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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曝光民生领域十起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02日 09:30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1/359771.html

今年以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按照 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铁拳”出击,查办了一批生产经营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侵犯商标权、虚假医疗广告等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案

2021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4977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新余市某项目施工现场的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涉嫌质量不合格,于是依法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电缆导管氧指数项目不符合DL/T802.2-201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导管》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948米,产品货值金额33180元,违法所得1896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件情况。

2.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元整、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在某超市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经营的泥鳅(12月05日购进)进行监督性抽检,采集样品0.77千克。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样品检验,12月18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2020SP1967)显示,所抽样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购进泥鳅5公斤,进价17.40元/公斤,销售价19.6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依法充装气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余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充装区的2个已充满气瓶(编号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检;2、充装气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只氧气瓶;2、将上述2只氧气瓶立即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装;3、充装须作出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的店铺(某文娱专营店)涉嫌销售假冒的迪士尼品牌儿童服装。经核实,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2日,2020年11月开始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店铺(某文娱专营店)经营婴幼儿用品,该店铺在销售的婴幼儿用品货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委托浙江等地服装生产商加工儿童服装,并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附上从淘宝网上购买的标注有Disney/迪士尼商标的吊牌、辅料及合格证,销售侵犯Disne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服装。当事人销售的Disney/迪士尼童装产生违法经营额为43108.19元。2020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及投诉举报人寄来的Disney/迪士尼儿童服装6件,背面空白及贴有迪士尼合格证的Disney吊牌10张、吊绳20根实施行政强制扣押。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Disney商标、销售侵犯Disney注册商标儿童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2021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众号网页上显示“大头鱼的功效与作用1、保护心脑血管:鳙鱼属高蛋白、低脂肪、低胆固醇鱼类,对心血管系统有保护作用。2、暖胃美容:鳙鱼具有调胃作用,经常食用还能起到润泽皮肤的美容作用。3、益智抗衰老:胖头鱼富含磷脂及改善记忆力的脑垂体后叶素,特别是脑髓含量很高,去头眩、益智商、助记忆、延缓衰老,还可润泽皮肤”的广告宣传内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发布的此项广告宣传内容,未能提供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明材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7日微信公众号开发费用的发票(共计907.75元),未能提供2020年4月28日至今的费用票据、协议及合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6.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柴油案

2021年4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柴油20.53吨及违法所得1299.2元、罚款100762.2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称位于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霞江路的新余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车用柴油,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二个储油罐,一个抽油泵,一辆油罐车,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场内设备设施查封,对油罐内剩余油品实施了扣押措施,并在当事人陪同下对扣押油品进行抽样检验。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SY-2021-034)显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硫含量,十六烷指数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停车场加油点老板,自2021年1月27日开始经营车用柴油,经营期间一直以不合格车用柴油冒充合格车用柴油经营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7.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1年9月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长青北路某美容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13批、罚款177072.6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长青北路某美容馆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仓库货架上发现经营的长效多肽净美人系列、V旋涡-年轻化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3批,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9512.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是否销售了过期的化妆品,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8.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证生产饮用水380桶及违法所得72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到渝水区里木塘某矿泉水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存放72桶某包装饮用水,标注“净含量:17L/桶,标注:新余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出品,地址:新余市姚圩镇七里山,生产日期2021年1月26日,保质期3个月”。经询问该店店主,该批次桶装水是由新余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水司机2021年2月1日送到该店的,购进价每桶2.5元,还未销售,该店索取了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并提供了送水卡。执法人员对该批次72桶某包装饮用水进行了扣押。第二日,执法人员到新余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上述同包装饮用水308桶。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执法人员对该批次308桶某包装饮用水进行现场查封。经查明,该公司2020年9月8日已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未重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2021年1月26日生产了某包装饮用水共380桶(其中72桶销售到渝水区里木塘某矿泉水店、308桶存放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无产销记录。生产成本价1.5元/桶,销售价2.5元/桶,货值金额人民币9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9.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反电力价格规定案

2021年7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电力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新余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以高于政府电费定价向某商务大楼商铺收取电费。经核查,当事人按1.0195元/度的电费单价向入驻的某商务大楼商铺收取电费,向国家电网缴费单价为0.6161元/度。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费定价规定,擅自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如服务费、维修保养费等,而且在电费中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其电费收取标准明显高出政府电费定价;前期物业合同内服务内容包含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内容,并约定了相关物业服务费用,而当事人重复在电费中加收相关维修、保养费用;当事人实际向业主收取电费3542952.822元,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3455472.43元,因无法计算出所有业主的公摊费用,其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10.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4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某药堂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44批次及违法所得44.67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到渝水区某药堂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卫生间吊顶上方的阁楼发现存放的46批次药品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该46批次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3日限期内未提供上述46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开始从新余市各大连锁药店、某医院购买特价药及会员价药品通过其药店进行销售,在涉案的46批次药品中,因玛卡为食品,红参须为药材,退回当事人,不列入本案。本案实际涉案药品为44批次,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0742.6元。违法所得为:44.6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广大市民如发现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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