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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消费者 罚你没商量 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曝光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05日 10:19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1/360284.html

2021年,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包括“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等一系列行动,成效明显。3日,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多种违法行为类型。

1、鞍山市铁东区某牛巴快餐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点餐菜牌上印刷的“牛气冲天黑椒牛肉手工披萨”中含有“精选澳洲牛肉与黑椒酱完美结合,肉质细腻,饼底软绵可口,百吃不厌”等内容。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2、鞍山市立山区某药房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塘伊生化糖方’只要用上她亲手配制的化糖方,血糖即可平稳降到5.0”“‘明牧什丹’用上明目什丹,快速清眼毒,修复视神经”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5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500元的处罚决定。

3、王某发布药品违法广告,“以前心脏不好,走路都慌慌的,走路都不敢走快,现在都能和朋友一起跳舞了”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4、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大药房,未按要求贮存总胆固醇试纸,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4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沈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食用冰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其生产的食用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8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给予没收扣押的24袋食用冰、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6、鞍山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5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张某某销售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公司(APPLEINC.)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无营业执照开展日常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8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百货生活馆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6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1天、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没收违法所得75.68元、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9、铁东区某餐饮店经营无《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3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没收查封的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918.15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鞍山市铁东区某洗浴用品商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1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985元、没收违法销售的20960条毛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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