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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11日 10:36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fdt/202110/357459.html

今年以来,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案件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8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水口镇武集农贸市场万某摊位查获93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开始,将自行屠宰未经检疫的猪肉与经检疫的猪肉混在一起,在水口镇武集和独山镇农贸市场对外销售。经初步调查,查实当事人私自屠宰生猪50余头,销售额10万余元,获利至少1万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正在侦办中。

二、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代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1年3月3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移交案件线索,对代某涉嫌无证经营野生动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当事人通过从市集和他人手中共非法收购疑似野生动物100余件。当事人之前没有收购过野生动物,截至案发也没有售出任何野生动物。4月12日,经司法鉴定:确定本次送检动物有雉鸡17件、鹌鹑1件、黑水鸡13件、斑嘴鸭18件、凤头潜鸭2件、绿翅鸭10件、灰雁1件、针尾沙锥1件、山斑鸠23件、珠颈斑鸠18件、华南兔7件、骨顶鸡1件,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命令》(简称三有动物),另有貉3件、獐1件,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当事人非法经营三有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1年6月15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等场所发现外包装标注的厂家名称是“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电缆26盘。当事人未能提供授权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6盘电缆实施现场扣押。经查,安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其未与该公司签订过采购合同,也无委托加工情况。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上述电缆26卷,罚款人民币501000元。

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液化气灌装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且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1年4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某液化气灌装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充装平台上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且无法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明,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3台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01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充装的13只钢瓶和使用超期未检验的3台特种设备进行查封。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2021年6月14日,该3台液化石油气储罐经检验合格。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没收13只违法充装的气瓶,罚款人民币330000元。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1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南京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生产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515.09平方米,在该批玻璃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北玻”、字母及图形组合标识。经该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证实当事人使用上述组合标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建筑用钢化玻璃515.09平方米;2.处罚款200000元。

六、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全椒县兴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9月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酒类市场整治中,依法对全椒县兴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三箱“海之蓝”白酒、一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年”白酒、两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两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两瓶“梦之蓝”M3白酒、两瓶“梦之蓝”M6白酒、两瓶“天之蓝”绵柔白酒、两瓶“口子窖”六年型、一箱“口子窖”拾年型白酒、一箱“口子窖”贰拾年型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品分别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为侵犯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白酒一部分是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也有自己回收得来,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合法来源。截至被查获上述白酒均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10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共计48瓶;3.罚款20300元。

七、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筑轻钢龙骨案。

2021年4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苏滁产业园锦州路某假日酒店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该酒店施工现场发现标称泰山石膏有限公司2021年03月06日生产的“泰山®”建筑轻钢龙骨766支。经查,该批建筑轻钢龙骨是施工方从滁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查获轻钢龙骨鉴定,均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另查明,经当事人滁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确认,该批轻钢龙骨是其销售给施工单位的事实,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能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和索取销售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轻钢龙骨766支,罚款30672元。

八、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8月1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凤阳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宣传中使用“启程教育®”“启程集团®”“蚌埠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王后雄27年全中国教辅市场的影响力每年发行150000000册;1.8亿中小学生几乎人手一册”等宣传用语,虚构讲师曾获荣誉资质的行为。当事人涉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元。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水产收购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14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明光市胡某水产收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标语有“魅力女山湖美味数梅鱼本店销售正宗池河白鱼,欢迎选购”的广告宣传画,宣传的其店内梅白鱼原产地为女山湖、池河水产品。女山湖池河为长江禁渔禁捕区,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当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售水产品原购入单位为蚌埠市肉联厂水产区4排1号的“蚌埠市道德调味品商行销售”,并非宣传内容禁捕区的渔获物。当事人经营梅白鱼系虚假宣传原产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00元。

十、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23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案件线索,依法对琅琊区某中医门诊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门诊部内发现三折页正反两面印刷品的医疗广告宣传单,宣传单含有“门诊简介、诊疗范围、医疗服务价格”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经登记核发开始从事中医门诊。2021年4月13日,当事人为宣传其中医门诊部,自行设计了A4纸大小的三折页广告文案,内容含有“广某中医门诊部(滁州市医保定点协议单位)、医疗服务价格、门诊简介、诊疗范围:广某中医是滁州唯一一家纯中医的门诊部。擅长治疗内外妇儿等常见(慢性)病症。”等内容的医疗广告,交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帮其印制1000份,广告费合计590元。当事人在其门诊部已发放广告宣传单100余份。

当事人擅自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其发布区域消除影响,罚款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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