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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2年01月27日 09:52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201/371375.html

2021年11月以来,按照湖南省“年关守护”行动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突出“安全第一”,聚焦老百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挥利剑、出重拳、治乱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整改一业、规范一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年、放心年、幸福年。现将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行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蔡某军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1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蔡某军生产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食品案。11月20日,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2月22日,蔡某军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批捕。

2021年11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芙蓉区八一东路马王堆商贸城某“鸭霸王”熟食店二楼杂物间待使用有8袋无标签标识的卤料包和1瓶不知名“白色粉末”。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店现场经营的成品,用于加工使用的卤料包、卤水等组织抽检。经检验,16个送检品种中7个成品和1桶自制卤水检出“吗啡”成分,其中“虎皮鸡爪”和“自制卤水”还检测出“那可丁”和“罂粟碱”成分。经查,蔡某军交代了其在熬制卤水中定期添加罂粟壳,卤制销售熟食的违法事实。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规定,“罂粟壳”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食品中。蔡某军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长期食用添加罂粟壳或含有“吗啡”“那可丁”等成分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最终上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2.湖南车商祥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轻型货车案

2022年1月21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车商祥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轻型货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092元,罚款60000元。

根据相关移送线索,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车商祥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4月、5月销售的5辆轻型货车涉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查,2021年4月,湖南车商祥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成都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5台二类底盘和货箱零部件交由湖南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组装成货车成品,其中4辆为轻型仓栅式货车、1辆为轻型栏板货车,组装并销售的货车并未重新取得3C认证。涉案货值金额443700元,违法所得29092元。湖南车商祥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轻型货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路畅人安是全社会共同的期盼。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和伤害。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安全产品。

3.长沙市开福区玖纯烟酒商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案

2022年1月20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开福区玖纯烟酒商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7元,罚款7682.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2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开福区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现场查获在售卷烟50个品种,共计693包,货值金额18139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截至2021年12月22日,该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已销售白沙系列、芙蓉王系列、和天下系列、双喜、云烟等香烟199包。该案销售金额7469.2元,违法所得286.7元,案值共计25608.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产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管控,需要经过特殊审批,获得资质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广大商家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市民朋友购买卷烟时,应查看店内是否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发现存在违法售卖烟草制品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3”烟草投诉热线或“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4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雨花亭街道劳动东路段的雨花区树木岭七里三分粉店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店内未张贴或者摆放任何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志。经查,该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未尽到提示提醒义务,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1月26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查证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进行了全面整改,店内张贴了防止食品浪费宣传标语,并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只是柔性倡议,而是被纳入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自觉做到“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主动提示提醒并阻止消费者的“食品浪费”行为。

5.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1月19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209号“新地·东方明珠”小区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核实发现,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立即停止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新地·东方明珠”小区一期3-1#电梯、二期11-1-1#电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电梯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不到位将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检验,及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出入人员安全。

6.长沙市望城区乐尔乐超市销售以假充真、未经3C认证的室内加热器案

2022年1月21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望城区乐尔乐超市销售以假充真、未经3C认证的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3C认证的烤火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7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长沙市望城区乐尔乐超市待销售的5个“鸟笼型”烤火器,产品外观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无3C认证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从长沙市望城区金桥市场东三街31号“建辉百货?鞋业”批发购进假冒某公司生产的“鸟笼型”烤火器,数量10个,销售金额合计90元,利润30元。烤火器在强制性产品3C认证目录里属于室内加热器,产品须取得3C认证。供货方与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该批烤火器的3C认证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对供货商另案查处。

冬季是电取暖器使用高峰季节,不合格电烤炉等取暖器材易引发安全事故。电取暖器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电取暖器时,一定要查验产品上是否有标注国家强制性“CCC”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执行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等信息,核验铭牌上的产品标识、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7.长沙县吴苏青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24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县吴苏青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注册商标侵权白酒6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接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县吴苏清烟酒店购买的6瓶标识“‘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随即,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举报人购买的6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上述6瓶“贵州茅台酒”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长沙县吴苏清烟酒店于2021年8月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标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6瓶,购进价格为1000元/瓶,并于2021年9月20日,将上述“贵州茅台酒”全部销售给举报人,销售价格为275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16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8.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案

2022年1月7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原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97650元的行政处罚。

在组织冬春消防安全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使用的“淮城天马”牌铝镁合金粉(生产商: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规格:25kg/袋)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铝含量、活性不符合《烟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GB/T20209-2006)标准中三级要求的规定。经查,2021年9月14日,浏阳市有色金属粉末制造厂生产“淮城天马”牌铝镁合金粉120袋,并于2021年9月19日,全部销往浏阳市某烟花制造厂,销售价格387.5元/袋,货值金额46500元,获利2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娱乐消费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原辅材料是决定其质量安全和燃放效果的重要因素。无论是从保障安全生产,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来看,都必须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相关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有效保障和提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确保燃放安全。

9.长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1月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长沙楚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安装有19台起重机械,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出厂资料和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起重机械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在用起重机械中有16台属于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设备,且未经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本身具有危险性,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验,确保使用安全。

10.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1月5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湘林”牌桶装高山井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规格型号为18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28)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2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11.3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30)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湘林”牌桶装高山井水均由宁乡市青羊湖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54桶,除去留样自检的4桶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4.5元/桶。该案货值金额4725元,违法所得472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无机化合物,长期饮用亚硝酸盐超标的水将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桶装饮用水关系到千家万户,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是民生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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