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全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桃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7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气瓶充装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充装人员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并且发现有13只充装完成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德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2021年4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装载机不符合环保信息一致性的要求。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载机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3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19年5月1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研发的空气动力技术科研项目、自然能空气发电项目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向公众配售原始股”为幌子,许以高额回报,采取股东会员多层代理、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2020年1月2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安乡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22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安乡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安乡县境内发布的宣传彩页中含有“由市县中学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领衔,组成县最强的中学教研团队”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的宣传内容系虚假内容。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门县某商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石门县某商行将已过期和临近保质期的海鲜酱油、淡盐酱油、生抽等商品的瓶盖上的生产日期涂改后重新销售。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工具、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洞庭某卤菜店违规使用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2021年7月27日,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西洞庭某卤菜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短斤少两。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作出“没收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7月15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酒鬼酒、武陵酒”等品牌白酒均系假冒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假酒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有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全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桃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7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气瓶充装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充装人员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并且发现有13只充装完成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常德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2021年4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装载机不符合环保信息一致性的要求。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载机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33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19年5月1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研发的空气动力技术科研项目、自然能空气发电项目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向公众配售原始股”为幌子,许以高额回报,采取股东会员多层代理、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2020年1月2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元、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安乡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6月22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安乡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安乡县境内发布的宣传彩页中含有“由市县中学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领衔,组成县最强的中学教研团队”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的宣传内容系虚假内容。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门县某商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7月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石门县某商行将已过期和临近保质期的海鲜酱油、淡盐酱油、生抽等商品的瓶盖上的生产日期涂改后重新销售。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和违法工具、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洞庭某卤菜店违规使用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2021年7月27日,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西洞庭某卤菜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短斤少两。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违规使用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作出“没收检定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1年7月15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酒鬼酒、武陵酒”等品牌白酒均系假冒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假酒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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