某假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对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金华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21部专用手机模仿真实客户,进入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虚假交易。截至案发,进行虚假交易2439次,虚假交易金额12万元。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辖区某假发销售企业同样存在刷单违法行为,从2019年1月开始,其采用刷单及虚假评价的方式来提高其网络平台上的商品销量及好评率,经统计,当事人共计在其经营的七个网店内虚假交易12万余次,虚假交易金额3000余万元,支付虚假交易佣金共计242万余元。
执法人员循线追踪,继续对该案上游刷单组织者进行追查,通过与公安部门建立的“三联机制”,锁定嫌疑人谢某,在全面摸清情况后,对谢某涉嫌组织虚假交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2月以来,谢某雇佣李某、侯某、万某等人作为客服,组织刷手在淘宝、天猫等平台上为一些有需要的网络平台商家提供刷单服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组织2176名刷手,为171家淘宝天猫商家进行刷单,共计组织刷单46100次,刷单金额总计1248万元,通过组织刷单获取佣金33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4.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7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联合破获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6月,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收到检验报告后,开发区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5.张某无照经营、商业贿赂案
2021年5月12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张某无照经营、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当事人在未申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药品推广服务协议,在金华市区域范围为其经营的**片药品提供有偿推广服务。2020年2月起,为谋取利润和竞争优势,当事人在推广服务中,向相关医生给付好处费,后于2021年1月被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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