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 风险评估和召回制度有望惠及消费品全领域

2013年11月20日 09:06:02    信息来源:法制网

涉毒、掺假、致癌——从几年前的三聚氰胺事件、锦湖轮胎“质量门”,到近期的某知名品牌涂料被爆掺假、洗衣机绞死姐妹俩的悲剧……近年来,我国持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反映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今日,“《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启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的相关人士,以及法学界数位专家参加了会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消费品安全法律。质检总局副局长梅克保在会上介绍,开展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我国产品责任法制体系存在缺陷

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规制度,是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尽管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为主,以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与会专家认为,这一体系还存在着突出问题,需要在理念、制度、规则上进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俊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制度设计是质量管理为中心,以事前监管为主,事后制裁为辅,不太重视产品责任,未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分段监管的质量管理体制也存在问题,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行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参与不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也认为,消费品安全事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由于消费品的性质复杂,使用消费品的消费者类型和能力各不相同,使用者往往无法预先看到风险并适当保护自己;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全覆盖和适用,所以对其进行立法非常有必要,“因为安全是最低限度的质量”。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汤万金指出,消法是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性问题作出的规定,注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救济,但并不能提前预防消费品危险性;而消费品安全法是一种防范性法律,针对消费品安全作出规定,对生产者义务、消费者权利和产品责任有详细的规定,能提前消除消费品潜在危险,预防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立法须注重与相关法律有机衔接

梅克保表示,这次立法研究,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关系,消费品安全法不是要打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而是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衔接,不能重复,更不能冲突。同时既要吸纳国际通行做法,也要考虑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品安全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在会上表示,消费品安全法将是一部综合性立法:从整个安全掌控的流程来说,涉及到设计、生产、销售、消费、回收五大环节;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既涉及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涉及到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以及众多涉外法律法规。

汤万金院长建议,在立法中要厘清责任主体,其中既包括市场主体,也应包括监管主体;要明确消费品方面适用的规则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损失赔偿的适用依据和标准;要强化行政监管的手段,明确规定建立消费品伤害监测、消费品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消费品消费预警和召回、消费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等行政监管措施,与国际上通用做法相接轨。

质检总局检验司副司长刘世远提出四点建议:立法要确保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要建立一个开放、跨行业的信息交换体系,囊括设计、制造、政府监管、投诉举报等多个环节;要突出对儿童消费品的管理;要设立实用性强的兜底条款,将未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各种因为消费品不安全而导致的侵害情形都囊括进去。

早日出台将有利于国家贸易利益

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巡视员汪立昕提出建议:“我国是具有1.3亿汽车保障的大国,消法把机动车也归纳入日用消费品,那么消费品安全法应该如何应对?是把机动车这一块单独立法,还是把它科学合理地囊括进去?这里面有个立法技巧的问题,我们在起草中必须要考虑到。”

刘世远介绍,由于今年7月质检总局和海关联合规定,对1500多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因此从保护国家贸易利益的角度来说,应尽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否则中国企业将遭受很大的损失,“从我们每年进行的退货调查来看,企业无意为之而导致退货的情形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原因就在于国内企业对消费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外消费品法律规定方面的了解还很欠缺”。

力争两年后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公布了消费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计划,初步定为三个阶段:今年11月至2014年6月,收集国内外资料和进行调研工作,拟定起草大纲,召开座谈会对大纲进行论证和修改;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邀请有关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监管部门、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拟定正式草案;

2015年7月至2015年2月,就草案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形成送审稿,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法制网北京11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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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在1972年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2008年又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2009年欧盟发布了新玩具指令,加拿大也在2010年出台《消费品安全法》,界定了消费品所涵盖范围,对限量要求、第三方检测和认证要求、召回、强制性追溯标签要求、违反法案的罚则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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