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次消法修改中,赋予了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的官方解释是“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
“后悔权”写进了法律,颇为消费者提气。“举证倒置”的规定,让消费者不再为“鉴定”发愁。其实,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后悔权”早就是一种商业习惯了,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而已。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引导理性营销与消费意义重大,并未出现商家所担忧的消费者“滥用”问题。
然而,国情不一样,消费文化也有差异,如果没有更加详细的配套政策,消费者“后悔权”的落地恐怕就不会一帆风顺了。关于瑞典的“后悔权”,有一个经典的故事:一位女士要参加一个宴会,当时自己没有合适的服装,于是就到商店购买了一套高档礼服。宴会结束后她就到商店去退货,营业员二话没说如数把钱退给了她。如果同样的故事发生在我国,结果会相同吗?实际上,在官方的解释中,也提到了纠纷的可能性。比如,有时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到底是谁的责任,还需要举证。可想而知,在商家一向不喜欢消费者退换货的中国,这样的举证会不影响到消费者 “后悔权”的实现吗?修改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出四类商品除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普遍 “霸王条款”被商家滥用呢?“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否会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呢?
利用规则的漏洞,虽然在不少商家中尤盛,但并非中国特有。国外之所以在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的同时,又推进了理性消费文化和契约精神的发展,关键在于法律的细化。比如瑞典的《消费者购买法》,连对自由市场和小摊都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消费者退货。至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还出台了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在该法中,不仅将“后悔权”延长为14天,还规定必须在3天内先执行退款再处理纠纷。
“后悔权”作为一个舶来物,对我们建构消费法律体系,提供了足够多的成熟经验,但遗憾的是,我们的立法尚未将之真正细化以防纠纷的优点充分体现出来,也未将所有的“正常商品”都纳入到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中来。显然,我们看到了新消法“后悔权”规定的巨大进步,但还希望看到消费者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享有“后悔权”,令“后悔权”真正无障碍地落地。