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法律顾问、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发言实录:
各位嘉宾,大家好,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汽车流通领域的成绩和环境。我们知道三包规定的起草、讨论、制定通过和实施,对汽车行业有很大的影响。它改变了以往在汽车行业当中,消费者只享有维修没有更换配货的法律规定和经营者的规定。
新消法的规定,某些方面给我们汽车行业带来更大的冲击。新消法明年3月15号实施,其中第23条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要保证其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产品质量法》有规定,生产一个产品有标准,应当具有使用性能和质量标准,第三款规定了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的,消费者自接受商品和服务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改变了以前遇到纠纷要鉴定,是产品质量问题?是物流方面还是销售环节出现了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鉴定又很难,所以新消法23款就是过错推定。
首先假定制造者有责任,你要举出瑕疵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责任。23条第三款,希望我们的经销商、产品制造者要充分注意到这个《新消法》对我们的影响。
还有24条,24条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的约定与国家规定的约定,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的责任。如果是没有国家规定的,好在我们三包出来了,如果三包在明年3.15还没有出台的话,国家有规定如果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七天之内可以退货,如果超过七天,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及时更换和维修。
新消法的规定23条、24条一个是部分责任举证倒置,一个是把三包全覆盖,可能以后游艇买卖也没有三包。没有国家规定的,没有合同约定的在七天内发现有问题就可以退货,我认为这两点对行业的影响可能比三包规定影响更大,应该要抓紧防范,怎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好,把我们的利益保护好,正确的使用这个规定。
第25条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七天内接到商品,有退货的权利,并且不需要说明理由。这是国际上的无理由退货。有四种商品不能退货:定制的产品、鲜活易腐的产品、在线下载的商品、拆封的音响商品,报纸和期刊不允许退。根据商品的性质不宜退货,并且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不宜退货的,是不给退货。如果汽车通过互联网交易,是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可能受到了一些阻碍,因此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并且可以不说明理由。我们如果通过互联网来卖车的话,是不是根据商品的属性要登记,它有驾车的过程,你确定不宜退货的就不享有这种权利,无理由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原来在草案中没有写进去,后来常委在讨论的时候写进去了由消费者承担,并且是完好的。
还有一个是26条,对格式合同,我们三包里有责任的免除,如果没有正确使用,没有造成损失的能不能给他保修呢?是不是就丧失了保修期呢?我们新消法里面又规定了一条,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一定要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注意商品的数量、性质,以及正确使用的方式和警示提醒,这样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一定要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如果没有的话这个条款的效力可能就没用了。
还有一个是29条,我们信息时代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已经提上日程,我们原来有一个规定,考虑到有人介入到国家计算机盗窃国家机密,去年12月份又出台了一个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决定。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我们29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如果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信息,你一定要合法、正当、合理、必要的经过消费者同意,并且予以公示,如果不经消费者同意不能将所掌握的信息转卖,转移给别人。
另外还有一条,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广告,这一条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新消法》29条就明确规定了。你有保管消费者信息的义务,不能是产妇到了医院推销奶粉的人就来了,刚买了房装修的就来了,这在我们消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
再有一点是惩罚性赔偿细化、加大了,原来消法有49条,有欺诈的退一赔一,明年新消法实施以后是退一赔三,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增加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增加货款的三倍。当然这是有欺诈行为的,违约的不是这样处罚。如果你把一个二手车当新车卖,或者把一个退回的三包车去卖,以次充好,这就是典型的欺诈,原来20万的现在40万,现在20万退20万,你还得赔60万。
你如果你明知产品有缺陷还销售给消费者,给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销售的,商品有缺陷销售造成的伤亡,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这个很重,在立法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调研和预测,在北京地区可能要赔偿到两百多万,如果你销售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20、30万左右,还不包括货款三倍的赔偿。我们的赔偿是加大了,细化了。我们在汽车销售领域当中,原来有以次充好,有的是按照违约赔偿,有的是双倍赔偿,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说了。
下面我讲三包规定和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我们汽车行业发展到今天,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确实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我们产销量这么大,三包规定的第四条是销售者承担责任以后去追偿,也就是说我们经销商如果承担责任去追偿,如果你是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这是经销商的责任,但本身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者是设计制造的缺陷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厂家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找经销商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品牌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中,品牌的经销商它只能按照品牌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品牌的销售、售后服务和零部件的供应。现在让它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应该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我们的品牌管理办法应该要做相应的修订,不是说去推责任,应该要有一个责任的分配,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主机厂,你们是一个产品的经营者、商品的消费者,应该要负起责任,应该要共同负责,而不是割裂开了。所以经销商要退,要换零部件需要请示主机厂。
非常感谢,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