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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05日 10:21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1/360287.html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 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围绕水电气、医院等领域,依法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临川贡酒案

2021年4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没收库存159瓶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经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经营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商行于2014年11月10日从抚州某公司购进上述临川贡酒才子豪情30箱,每箱6瓶,共计180瓶,购进价格160元/箱,该商行销售18瓶,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验3瓶(支付抽验经费120元),销售价格40元/瓶,库存159瓶,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甜蜜素对成骨细胞的增殖和分化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惩此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案

2021年7月14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1万元,罚款44.27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3.78万元。

2021年3月30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自立项目收取“生日纪念牌”费用11370元;在收取手术费的同时额外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手术单67684.4元、带盖尿杯7135.2元、妇检垫3392.39元、手腕带25201元、痰杯10050.4元、敷贴170301.3元。以上违法收费共计295134.69元。

根据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汇编规定,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仪器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帽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得另行计价。

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对各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价格开展专项执法,查办了多起医疗机构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收费、拆解收费等不执行政府定价乱收费的违法案件,依法责令其停止乱收费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乱收费行为,规范了医疗机构收费,切实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

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金奕粮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金奕粮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侵权产品(181袋大米),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过一名推销员,以现金支付方式,向温州的一个厂家支付1300元,购买了该厂生产的1300条“千水?九九隆稻花香”大米编织袋(材质为红色编织袋,编织袋左上角显示“千水?”商标标志;中间显示“【千水系列】九九隆稻花香”字样;底部显示“净含量:10kg”、“生产商: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将上述编织袋中的1000条,交给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千水”商标注册人),灌装生产1000袋“千水”黄花粘大米,灌装好后由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运送给当事人销售。剩下的300条大米包装袋,当事人在未取得“千水”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从淮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购买的3000kg大米,灌装到标识“千水?九九隆稻花香”300条编织袋内并对外销售,检查时剩余181袋上述大米被该局查封在当事人粮行内。此大米成本价每袋47元,销售价每袋48元。

针对上述情况,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商标侵权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从而使许多合法商家的利益受损。而且商标侵权产品会误导正常的消费群体,因为许多仿冒的产品质量低下,没有信誉保证,使得消费者对于这款商标旗下的产品产生怀疑。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手软。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1年10月15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79.9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村委会泉塘小区(以下称泉塘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收费中,将泉塘小区每户居民认定为自建房性质,按3800元/户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的行为,不符合萍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萍发改价管字〔2019〕391号第二项:“调整属于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原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老旧居民住宅区新建管道燃气,居民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需交纳燃气安装费,其安装费收费标准由2900元/户调整为2200元/户……”的文件规定。泉塘小区本属于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老旧居民住宅区,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应为2200元/户,每位用户多收管道燃气安装费1600元,共计多收管道燃气安装费532800元。

2021年9月10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2021年9月22日将多收价款532800元退还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对公账户,并委托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泉塘小区每户居民。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城中村”改造事关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由于历史原因,“城中村”既是集中的居民住宅区,又是自建房,发改委收费文件中对“居民住宅区”和“自建房”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应如何适应,该局与发改委、住建等部门多次沟通,并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最终按照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原则,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罚款1120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20010mm,生产日期2021.05.06的MPP电力管进行了监督抽样。依法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经检测后得出结论:依据DL/802.7-2010《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第7部分: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套管》标准,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项目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当事人认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MPP电力管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货值1.5倍的罚款。

MPP电力管用于保护埋在道路地下的电线、电缆的重要材料,广泛应用通讯及电力地下管网工程,如城市主道路、生活小区、车站、机场等公共设施电力或通讯施工工程中,MPP电力保护套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铺设地下的电线电缆使用寿命,关系民生,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部门将坚决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维护好产品质量安全。

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昌通实广告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卓兴教育学校”(手机版)上发布“2020年教招笔试押题命中率高达92%、非超纲部分高达95.8%”、“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卓兴教育综共命中87分、主观题命中率高达95.35%”广告内容;在卓兴教育教研室编写《2020年教师招聘笔试考前多选题专项》上发布“陶老师-卓兴数学组一线名师:说课、试讲、市数学组学科带头人,历年一线考官、资深评委,获得学员的一致好评,每年奋战在面试一线”“邓老师-卓兴英语组一线名师:南昌市省重点小学英语组学科带头人,历年一线考官、评委”等广告内容,并支付了广告费用人民币25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通过严厉打击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警示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遏制违法广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月湖区春辉味之源土菜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6日,春辉餐饮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含有“党的一百诞辰”、“七一建党节”、“春辉餐饮为了庆祝党的一百诞辰”“党的一百诞辰、春辉餐饮蚝气冲天生蚝1.99元∕个任性吃”等系列利用建党一百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到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配合调查,对朋友圈广告营销情况进行说明。

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的隶属主体为鹰潭市月湖区春辉味之源土菜馆,在6月30日推送的一篇文章中标题使用了“党的一百诞辰【春辉餐饮】蚝气冲天生蚝1.99元∕个生蚝1.99元∕个1.99元∕个任性吃”并在图片预览中有“100”的图形及生蚝1.99元的字样。因当时正值建党100周年的热潮,当事人从网络上搜索复制了建党100周年的文案和图片后嫁接了销售生蚝的营销内容发布在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公众号中。7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到高新区春辉红烧肉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上发布的营销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公众号的负责人员立马对使用了建党100周年的文案和图片的公众号进行了删除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初衷只是营造爱国爱党的氛围,在执法人员介入之后立即配合删除了公众号上的内容,并且这条公众号广告发出去前后不到两天,公众号后台显示文章的浏览量极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广告系首次发布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第一时间删除了违法广告内容,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确保商业营销宣传正确导向。

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近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万达广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场二楼百货区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外包装上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6年3月18日届满失效,其销售行为涉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据调查,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以60元的价格购进了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以6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购进了490包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销售了419包,销售金额合计27654元。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9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7654元,处以罚款30000元。

假冒专利行为是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某产品(或技术),或者实施专利许可、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误导社会公众对其产品(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等产生与事实不符的更高期待,从而提升自身产品技术的商业竞争力,获取不正当的经济社会利益。假冒专利行为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销售主体在采购销售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时,应及时要求提供并查看相关专利文件,对假冒专利产品不得进行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义乌市浦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无证儿童玩具产品案

2021年8月19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义乌市浦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店铺销售包装标有“品牌商:杭州有魔有样科技有限公司”、“生厂商:汕头市澄海区汇奇佳科教实业有限公司”、“火影忍者鸣人佐助DZZ3902”等字样的ZCUBE魔方(塑胶玩具)。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杭州有魔有样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商)”、“汕头市澄海区汇奇佳科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商)”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并未查到上述魔方的CCC证书信息(标称:DZZ3902),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魔方的CCC证书信息等相关材料。另查明,当事人是从拼多多“小二服饰箱包1”店购进上述魔方,进价24.4元∕个,共购进9个,金额共计219.6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9个,金额共计340.6元,获利121元。据当事人陈述,因其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的订单再去采购产品销售给客户,所以其没有库存商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魔方是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中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方可销售。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魔方予以下架,并对已售出的进行追回(现已追回6个,另外3个因无法联系客户未追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进行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玩具必须保障安全。国家对易影响儿童身体健康的玩具实行产品认证制度,保障儿童玩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无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3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乐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气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气瓶作为在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生活中使用较多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办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行为,保障气瓶充装的安全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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